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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反杀家暴丈夫被判防卫过当怎么回事?女子反杀家暴丈夫被判防卫过当具体情况

丈夫不务正业、酗酒家暴,女子砸死家暴丈夫被判11年

【丈夫不务正业、酗酒家暴,女子砸死家暴丈夫被判11年】58岁的张翠家住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因丈夫孙鹏长期酗酒,酒后经常与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今年3月1日,孙鹏酒后再次与张翠发生争执,致家中开间东侧房间发生火灾。张翠认为丈夫不务正业、长期酗酒,害怕其再次损毁房屋等财物或伤害自己,遂产生趁丈夫醉酒后用铁锨将其砸死的想法。 3月12日晚,在丈夫再次酒后行凶时,张翠持铁锨将其砸死,后伪装为丈夫醉酒失足坠入红薯窖身亡。日前,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张翠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

女子反杀家暴丈夫被判防卫过当怎么回事?女子反杀家暴丈夫被判防卫过当具体情况(图1)

90后女子反杀持刀砸门男,带刀反抗就算防卫过当?

文 | 杨晨(法律学者)

又是一起颇有争议的持刀“反杀案”。与之前的“反杀案”有所区别的是,这一次,独自“反杀”侵害者的年轻的女子是“提刀出门”有备而来。

回看案情,其实并不复杂。这名叫唐雪的云南丽江90后女子,路上遇到醉酒男李某湘,遭到对方的拦车与辱骂。于是,她和父亲前往理论,三人首次发生扭打。之后,李某湘持菜刀来砸家门,她拿上家中“两把刀”出门,两人再次发生打斗。最终,她挥舞其中一把水果刀,刺伤李某湘右胸部,伤及升主动脉,导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女子反杀家暴丈夫被判防卫过当怎么回事?女子反杀家暴丈夫被判防卫过当具体情况(图2)

案件发生后,2月10日,唐雪被永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25日,她被检方批准逮捕,目前羁押在丽江市看守所。此后,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案曾两次退回警方补充侦查,警方均补查重报。(8月26日《封面新闻》)

对于这起持刀“反杀”案,真正的争议之处,并不是正当防卫的认定。从具体案情看,唐雪的“反戈一击”,是在对方半夜上门行凶期间作出的必要反应,是为使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虽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严重损害,但对照法条,具备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时间条件”“主观条件”“对象条件”“限度条件”等要件,理所应当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翻看丽江市永胜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唐雪被指控犯故意伤害罪,因具有《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处罚情节,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也就是说,对于唐雪的“反杀”行为,虽然被认定为“防卫过当”,但她还应就超过的必要限度,给对方造成的严重损害,承担相应的刑事。

问题是,从具体案情来看,唐雪实施的“反杀”行为超过了必要限度吗?不得不说的是,在这场剧烈冲突中,唐雪有一个“提刀出门”的动作,事先就准备了“一把红色削皮刀和一把黑色刀把水果刀”。对于检察机关来说,这个事实了两个可能的公诉角度,一是“有备防卫”,二是“失衡防卫”。

所谓“有备防卫”,就是当对方还没有实施侵害行为,还只是有砸门的动作就暗藏凶器。这样的“有备而来”,代表行为人对危害行为的出现,有一定心理设防,很容易让公诉机关认定为,“防卫者”处于一种相对有利位置,至少不是弱势地位,由此实施的反击行为,就存有“过当”之嫌。

但是,这种看法并不妥当。房屋是公民的安全港湾。根据汉律,“无故入人室宅庐舍,上人车船,牵引人欲犯法者,其时格杀之,无罪”,根据《唐律疏议》,“诸夜无故入人家,笞四十,主人登时杀者,勿论”。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卡多佐也指出,“绝不会有法律要求在家里被侵扰的人撤退。”

都凌晨一点了,传来用刀砸门的声音,在这种非常紧急的情况下,换了其他任何人,恐怕都不可能无动于衷,平常之心以对。考虑到之前对方的无理取闹之举,夜深人静之时,很有可能发生不可预测的伤害行为,作为一个年轻体弱的女子,更有必要未雨绸缪,提高自身的防卫力量,避免出现无力反击不法侵害的情况。从最高检之前的有关表态看,预知有人意图伤害自己,随身携带刀及其他防身武器,不应影响正当防卫的认定。

至于“失衡防卫”,也基于 “提刀出门”这个前提。从报道情况看,虽然侵害人李某湘有“提刀上门”的行为,但“菜刀被劝阻朋友罗某坤抢走并丢掉”,也就是说,在双方发生的实际纠缠打斗过程中,李某湘是赤手空拳对手持水果刀的唐雪的。由此,要认定拿刀的一方属于防卫者,没有拿刀者属于侵害者,造成伤害不属于防卫过当,显然还有一定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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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必须强调的一点是,赤手空拳不等于没有侵害能力,持刀反击未必超过限度。尽管李某湘的菜刀被他人“丢掉”,但“拾刀伤人”的现实危险仍然存在,而且“打斗过程中,唐雪先使用红色削皮刀与李某湘打斗”却“一直被李某湘打”,这也说明了男女之间力量对比的悬殊。如果这样的不利状态持续下去,在这个深夜,作为女性的唐雪可能面临什么结局,简直不可想象。在这种情况下,不能简单地以一方持刀,一方赤手空拳来评判正义与否。

就本案来说,还应当注意的是,不能陷入“以结果论是非”的境地。《刑法》中明确了无限防卫权,指出“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就此案来说,李某湘半夜上门,持刀砍门伤人,对这种严重危及人身安全行为反击,理应归入“无限防卫”之列。

从司法实践中,对于正当防卫,从理论到实践正在“松绑”。去年年底,最高检印发第12批指导性案例,涉及陈某正当防卫案、朱凤山故意伤害(防卫过当)案、于海明正当防卫案、侯雨秋正当防卫案等四个案例,公众关注的赵宇案等,均被认定正当防卫,释放了为无辜公民主持公道的司法讯号。

最高检副检察长孙谦也撰文指出,当前,一些地方正当防卫制度实际“沉睡”,应当“激活正当防卫制度,彰显依法防卫者优先保护理念”,“警示恶意滋事者,让公民敢于行使正当防卫权,保证公民面对凶残暴徒时无需畏手畏脚”。

回到这起年轻女子“反杀”持刀醉酒男案,职能机关有必要从维护公民自救权、抗击不法侵害、弘扬正义正气的角度,作出“罪”与“非罪”的合理认定。从长远看,关于正当防卫的法律制度有待提速健全,更好地为公民撑腰。

是否防卫过当?刑法专家解读“涞源反杀案”焦点问题

法制日报26日消息,近日,河北涞源的一起“反杀”案件,引发了强烈的社会关注,也让“正当防卫”的认定问题,再次成为了舆论焦点。

女子反杀家暴丈夫被判防卫过当怎么回事?女子反杀家暴丈夫被判防卫过当具体情况(图4)

王新元、赵印芝、小菲一家的合照。(法制日报图)

这起案件的特殊性在于:案件中被杀的王磊,原本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加害者”,而动手致其死亡的小菲一家三口,则是其非法入侵行为的“受害者”。许多网民都对作为犯罪嫌疑人的这一家三口深感同情,主张这一家人应该被认定为正当防卫、免于起诉的声音,一时间不绝于耳。

和“昆山反杀案”的重要区别

在于防卫起因

在采访中,不少业内人士向表达了这样的观点——在法律层面上,小菲一家人在王磊私闯民宅时对其进行攻击,也有充分的依据。王磊持械翻墙的做法,明确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属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因此,只要他的不法侵害行为仍在持续,小菲一家人就有理由通过反击“制止不法侵害”,这与正当防卫的有关司法解释完全相合。

唯一的问题在于——小菲一家人的行为是否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又是否有在王磊已经停止不法侵害时,依然存有对其进行伤害之故意。事实上,警方之所以没有采纳检方一开始提出的取消羁押建议,就是因为小菲的母亲在王磊倒地之后,继续对其进行了“追砍”的行为,在警方看来具有伤害的故意。而这一点,正是当下舆论争议的焦点。

在先前轰动一时的“昆山反杀案”中,刘海龙被于海明刺伤腹部之后,不法侵害行为是否仍在继续进行,也是人们争议的焦点之一。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彭新林认为,“涞源反杀案”和“昆山反杀案”有很多相同的地方:

都涉及到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特殊防卫,是否防卫过当;

不法侵害人和被侵害人之间的身份容易引发共鸣。“昆山反杀案”中的不法侵害人刘海龙手和腿都有纹身,让人感觉不是好人;“涞源反杀案”中的不法侵害人王磊,谈恋爱不成反复纠缠骚扰,警方曾经给过警告,让人感觉是一个无理纠缠的角色。

“根据媒体报道的内容来看,小菲的父母是村里的老实人,还是残疾,所以不法侵害人和被侵害人之间这种身份最容易引起情理法的共鸣,触碰公众敏感的神经,这也是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原因。”不过,彭新林特别指出,“涞源反杀案”和“昆山反杀案”的差异除了防卫力量的对比之外,一个重要的区别就是防卫的起因问题。

“‘昆山反杀案’中,双方完全不认识,是陌生人之间发生口角,具有一定的偶发性,是在当时的时空环境下发生的;‘涞源反杀案’中,双方可以算是熟人,而且在前期遭受了长时间的纠缠骚扰,有一定的延续性。而且防卫人有一定的惧怕和愤恨,具有应激性的特点。”彭新林说。

“被害人倒地便不再侵害”

被指不具可能性

再回过头来,梳理一下了“涞源反杀案”中最具争议的事实阶段——王磊倒地不动后,赵印芝用菜刀劈砍王磊头颈部,导致其因颈部受到严重伤害而死亡。

涞源县公安局认为,王磊受伤倒地后,赵印芝在未确认王磊是否死亡的情况下,持菜刀连续数刀砍其颈部,主观上对自己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持放任态度,具有伤害的故意。

“在本案中,王磊虽然已经倒地,但根据日常的生活经验,即便侵害人倒地也仍然有可能起身反击,或者利用其它工具继续侵害。此时,赵印芝等人并不能确定王磊已经完全丧失了侵害能力,也不能确定在自己停止防卫的情况下不会遭遇对方的继续袭击。法律不能要求防卫人去承受自己可能继续遭受侵害人侵袭的风险。”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璇分析说,所以,赵印芝刀砍的行为并未明显逾越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退一步说,即便认为赵印芝的刀砍行为已经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也应当对其适用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关于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

对此,彭新林同样倾向于应认定为正当防卫行为,符合特殊防卫的条件。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行为人的反击行为能否认定为特殊防卫,主要在于把握好以下三点:

一是不法侵害是否属于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二是不法侵害是否正在进行;

三是反击行为是否具有防卫的性质。如果反击行为符合上述三点,则可认定为是特殊防卫,行为人不负刑事。

“从这个案件来看,暂且不说王磊前期的反复纠缠骚扰小菲一家人,就以当天晚上11点多王磊携带刀具、棍棒等翻墙入院,对小菲父母进行击打、捅刺,他的行为就已经是犯罪行为了。也就是说,小菲一家人是具备这个正当防卫前提的。当时的环境比较黑暗,且他们在长期遭受王磊的骚扰和折磨,心理上其实是比较应激的,甚至带有一定的愤懑情绪。王磊虽然倒地了,但他还有完全爬起来的可能性,还手拿刀具,可能对小菲家人继续实施暴力袭击。”彭新林分析说,整个不法侵害行为还没有结束,我们要将王磊之前的行为和之后的行为理解成为一个完整的过程,“那么在王磊倒地后,小菲母亲用刀反复砍击王磊的颈部致其死亡,总体上是符合特殊防卫的成立条件的。不可能要求被害人觉得他倒地了就不会进行侵害了,它不具有期待可能性”。

对此,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张吉喜提出了这样的观点,在“昆山反杀案”中,公安机关认定,于海明夺刀后,7秒内捅刺、砍中刘海龙5刀,是一个连续的防卫行为。而在本案中,根据相关媒体报道,王磊在倒地后,小菲及其父母实施了用菜刀击打、劈砍王磊的行为,没有察看王磊的伤势,没有关注王磊的生死。

张吉喜认为,根据上述差异决定着在“昆山反杀案”中,于海明的“反杀”行为是符合防卫时机的;而在“涞源反杀案”中要认定小菲及其父母的“反杀”行为符合防卫时机难度很大,“当然小菲及其父母的‘反杀’行为是否符合防卫时机要根据具体的证据来认定。如果在王磊的不法侵害已经停止的情况下,小菲及其父母仍然实施‘反杀’行为,希望或放任王磊死亡结果的发生,那么他们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

立法宗旨鼓励公民行使正当防卫权利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2月19日印发了一批指导性案例,涉及的四个案例均为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的案件。由此有媒体刊文称,对于侵入住宅的行凶者予以严厉的反击与法律规定正当防卫的精神无疑是一致的,司法不可将防卫人的防卫行为理想化,在特殊防卫的案件中尤其如此。

因此,正当防卫的界限,甚至更为专业的词汇——无限防卫,也被社会所关注。

彭新林认为,在“昆山反杀案”作为指导性案例的情况下,应当鼓励公民勇于行使正当防卫权利。除了对正当防卫和特殊防卫成立条件的理解,还要把握正当防卫的立法宗旨,就是要鼓励公民行使正当防卫权利。

“无限防卫中的‘无限’是相对一般防卫中的‘防卫限度’。在一般防卫中,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无限防卫针对的是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张吉喜说,在符合无限防卫条件的情况下,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无限防卫不是不受限制的防卫:

其一,防卫起因必须是存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其二,防卫时间必须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其三,防卫对象必须是不法侵害者本人;

其四,防卫意图必须是出于制止不法侵害。

曾撰写了题目为《正当防卫、维稳优先与结果导向——以于欢故意伤害案为契机展开的法理思考》文章的陈璇向进一步介绍说,1997年刑法对旧刑法的正当防卫条款作出了重大修改。一是提高了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只有在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况下,才成立防卫过当;二是增设了第二十条第三款的特殊防卫权,“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是防卫限度判断的注意规定而非法律拟制,所谓‘特殊防卫权’并不‘特殊’,‘无限防卫权’也非‘无限’。这两处修订,均鲜明体现出立法者试图放宽防卫限度、克服‘唯结果论’倾向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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