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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信托公司新规的出台,将进一步促进对外开放

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随着信托业的不断发展、国务院“分销服务”改革的深化和进一步扩大开放政策的不断推进,为适应当前监管要求和行业新发展阶段的需要,银监会结合以往市场准入工作实践,修订《中国银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并发布了本《办法》,重点是进一步加强监督指导,提高准入监管有效性,并于2021年1月1日实施。

据悉,《办法》主要是对相关高管的任职资格进行了优化调整,对部分条款的表述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同时实施进一步对外开放政策,取消外资金融机构参股信托公司总资产的要求。

进一步推进对外开放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信托业协会于2020年第二季度末公布的信托公司主要业务数据显示,截至第二季度末,信托资产规模为21.28万亿元,较上月下降0.22%,跌幅收窄。

复旦大学信托研究中心主任尹兴民对第二季度中国信托业的发展发表了评论,指出今年以来,中国信托业坚持新的发展理念,促进了行业的高质量发展。一是在缩小信托资产规模的前提下,优化信托资金来源结构。第二季度末,集体信托和托管财产信托的总比例为65.37%,表明信托行业的主动管理业务占了近三分之二,这是促进行业转型发展的实际结果。第二,实体经济的服务一直被放在重要位置。截至第二季度末,信托业在工商企业和基础产业直接投资8.46万亿元,占信托资金余额总额的47.88%,为实体经济提供多元化金融服务。

上述《办法》进一步规范和明确了信托公司行政许可的准入标准;落实进一步对外开放政策,取消外资金融机构入股信托公司总资产10亿美元的要求。

根据《办法》,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信托公司的投资者,应具备一定的条件,包括:具有国际相关金融业务经营管理经验;最近两年长期信用评级良好或以上;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符合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审慎监管要求,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经营记录;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持股基金为自有基金,不得与委托基金、债务基金等非自有基金进行投资。出资额不得超过其个别财务报表的净资产规模;信托公司投资份额数量符合《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要求;承诺不质押信托公司股权或以股权设立信托等金融产品及其受(受)权(银监会采取的风险处置或接管措施等特殊情况除外),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予以明确;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与银监会建立了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国家或者地区经济状况良好;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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