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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工作人员是如何代表客户损失2000多万股的?具体是什么情况?

券商员工代表客户损失2000多万股,靠“萝卜章”渡海

证券公司和从业人员不得私自买卖客户委托的证券,这是《证券法》中写的禁止条款。

然而,总有人试图挑战规则,但却遭到监督的严厉惩罚。

日前,江苏证监局公布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苏慕明为浙江浙商证券江苏分公司总经理助理。苏某明因私自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被江苏省证监局最终给予警告并罚款30万元,并被认定为“严重不配合调查”。

证券从业者的股票交易水平是否优越?至少从这个违规案例来看,并不是这样。苏慕明操作期间,算是“又赔钱了”。在前期亏损67万元后,2016年苏慕明为某客户的经营亏损高达2230.7万元。在签署投资协议的过程中,苏慕明甚至使用了数枚伪造的合同印章,并承诺了保本条款。事件发生后,2017年4月,苏某某已经办理了注销登记。

近年来,随着证券公司理财转型的快速发展,投资业务也被视为转型的重要机遇。但也有一线员工打着“投资小心”的旗号,私自接受客户委托炒股,践踏监管红线,最终自食其果。在全行业倡导“合规、诚信、专业、稳定”文化理念的同时,分支机构和业务一线员工的合规意识仍有待提高。销售部总是帮助客户交易亏损巨大的股票

受托为他人理财是投资顾问的天职。但如果投资顾问私下签订相关协议,公平投资责任将演变为代表客户私下交易股票,成为监管问责的重要违规案件。

日前,江苏证监局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显示,曾担任浙江浙商证券江苏分公司(原南京大光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助理的苏慕明,因私自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被监管部门处以30万元罚款,并被认定为“严重不配合调查”。

具体来说,苏慕明于2014年11月至2017年3月在浙商证券江苏分公司工作。在此期间,有两种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的行为:

2015年3月,姜某某与苏某某签订《委托理财协议书》,协议期限为2015年3月至2015年9月。此后,2016年4月,姜某某与苏默明签订《全权委托股票买卖协议书》,协议期限为2015年9月至2016年12月,委托苏默明管理其证券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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