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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泡泡车”的法院判了三次赔偿90多万

近日,未央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出售“泡泡车”引发的商业合同纠纷案。

2019年7月20日,原告董与第三人陕西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协议,委托第三人以原告的出资购买某品牌汽车。后一第三方与被告广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汽车采购合同.随后,原告根据合同向被告转让人民币30.68万元。但提到车后发现,车内座椅等处有渗水和泥水痕迹。4S店修理后,确定该车为“浸泡车”。双方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无果,三次告知未央法院要求被告退还购车款并赔偿损失92.04万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购车合同约定被告出售的车辆为新车,按新车价格出售,但涉及的车辆为“浸泡车”。作为一家专门从事车辆销售的公司,被告的专业水平足以认定所购车辆是否为新车,但他却以新车的价格向原告出售了一辆“泡泡车”。这种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导致消费者陷入误区。是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经营者欺诈。应承担“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故依法判决支持原告主张。

宣判后,被告拒绝受理上诉,Xi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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