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蓬安:杀人犯九次减刑再作案,难道又是孙小果?
周蓬安:杀人犯九次减刑再作案,难道又是孙小果?
检方通报,犯罪嫌疑人郭某某为刑满释放人员。今年3月14日15时许,郭某某在北京市东城区一超市内排队结账时摘下口罩。顾客段某某(男,殁年72岁)提醒其应当遵守防疫规定佩戴口罩,引起郭某某的不满。后郭某某将段某某摔倒在地,并用双手击打段某某,致段某某受伤。郭某某在逃离现场过程中,又打伤两名超市员工,后被当场抓获。被害人段某某因颅脑损伤,经救治无效于3月20日死亡。(3月30日《新京报》)
如果不是再次伤人并致人死亡,郭某某这个“人渣”也就淡出人们的视线了。北京工业大学工商管理系学生郭文思作为“北工大女生被杀案”的主角,于2004年8月29日在一家酒店里杀死了女友,酒店服务员进入房间打扫卫生,发现被子里好像裹着一个人,揭开一看,有个女孩已经躺在床上死了。
极其悲哀的是,这名来自贵州的21岁段姓女生被杀害后,其母在接受了郭家40万元(够在北京买一个卫生间了)的赔偿后,竟恳请法官对郭文思从轻处理。郭文思所在学校也开具了其在校表现证明,恳请法官从轻处理。最终郭文思逃过一劫,算是捡了条不该继续活在这个世上的“狗命”。
有媒体报道,被害女生同学接受媒体采访时介绍,她生前曾说过其男友脾气暴躁,两人因感情问题多次吵架,女生还被打过。我就在想,所在学校当初开具的其在校表现证明,肯定也是郭文思家长“做工作”的结果。
古人云:福兮祸所倚,祸兮福所伏。郭某某原本是可以在狱中苟活至老死,也可以依法合法出狱,以一个普通刑满释放分子继续活下去。可他却与孙小果一样,虽然入狱前也是“罪该万死”,但依然被不断地减刑,过早地走出监狱,然后继续作恶,又将自己送进了监狱。
我就在想,如果孙小果不是因为叔叔、伯伯们“牛逼”,不是家里还能拿出钱去和司法人员“交换”,他在第一次被抓后就已经“脑袋搬家”了。可孙小果在获得“免死”金牌后却依然“不知足”,违规减刑出狱后仍恶性不改,继续干伤天害理的事,并酿下大祸。可如今,外部大环境变了,当初袒护他的叔叔、伯伯们已经无力继续袒护他了,孙小果也就只能接受法律公正的审判,最终还是走上了“断头台”。当然,孙小果的一番操作,让他的“狗命”多活了22年之久,只是他的生母、继父及一帮叔叔、伯伯们却要为他的后一轮恶行“蹲大牢”了。
同理,如果郭某某不是不断被减刑,如今还在监狱里,也就不会有这一次的故意伤害行为,这位老人也就不会成为受害者。而有着“故意杀人”史的郭某某这次涉嫌故意伤害犯罪,并致人死亡,而且又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理应重惩,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郭某某上次在判刑入狱后,不到15年时间里,近乎“掐点”为其减刑的北京市延庆监狱、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也被推向风口浪尖。
据财经杂志报道,郭某某2005年2月24日,郭某某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25日以(2007)高刑执字第286号刑事裁定,对郭某某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9年。随后,郭某某又获得了8次减刑。
(2018)京01刑更960号《郭某某减刑刑事裁定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下称《裁定书》)显示,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分别于2008年9月20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0个月;于2009年11月20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0个月;于2011年1月20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于2012年3月20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于2013年4月26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于2014年7月17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于2015年10月29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无期徒刑罪犯的减刑幅度为:对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18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13年以上18年以下有期徒刑。
郭某某从案发到出狱,不到15周年,说明其享受到了“可以减为13年以上18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待遇。
那么,一个经常殴打女友,因为女友不愿继续交往就将其杀死的人;一个为了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而且对方还是善意提醒,就对一位72岁的老人大打出手,将其摔倒在地,并用双手击打的“刑满释放分子”,凡长着一个稍微正常大脑的人,都会联想到这个郭某某性格暴戾,品格低下,道德败坏。可就是这样一个十足的“人渣”,却在服刑的14年里获得9次减刑,而且每次减刑的幅度还那么大,这不能不让人怀疑其中有“猫腻”。特别令人不解的是,他能享受“可以减为13年以上18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待遇,就必须“有重大立功表现”。那么,身在监狱中的郭某某又是做了什么,才“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希望有关部门能做一个交代。否则,人们不得不怀疑,杀人犯九次减刑再作案的郭某某,难道是“北京孙小果”?
孙小果案被彻查 生父母身份浮现
运营商财经网 八卦叨/文
前段时间,孙小果案震惊全国,群众愤慨不已。质疑孙小果身犯死罪居然能减刑出狱,还能继续行恶,他的真实身份是什么?他背后究竟有后台什么在支撑着他?
经过监察机构的调查,关于孙小果案的事实和生父母身份也渐渐浮现。从媒体报道来看,孙小果的照片上显示,他脸较宽,长得挺健壮,倒也符合大家对他十恶不赦的评价。
而孙小果妈妈的长相据同住的小区居民描述,孙鹤予有60多岁了,但看起来最多40来岁。在他们眼中“ 她是四川人。皮肤很好,也很会化妆,属于那种看不出化妆痕迹的女人。”
但与此相反,孙小果的亲生父亲境况与他们母子相比可是寒碜得多。1982年,孙小果的亲生父亲陈某与其母孙鹤予离婚,陈某1996年因脑溢血中风瘫痪后病退,与后来住别墅的孙鹤予反差太大。
新闻1+1丨一个“孙小果”,一群“保护伞”!
12月15日,云南多家法院分别对19名涉孙小果案公职人员和重要关系人职务犯罪案一审宣判,判处19名被告人两年至二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一审被判刑期最长的是孙小果的母亲和继父,分别是20年和19年。他们通过给相关人员送钱,使得孙小果能够被法院违法再审改判,并在服刑期间多次获得违规减刑。
△孙小果继父李桥忠
△孙小果母亲孙鹤予
相关法院对孙小果继父、昆明市五华区城管局原局长李桥忠以徇私枉法罪、徇私舞弊减刑罪、受贿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
对孙小果母亲孙鹤予以徇私枉法罪、徇私舞弊减刑罪、行贿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
云南省司法厅和监狱系统的相关人员,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后,为孙小果违法减刑,分别触犯受贿罪和徇私舞弊减刑罪。
法院系统的相关人员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后,为孙小果违法再审改判,分别触犯受贿罪和徇私枉法罪。
公安局的相关人员,在明知孙小果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的情况下,违法为其办理取保候审,并意图使其逃避处罚,则应成立徇私枉法罪和受贿罪。
在查处上述人员为孙小果“保护伞”案过程中,顺带发现相关人员实施的其他犯罪线索,针对这些犯罪,司法机关依法查办,一并定罪处罚。
目前,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赵仕杰严重违纪问题立案审查。经查,赵仕杰同志严重违反党的纪律,特别是利用担任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职权,在孙小果案申诉再审过程中,违背事实和法律规定,徇私舞弊,授意和要求审判人员枉法裁判,致使孙小果由死缓被改判有期徒刑二十年,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
主持人 董倩:人们总说一句话,出来混总是要还的。从孙小果这件案子上就可以看到,虽然他一次次的减刑,但是这一次我们看到宣判他是有期徒刑25年,同样,这个母亲是有期徒刑20年,然后继父是有期徒刑19年。再来看,给他做“保护伞”的除了他父母的之外,那么司法监狱系统的9人,法院3人,公安系统3人,还有企业2人。也都得到了法律应当有的惩罚。那么接下来我们就连线一位嘉宾,来自中央党校政法部的杨小军教授。杨教授,其实有一个问题,恐怕大家都很好奇,就是如果从孙小果的这个父母的这个身份,或者说他们的家庭背景来看,就是普通人,但是问题在于一个普通的家庭,怎么可能把这一路的绿灯都给开好,这么多人心甘情愿的为他们家帮忙。您怎么看?
中央党校政法部教授 杨小军:在基层这个官不大也不小,就是他的这个比如说他继父,他过去是公安,然后后来才到了城管。那么他的母亲也是在公安,虽然不是官,但是也是个警察。那么在基层像这样的家庭应该说不大也不小,也不是说完全没有影响力。我想是两个原因,一个就是所谓的关系,你利用我,我利用你。第二个就是金钱开道,利益交换,事情的成败和这个大多数都有关系。所以我想这两个因素在里面发挥了更大的作用。
主持人 董倩:杨教授,如果说这个关系和金钱能够开道的话,但问题我们看到这19把“保护伞”应该说就是这个孙小果在一路这个减刑的过程中,难道没有一个人会打上一个问号,会为这个关系和金钱开道,打上一个问号吗?您怎么看这种现象?
中央党校政法部教授 杨小军:我们现在看法院的判决是很清楚的,他是枉法,徇私舞弊,或者是徇私枉法,都是故意。换句话来说,从法院的判决来看,这里面几乎所有的人都是知道他们在干什么,并不是不知道,不是我们过去讲的那个糊涂,他的故意的。所以就是这么大的官,不管是院长还是什么巡视员,还是什么监狱管理局的副局长,他们都愿意为这个事情帮忙,我想这个里面启动的动因和钱和关系就是有关。
主持人 董倩:可是我刚才就是我想问的是如果说有个别人可以给他们开绿灯,但问题是为什么一路都在开绿灯,没有一个人亮红灯?
中央党校政法部教授 杨小军:我看见了,他找的全是官,最小的公安局只是一个派出所的所长。那么监狱里面那个第二小的是个监区长。如果像这样的职位在里面,其他的都比这个官大。换句话来说,当事人本人的父母可能他的官并不大,但是他找的人都是大官,这些官都能够,如果他要做鬼,他就是做到了一手遮天。
主持人 董倩:我们回头看这个当事人孙小果的母亲,应当说她在九几年的时候就已经坐过牢了,因为包庇她的儿子。为什么坐牢出狱之后,他曾经的这段坐牢的经历没有让他结结实实的受到震慑,反而继续这么干。
中央党校政法部教授 杨小军:他在监狱的改造其实没有发挥任何作用。其实我们经常在讲,有一个部分人所谓入狱的这个犯人是被改造过来的,他会重新做人,所谓洗涤他的灵魂,重新做人,走上一个正规的道路。但是有一些并没有这样,甚至可能有一些还变得更恶。我们从过往案件来看都能发现这种痕迹。今天这个孙小果他母亲实际上就是这样,他可能应该是说他没有受到任何的教育的成功的例子,只是把那个刑期服完了他就出来了。实际上他的内心没有发生任何改变,他的行为、他的恶性没有得到遏制,他可能还变本加厉。
主持人 董倩:再看对于他的母亲判刑这回是20年,您怎么看这个判罚的尺度,还有可能带来这一系列的影响,你怎么看?
中央党校政法部教授 杨小军:我想它很简单,他母亲应该从判刑来看她是最高刑,他继父是19年,那应该说这个甚至是他俩合谋的,合谋当中起意的和主要操作的应该是他母亲,所以他是最高刑,那就意味着我们从法律上,或者是从社会层面来观察的话,在操作当中,个人的行为,他的恶果、他的这个挑起这个事情的根源,应该是对社会的危害性是比较大的。
经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玉溪市人民检察院对孙小果等13名被告人分别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妨害作证罪、行贿罪依法向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这些罪名,都是孙小果在2010年非法出狱后,又先后组织和参与的犯罪行为。
今年11月,云南省玉溪市中院对孙小果等13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一案一审判决,孙小果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等一共7项罪名,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20多年前,孙小果就被视为云南昆明市黑恶势力的典型代表。
玉溪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小果于1994年、1997年因犯罪两次被判刑,特别是1997年犯强奸罪、故意伤害罪、强制侮辱妇女罪、寻衅滋事罪,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
1997年11月,云南一家媒体以《掩盖不住的罪恶》为题,报道了孙小果早在1994年就曾轮奸女青年,但是在案发后,其出生年份被更改,从19岁变成了17岁,当时法院判处孙小果3年有期徒刑,但他随即被保外就医,未在监狱里待过一天。逃脱法律制裁的孙小果,没有任何收敛,并继续他的恶行。
在1999年《中国法律年鉴》的“案件选编”中,就详细介绍了孙小果等人强奸妇女、强制侮辱妇女、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案的犯罪过程及其残忍手段。其中,仅1997年的8个月内,孙小果有至少8起犯罪。涉及强奸4名女性,其中包括2名未成年人。
孙小果等人的手段极其残忍,案件选编中提到:在1997年11月孙小果等人轮番对受害人张某某进行拳打脚踢,并用孙小果叫他人买来的竹筷和牙签刺张的乳房,用烟头烙烫张的手臂,还逼迫张用牙齿咬住大理石茶几并用肘猛击张的头部,最终造成张某某重伤。
1998年,媒体一篇《昆明在呼喊:铲除恶霸》的文章,曝光了孙小果及其团伙在昆明的恶行,从而引发全国关注,孙小果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上诉再审后法庭维持了原判。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年判处孙小果死刑,后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死缓、再审改判有期徒刑二十年。孙小果实际服刑十二年零五个月后出狱。
被判死刑的孙小果,不但最后获得了改判,还在实际服刑十二年零五个月后提前出狱。因为在狱中,孙小果申请了“联动锁紧式防盗窖井盖”的国家专利。
2008年,李桥忠、孙鹤予分别与时任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陈超、省一监总工程师王开贵共谋,通过发明创造认定重大立功为正在省一监服刑的孙小果减刑。
王开贵帮助“联动锁紧式防盗窨井盖”的设计材料,在时任省一监七监区教导员贝虎跃、管教干警周忠平等人的帮助下,同监服刑人员按图纸制作出模型,周忠平帮助将模型带出监区。
2008年10月27日,孙鹤予以孙小果名义委托昆明大百科专利事务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实用新型专利。2009年5月6日,孙小果获得“联动锁紧式防盗窨井盖”实用新型专利。
主持人 董倩:我们不妨回顾一下,今年4月中央扫黑除恶第二轮督导,全面启动孙小果案就是在这样一个期间浮出水面。到了5月的时候,全国扫黑办已经把这个案件实行挂牌督办。那么我们可以设想一下,假如没有这第二轮的扫黑除恶的督导,那么这样的一个案件又会是一个什么样的结果呢?继续来连线杨小军教授。杨教授我们先来看一下孙小果的这个“三进宫”,他的进进出出,会给社会带来的影响是什么,您分析一下。
中央党校政法部教授 杨小军:很明显,就是对司法公信力它的这个败坏,然后老百姓就会觉得你这个公检法搞的这个东西未必可行。换句话来说,就是影响了司法的权威和司法的公信力。
主持人 董倩:那么如果我们假设一下,如果不是这第二轮中央扫黑除恶的第二轮督办,这个案件有没有可能浮出水面,或者换个角度说,这一次他能够被查办,有没有偶然因素在里面?
中央党校政法部教授 杨小军:有,我认为很主要的是偶然因素,因为像这样的案件,前面的这些过程就是说更容易被发现的过程都已经做完了,那么到了十几年后,他实际服刑的是12年,他实际服刑12年出来以后,12年以后有谁再会去查这个,这个从我们的制度上来讲,一般是不会去查的。那么既然不会查,那么它就会很可能永远就被盖住了。所以这个东西也说明一个问题,就是说在司法之间确实存在着一些黑恶势力,或者是“保护伞”,那么这个扫黑除恶这个督导,它的这个重要性和必要性非常明显。
主持人 董倩:怎么能够让这样的事情它有可能深埋的不再发生,或者说怎么能让这种像扫黑除恶的这种督导能够发现更多的这样的案子,能够变成一个常态的去发现这样的案子?
中央党校政法部教授 杨小军:这个是前面,我们讲不要发生这个事情,这是一个大前提。那么如果说如何导致它不发生呢?从我们的制度设计来看,我认为我们的制度设计是没有问题的。它的问题在哪呢?有这些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这些制度,它没有真正落实,换句话来说,就是事实上这个制度有一些部分可能是悬空的,它是写了有,但是做起来的时候,他未必都按这个做。所以我想是这个总书记讲的一段话,就是讲这个侦查权、检查权、审判权和这个司法权,它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这个机制还没有真正形成,它既然没有真正形成,那么它就有人在里面就会做鬼,就会做得成功,这是讲前期,就是不要发生这个事。实事求是的讲,这么多的案件,那么当中可能有一些是有问题的,那么因此我们讲必要的督导、检查、交叉和这个公开都是有必要,都是需要的。你比如说你那个所谓的减刑的那个打分,按照现在的规定它很严格,它这个规定在做的时候,你要公开,你要让所有的人都要来看,你要让监狱里边的犯人能够背对背的去提这个意见,他们是了解情况的。那么但是没有人出来,你不给他这个通道没有人愿意去干这个事情,所以这个事情就被少数人给盖住了。所以我想一个是相互制约监督,是公开透明,还有一个就是经常的进行督导和监督。
主持人 董倩:好的,非常感谢杨教授。我们回头看,如果孙小果的这个案件中,如果能有一个办案人员,或者说是司法机关的人员能够去反思自己,他职业的边界到底在哪里的话,恐怕也不会是今天这样一个结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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