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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香果女童案12月15日再审究竟什么情况?百香果女童案12月15日再审时间过程详解

最高法指令广西高院再审“百香果女童案”,此前二审改判为死缓

据@最高人民法院 11月11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调卷审查的原审被告人杨光毅强奸一案,其间被害人母亲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指令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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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2008年10月4日,广西钦州灵山县10岁女童丽丽(化名),在自家地里摘百香果后出门售卖,回家途中遭同村29岁村民杨光毅持刀捅伤眼睛及颈部后再强奸,最后抛尸荒野。

据法院判决书记载,10月4日中午,杨光毅看到10岁丽丽独自一人前往自家楼下的百香果收购处时,顿时起了色心。

10月6日,警方带领杨光毅指认现场。经勘验,杨光毅作案地点达15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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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杨光毅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杨光毅以可能患有精神病请求鉴定,同时以有自首情节为由上诉请求减刑。今年3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杨光毅有完全刑事能力,鉴于其在父亲的陪同下投案自首,一审量刑不当,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对其限制减刑。

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的杨光毅强奸一案调卷审查。据受害人代理律师侯士朝透露,其向最高法递交申诉材料,认为凶手杨光毅的自首行为不足以从轻处罚,应改判死刑。

【跟踪】最高法指令再审“百香果女童”案,村民:凶手曾骚扰过其他女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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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牛其昌

广西灵山10岁女童杨某燕在回家的途中,被同村男子杨光毅强奸后死亡。2020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通报称,针对调卷审查的原审被告人杨光毅强奸一案,其间被害人母亲提出申诉,经审查决定,指令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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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最高人民法院委托,广西高院刚刚已经去女孩母亲陈礼言家送达了再审决定书。

11月11日下午,受害人一方的代理律师——河北驰舟律师事务所律师侯士朝对界面新闻证实,受最高人民法院委托,广西高院刚刚已经去女孩母亲陈礼言家送达了再审决定书,“案件目前由广西高院审监二庭承办,今天刚送达再审决定书,广西高院法官称开庭时间将在确定后通知”。

侯士朝表示,下一步将会把走访当地村民的证据材料提交广西高院,以证明杨光毅一贯表现及人身危险性。

得知再审的消息后,女孩的舅舅陈天传对界面新闻表示,全家人一致坚持要判处凶手死刑并立即执行,给孩子的死讨个公道。

界面新闻此前报道,2018年10月,广西灵山10岁女童杨某燕在回家途中被同村男子杨光毅强奸后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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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2018年10月4日12时许,被害人杨某某(殁年10岁)卖完百香果后回家,走到竹丛时,杨光毅拦住杨某某并将杨某某抱上附近的灵山县伯劳镇平心村委会瘦沙岭,途中杨光毅强行脱下杨某某的裤子,杨某某反抗并大声哭喊,杨光毅采取掐脖、剌破眼珠、割破喉咙的方式,待杨某某没有反应后实施奸淫,并拿走杨某某的人民币32元。奸淫完后,杨光毅将杨某某塞进蛇皮袋,通过滚、搬等方式将蛇皮袋带下瘦沙岭,漫入一水坑浸泡,后搬至附近的鱼尾岭一山坡处抛弃。杨光毅随后离开现场。

2018年10月6日2时许,杨光毅在其父杨昇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2019年7月12日,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杨光毅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审中,广西高院认定杨光毅的自首行为对案件侦破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改判杨光毅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并限制减刑。

2020年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官微发布消息称,最高法决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的杨光毅强奸一案调卷审查。

针对二审法院以凶手存在自首情节而改判死缓的判决,受害女童杨某燕的舅舅陈天传表示无法接受。

陈天传对界面新闻回忆道,案发当天下午4点左右,“小燕”的母亲回家发现孩子不见了,便四处寻找。随后村干部发动群众搜山,但凶手一家并没有参与。“有人提醒我说,杨光毅打工回来,会不会是他。于是我就到杨光毅家质问,但他父亲说杨光毅没在这里。”

根据杨光毅的父亲杨昇的证言,案发当天得知陈某某的小女儿失踪后,杨光毅曾被公安机关带到派出所调查,后来公安机关通知其到派出所接杨光毅回家,其便怀疑其儿子作案。回到家中,其问杨光毅是否是其作案,杨光毅承认是他做的。杨光毅对其说了作案过程,其就说服杨光毅去投案自首。当天凌晨,其陪同杨光毅到派出所投案。

“如果是自首,为什么杨光毅在被公安机关带去调查时没有承认?而当他回到家之后,还跟什么事情都没有发生一样淡定地去赶集购物?”陈天传质疑道,凶手应是走投无路才不得不选择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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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证实,杨光毅曾经骚扰过他的女儿。

界面新闻注意到,根据二审判决书中的现场勘验记录,杨光毅作案的地点共有15处。

侯士朝对界面新闻表示,今年5月11日,他和团队再次去到案发现场,重新走了一遍所有犯罪地点,发现犯罪地点是以一座小山(瘦沙岭)为中心展开,是当地村民经常活动的区域,其中一处作案地点距离最近的人家不过30米。

侯士朝说,走访中他找到5个家庭,这5个家庭均声称杨光毅对自家女孩有过”不轨行为“,“而且都是在案发的同一地点,但后来都不了了之。我们对此已经取证并做了笔录,村民也都在笔录上按了手印。”

其中一位村民杨某告诉界面新闻,杨光毅曾经在案发同一地点骚扰过他的女儿,为此他还曾当面向杨光毅的父亲讨要说法,要其管好自己的儿子。

早在十多年之前,杨某的女儿上小学时曾告诉他,自己被杨光毅“欺负”过。“那时候我常年在广东打工,一年到头才回家一次,回到家听到女儿这么说,第二天就去杨光毅家里找到了他老爸,要他管好自己的儿子,不要再欺负孩子,他老爸就说会教训他一下。”杨某回忆。

杨某表示,由于大家都是同村的人,后来并没有继续追究,“我告诉女儿以后离杨光毅远一点,不理他就行了。她自此以后也不敢再从杨光毅家的家门前经过,宁愿选择绕远路。”

谈及对杨光毅的印象,多位村民对界面新闻表示,杨光毅平时一般不怎么说话,性格很偏执,很内向。不同于村里大多数年轻人,杨光毅很少去外面打工,平时主要在家帮爸妈种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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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决定书显示,申诉人的申诉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53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应当重审的情形。

谈及最高法指令广西高院对该案进行再审,侯士朝表示,指令再审,一般情况下是针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发现有问题了,而撤销原判决进行重新审理。

“结合本案,最高法再审决定书中明确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53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应当重审的情形,即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侯士朝表示,再审本身意味着原判决存在错误,如今错误影响到定罪量刑了,再审很可能进行改判。

评论丨最高法指令再审“百香果女孩”案,案件走向将如何

广受关注的“百香果女孩”案又有新进展,1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消息称,最高人民法院调卷审查的原审被告人杨光毅强奸一案,其间被害人母亲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指令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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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此案的基本情形来看,可谓一波三折。

2018年10月,广西灵山10岁女童杨某某在回家途中,被同村男子杨光毅强奸后死亡。案发两天后,杨光毅在父亲的陪同下自首。经法医鉴定,死者是由于被他人强暴伤害过程中,胃内容返流进入气管、支气管,造成气管、支气管填塞导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2019年7月,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杨光毅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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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香果女孩”。受访者供图

一审认为,被告人杨光毅以暴力行为奸淫幼女致其死亡,手段极其残忍,情节极其恶劣,应从严惩处;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但其罪行极其严重,决定对其不予从轻处罚。最终,一审法院判处杨某犯强奸罪,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今年3月,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改判,其中,法院认为“杨光毅的自首行为对案件侦破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遂改判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

一般来说,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缓的案件,判决一宣告立即生效,无需报最高人民法院复核。但本案二审改判后,最高人民法院于今年5月决定对该案调卷审查,日前决定指令广西高院对此案再审,即是该审查的结果。有观点称,本案二审改判的结果在网络公开后,引起舆论热议,直指“改判死缓不当”,引起了最高人民法院关注。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的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可以指令下级法院再审;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错误,或者案件疑难、复杂、重大,或者有不宜由原审法院审理情形的,也可以提审。上级法院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一般应当指令原审法院以外的下级法院审理;由原审法院审理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纠正裁判错误的,可以指令原审法院审理

据此,有观点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如果认为本案事实认定没有问题,只是适用法律错误——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判处死缓不当,那就该指令广西高院以外的其他省级高院再审,或者自己提审直接改判,而不会交给广西高院再审。因此,该观点笃定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有错误,如果是事实认定有错,那这样的指令再审不一定会改判。这个说法虽有些道理,但也有“过于死抠法条”之嫌。

理论上讲,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法院的生效裁判适用法律有错误的案件,都可以提审,但在笔者印象中,多年以来直接提审改判的案件只有两件:一件是辽宁的刘涌涉黑案,一审判处死刑、二审改判死缓,最终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改判死刑立即执行;另一件是聂树斌案,河北高院以强奸罪二审判处聂树斌死刑,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山东高院复查,后决定提审,改判无罪。

由此看来,最高人民法院一般不行使提审改判权。同理,最高人民法院往往是在当事人及其家属的申诉被原审法院驳回才指令异地法院再审,否则一般指令原审法院再审。毕竟法律也规定,“原审法院审理更有利于纠正裁判错误的,可以指令原审法院审理”。

这起案件二审的结果,当时引发了舆论热议。民意在很多情形下是常识的反映,而常识在多数情形下同法律的规定又是一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自首的司法解释就明确规定,“虽然具有自首情节,但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可以不从宽处罚。”从民众对此案的反馈来看,大多认为被告人罪大恶极,而法律也规定了自首是“可以”而不是“应当”从宽。

或许杨光毅在父亲的陪同下投案,对此案的破案确实起到了很大作用,从目前报道透露的信息看,这也是二审改判死缓的唯一理由。笔者认为,据此只是说明,送子归案虽不是自动投案,也能认定为自首,但这不能改变罪大恶极者虽有自首也不足以从宽的法律精神。

值得特别指出的是,在我国现今司法环境下,司法与舆论的良性互动有着积极意义,这不是干预司法或“舆论审判”,而是避免冤假错案的一个重要方式。该案目前的走向,正是司法机关积极回应民意,努力让公众包括被害人在重大恶性案件中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而对于此案的结局,笔者认为再审应该会作出改判。

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 刘昌松(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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