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等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各界意见。通知称,异地申请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仅限于在广东省或职工及其配偶户籍所在地购房。
以下是《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等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全文:
有关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业务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规定》)和《缴存规定》(以下简称《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是新就业职工以工作第二个月的工资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新调入职工以调入单位支付工资当月的工资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存款基数的适用期为整个住房公积金年度。
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两年(含)且两年内未发生住房公积金缴存,且无单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可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至公积金中心集中封存户进行管理。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公积金中心集中存储满两年(含)且近两年内未发生缴存或提取公积金且账户余额继续为零的,公积金中心可以注销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账户。注销前,公积金中心应当公告6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