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库尔勒“厕所沉尸案”再审 被告人一审被判死缓
新疆库尔勒“厕所沉尸案”再审
新疆高院撤销原死缓判决发回重审,被告人律师:19份有罪供述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2007年,老年妇女曹菊英的尸体,在库尔勒一处水泥厂的厕所被发现。六天后,她的邻居李建功被认定为嫌疑人。2008年7月9日,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建功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同年11月7日,新疆高院裁定维持原判。
此后,李建功开始申诉,称自己没有杀人。李建功的申诉代理律师王誓华认为,此案作案时间和抛尸时间均不清楚,也没有任何物证证明李建功杀人。2018年12月6日,新疆高院认为此案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撤销原判,发回原一审法院兵团第二师中院重新审理。2019年11月24日上午,此案再审开庭。
死者曹菊英家。
新京报讯 11月24日上午,新疆库尔勒“厕所沉尸案”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开庭。
被告人李建功的代理律师王誓华表示,11月24日,法院当庭认定,李建功全部19份有罪供述为非法证据,并予以排除。11月25日,新京报记者也从参与旁听的一名知情人士处证实了此事。
厕所沉尸案被告人一审被判死缓
2007年12月3日,警方在库尔勒郊外十九水泥厂的厕所粪坑打捞上来一具女尸。经辨认,死者系75岁的水泥厂退休职工曹菊英。被发现时,死者口鼻被封上胶带,头部有钝器击打伤痕。警方认为,这是一起熟人作案,就近杀人,就近抛尸的案件。随即对附近住宅区展开调查。同年12月9日,居住在附近的李建功被警方刑事拘留。
李建功一家合影。
原一审判决书显示,2007年12月1日16时许,李建功在自家羊圈喂羊时,与邻居曹菊英发生争吵,争执中李建功随手捡起一根木棍,朝曹菊英的头顶部、后脑部连击五下,造成四级挫伤、一处裂创,致使曹菊英当场昏迷。李建功怕曹菊英苏醒后,把这件事情告诉五个儿子,为了免遭报复,起了灭口的念头。他用手捂住曹菊英的口鼻,几分钟后看她不动弹了,便将她拖到稻草垛旁,用稻草盖住。因担心曹菊英不死,李建功又回家拿了透明胶带,剪下三截,粘贴在曹菊英的口鼻部位,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当晚天黑,他将曹菊英尸体抛入现场几十米外的十九水泥厂的粪池里。
原一审判决书提到,李建功对检察机关指控其犯故意杀人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宽大处理,其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对李建功的定性准确,但他提出,此案起因、犯罪动机、粪池的门是否关闭、犯罪工具的去向以及如何击打被害人头部等方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李建功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有提取的透明胶带等物证佐证,足以认定其故意杀人的事实。2008年7月9日,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建功死刑,缓期两年执行。2008年11月7日,新疆高院复核裁定,维持原判。
曹菊英被发现沉尸公厕内,图为案发公厕的门口。受访者供图
再审开庭:全部有罪供述被排除
2018年12月6日,新疆高院认为此案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撤销原判,发回原一审法院,兵团第二师中院重新审理。
2019年11月24日,此案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院再审开庭。庭上,王誓华律师提出此案作案时间、双方冲突时间和抛尸时间均不清楚;没有第二现场和作案工具;胶带没有指纹和DNA信息;李建功没有作案动机等。据此,他为李建功作了无罪辩护。
李建功在庭上则不断重复:“这事不是我干的,之前是因为他们打我,逼我承认是我干的,我冤枉。”
王誓华表示,本次庭审,李建功的全部19份有罪供述,被当庭确认系非法取证,予以排除:“这样全案就没有指向李建功的任何证据。”
11月25日,本案一名旁听人士也向记者证实法院已排除上述非法证据。
■ 追访
律师:原审疑点重重,作案工具、时间存疑
李建功进入监狱服刑后开始申诉,称其并未作案。
2016年,北京典谟律师事务所主任王誓华介入此案,成为李建功的申诉代理律师。同年5月31日,王誓华在监狱会见了李建功。李建功告诉律师,当年,他在看守所遭到刑讯逼供。
“他左大腿外侧15处伤疤,右大腿外侧10处伤疤,头顶有一大块伤疤没头发,后枕部有一处五厘米多的‘V’字形疤痕,两个后脚跟都有一大块伤疤,右手无名指第二关节活动受限,右眼被扫把打得至今看东西仍模模糊糊。”王誓华告诉新京报记者。
阅卷之后,王誓华认为此案疑点重重。
“没有作案工具,也无任何能够锁定李建功杀人的客观证据,就连封在被害人口鼻处的胶带上,也未检出李建功的指纹。”王誓华说。
王誓华说,库尔勒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关于李建功杀人案作案工具的搜查、检查情况说明》提到,警方按照李建功的口供寻找作案工具和受害人的遗物,均未找到。
“这说明,本案连一个可以作为旁证的物证都没有。”王誓华说。
另外,此案中死者的死亡时间、地点以及作案细节存疑。法医鉴定曹菊英死亡时间考虑在尸检前48小时左右,死亡时间段考虑在2007年12月1日14时至16时。
2017年,王誓华委托北京京城明鉴法医学研究院对曹菊英的死亡时间进行再次论证。原最高人民检察院庄洪胜主任法医师等5位专家根据此前的法医鉴定书,从角膜混浊、尸斑、尸僵以及尸绿等常用指标分析,认为曹菊英死亡时间可发生于尸检前24小时左右。
王誓华认为,如果死者的死亡时间是错误的,此案证据链便无法成立。
案发地点方面,一审法院认定双方争吵的现场,在李建功自家羊圈附近,而李建功的讯问笔录及庭审中,供述的案发现场出现了另外五种不同的说法。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中皆认定藏尸地点为“稻草垛”,但李建功的供述中,对藏尸地点还出现另外两种说法:一是厕所东面的门口;二是女厕所东面的垃圾堆。
新京报记者 赵凯迪
安徽13年前公厕抛尸案将再审,此案一嫌疑人被撤销死刑
新京报讯(记者 张静姝 实习生 薄其雨)7月6日,杨中芬接到安徽省高院的立案审查通知书,其9岁儿子周杨被杀一案将启动再审。
案件发生在13年前,周杨的尸体在公共厕所里被发现,2011年,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之一左德刚死刑。
左德刚提起上诉后,该案在此后9年时间里经历了5次审理,其中4次左德刚被判死刑。但在今年5月25日的终审判决中,左德刚死刑被撤销,现已刑满释放。
“我曾多次向法院申诉,诉求是能维持左德刚的死刑判决。”杨中芬说,至于再审开庭时间,法院尚未通知。
遇害男童周杨。受访者供图
9岁男童公厕被害,43天后被发现
2007年2月25日,安徽省颍上县个体户杨中芬接到警方通知,9岁儿子周杨的尸体,在江店孜镇原区政府公用厕所里被人发现。
根据颍上县公安局刑事科学鉴定书和尸体照片,周杨为颈部损伤致机械性窒息。
该案一直未破 。直到2010年,一起盗窃案中的嫌疑人向司法机关举报,同伙左德刚、陈永宣、杨士庆三人涉嫌杀害周杨。
2011年5月3日,阜阳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认定,左德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其余两人中,陈永宣被判处死缓,杨士庆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
判决文书梳理了案发的过程。2007年1月13日,左德刚因怀疑周杨盗窃其网吧的空调外机,邀集陈永宣、杨士庆到江店中学门口找到周杨,将其带上车行至江店孜镇原区政府附近拳打脚踢,后周杨逃至公用厕所旁被三人追上。陈永宣用绳勒、左德刚用手掐周杨的颈部致其死亡。后三人将周杨尸体头南脚北抛入厕所粪坑内,乘车逃离现场。
案件6次审理,一名嫌疑人员死刑被撤销
一审判决后,左德刚提起上诉。此后9年时间里,该案因4次发回重审,又经历了5次审理,其中4次左德刚被判死刑。
新京报记者梳理涉案的判决书发现,左德刚第一次上诉后,2011年12月6日,安徽省高院做出裁定,认为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次年,阜阳中院再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左德刚再次提出上诉。2013年10月29日,安徽省高院开庭审理后,仍维持死刑原判。
此后该案经历两次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时,被裁定发回重审。
2020年5月25日,安徽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文书显示,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左德刚等三人实施故意杀人的证据主要依靠言词证据,但左德刚等人的有罪供述之间在关键情节上存在矛盾,关键证人的证言前后不一,存在矛盾,疑点未得到合理排除。
故撤销左德刚的死刑判决,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年。
安徽省高院立案审查通知书。受访者供图
受害者母亲申诉案件再次启动
在5月25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后,杨中芬多次找法院申诉,请求法院立案审查,“我的诉求就是希望法院可以维持之前的死刑判决。”
杨中芬说,根据今年5月份安徽省高院的终审判决,左德刚所犯盗窃罪服刑9年期限已满,不久前刚刚被刑满释放。多次申诉后,7月6日,她等到了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立案审查通知书,周杨被杀一案将启动再审。
辽宁东港于刚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主犯被判死缓
新华社沈阳9月23日电(记者范春生)全国扫黑办、最高人民法院挂牌督办的辽宁东港于刚恶势力犯罪集团案近日在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该恶势力犯罪集团主犯于刚构成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等七宗罪,数罪并罚并结合前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其余14名被告人分获有期徒刑等刑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于刚曾因犯故意伤害、强奸等罪,分别于1999年、2003年、2009年被判处不同刑期的有期徒刑。2011年刑满释放后,于刚笼络成员,并以东港市春祥财务公司、艺泰游艺厅等作为成员据点和依托,逐步形成了以于刚为首要分子,以被告人王晓东、杨超为重要成员,以被告人王新海等为其他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2011年至2013年间,该犯罪集团多次有组织地实施故意伤害、抢劫、强奸、开设赌场、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造成2人重伤、5人轻伤等后果。还在一定区域内对群众形成心理强制,导致部分被害人被侵害后不敢报案,社会影响恶劣。
据悉,2016年6月6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曾对该犯罪集团的部分犯罪事实作出生效判决,另有一些罪行当时因故并未受到指控。此次丹东市人民检察院针对于刚恶势力犯罪集团的漏罪部分专门提起公诉。
丹东中院认为,被告人于刚的行为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强奸罪、抢劫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结合前罪判决,遂作出上述判决。王晓东等其余14名被告人分别构成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罪,均被判处相应刑罚。(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