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案在京二审胜诉,原告被海口警方以虚假诉讼抓捕
胜诉商人郭未能承诺等不到数亿元还款,因涉嫌“虚假诉讼罪”被海南省海口市公安局逮捕。海南省检察院介绍,该案于11月19日移送检察院。目前正在审查整个案件的事实证据。
本案起源于2011年,当时重庆一豪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一豪公司)向由海南大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大唐公司)共同担保的北京电子商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子商务公司)借款8630万元。
2014年,郭作为重庆一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双方未能按期偿还全部本息,向法院起诉另两家公司。
2015年8月12日,北京市高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要求涉案的两家公司偿还郭本金及利息8630万元。但海南大唐公司认为本案系郭与恶意串通,隐瞒真实情况侵犯其合法权益所致,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最终被驳回。
案件没有到此为止。2017年12月27日,海南大唐公司举报海口警方以涉嫌虚假诉讼拘留郭。2018年2月2日,海口市龙华区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郭的辩护律师提出,虚假诉讼罪是在2015年底《刑事九条》颁布时被判刑的,本案诉讼于当年8月结束,法律不能追溯既往;根据最新对虚假诉讼罪的司法解释,海口市公安局不在进行民事诉讼和执行案件的地方,实际上没有管辖权。
2018年11月22日《新京报》就此事采访了海南省检察院,回复称《司法解释》是在案发后公布的,检察院根据被害人和财产所在地行使管辖权。同时,该案也移送到民事案件一审法院所在地北京市石景山区检察院,但对方不受理,故本院有管辖权。
全文4513字,阅读约需8分钟
郭2015年2月访美期间的照片。照片由受访者提供
8630万元的借贷纠纷
根据判决文件,贷款诉讼涉及重庆一豪公司(债权人)、CBTC公司(债务人)和海南大唐公司(担保人)三家公司。
2014年,原重庆亿豪公司法定代表人郭诉称,2011年3月11日,公司向借款8630万元,由海南大唐公司共同担保。
但截至起诉之日,海南大唐公司仅支付利息人民币1100万元。因此,郭向法院申请返还本金及其他利息。
庭审中,海南大唐公司回复贷款8630万元用于购买股票,但公司于2013年7月9日将股票全部售出,说明公司有还款能力。
“原法定代表人与郭为夫妻,但双方在签订保证协议时隐瞒了此事实。”海南大唐公司认为,本案是双方恶意串通,以寻求第三方合作为名,骗取海南大唐公司担保所谓“贷款”,然后故意不偿还贷款骗取其履约担保。因此,贷款协议和担保协议无效。
但一审法院未接受海南大唐公司的答辩意见。
法院指出,无法直接认定郭夫妇利用关系进行交易。其次,各方确认实际使用人民币8630万元用于购买股票。在这个过程中,涉及到的钱其实都是按照合同花掉的,并没有两家公司串通损害海南大唐公司的利益。同时,就算海南大唐C
2014年12月1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本案涉及的借款协议和担保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公司被判处偿还8630万元,并按银行基准利率支付占用期利息损失。同时,海南大唐公司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海南大唐公司提起上诉,2015年8月12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随后,海南大唐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理由是“郭通过“虚假诉讼”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2015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没有错误,驳回海南大唐公司再审申请。
重庆一豪公司与CBTC公司的贷款协议。照片由受访者提供
胜诉方涉嫌虚假诉讼被抓捕
这起涉及三家公司的民事贷款诉讼已在北京开庭审理。但事件并没有就此结束。
作为获胜的一方,郭没有把钱拿回来。同时,因海南大唐公司负责人唐广民前往海口市公安局报案,郭被海口警方列为网络逃犯,涉嫌“虚假诉讼罪”。
2017年12月26日,郭在上海某宾馆下榻期间被上海警方逮捕,后移交海口警方。第二天,郭被刑事拘留,另有两人涉案;2018年2月2日,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郭。
事实上,早在北京高院二审时,唐光民就指出自己已经向公安机关举报了案件的相关事实,但公安机关并未立案,要求暂缓审理,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