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资本市场的基本法,新证券法强调保护投资者权益,特别是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并在第六章中专门设立了“投资者保护”一章。当新证券法实施9个月后,投资者保护的模式将更加清晰。
AVIC证券首席经济学家董中云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过去由于法律制度不完善,证券投资者利用诉讼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往往面临诉讼程序复杂、诉讼周期长、诉讼成本高等诸多困难,导致投资者证券诉讼效果不佳。新证券法第95条第3款关于代表人诉讼的规定被普遍认为是新证券法最大的亮点之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这一内容的司法解释,投资者保护机构根据新《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三款作为代表人参加的诉讼,属于特别代表人诉讼。其特点是:一是突破了“代表人必须同时是案件当事人”的传统理论理解,确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基于当事人的委托取得代表人的法律地位;二是突破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明示参与”诉讼参与模式,规定了投资者保护机构代为登记的权利,以及投资者的“默示参与、明示回避”诉讼参与模式。
“上述法律制度层面的突破和创新,将有助于大幅降低投资者的诉讼成本,有助于更多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通过诉讼实现权利保护,从而遏制证券领域的违法行为,进一步提高我国证券投资者的保护水平,巩固公平、公正、公开的证券市场秩序。”董中云进一步介绍道。
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经济研究部副主任刘向东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投资者保护专章第95条规定的代表人诉讼制度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受50名以上投资者的委托担任诉讼代表人,这意味着中国资本市场在保护中小投资者方面再次迈出了专业化的步伐,即, 通过投资服务中心或类似机构作为投资者代表进行诉讼,从而为中小投资者委托专业机构维权开辟了道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