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待已久的新三板上市规则到了!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统筹安排,从11月27日起,上交所、深交所已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转板上市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向创业板转板上市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统称《转板上市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12月11日。
《转板上市办法》明确了拟转入科技创新板或创业板的选定层级上市公司的上市条件、限售股要求、上市审核安排、上市保荐表现等重要内容。
一些企业指标
已达到转让上市条件
关于科技创新板与创业板的异同,蔡华新三板研究院副院长兼首席行业分析师谢材在接受采访时分析,主要区别在于科技创新板与创业板的首次公开发行和上市条件不同,定位也不同。上市公司无论是转到科技创新板还是创业板,都需要满足相应行业的IPO条件,但财务和市值条件不同。在转板上市的企业需要符合相应板块的定位,特别是对于科技创新板,企业需要符合上交所发布的《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对是否符合科技创新板的定位进行自评,并提交专项说明。
谢材进一步介绍,有三大相似之处:一是符合条件的新三板企业申请向科技创新板或创业板市场转让时,都需要满足转让上市板块的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条件和转让上市方式的合规性要求。同时,根据转让上市制度的衔接需要,对部分IPO指标进行相应转换,如将“首次公开发行比例”调整为“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二是在转板上市的企业都是在选定层上市一年,一年内没有转出选定层的情况。第三,科技创新板和创业板在总股本、股东人数、公众持股比例、交易量、市值界定等方面是一致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