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环球网汽车】;
[案例介绍]
湖南某消费者举报车辆前挡风玻璃、车身漏水,经销商维修三次,问题得到解决;之后副驾驶门和后备箱又漏水,一共修了3次。业主以“同一产品质量问题已修复5次以上”为由,提出“换车”要求。
[分析和处理意见]
《汽车三包条例》第二十一条:在国内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时间超过35天,或者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时间超过5次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和购买发票,由销售者负责更换。
在这种情况下,虽然车身漏水故障一共修复了六次,但前三次和后三次故障都是由于车身上的不同零件造成的,因此不符合“同一产品质量问题一共修复了五次以上”的更换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