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热门 > 新闻正文

教育部:确有必要可实施教育惩戒具体什么情况?教育部:确有必要可实施教育惩戒令人震惊

五问教育部教育惩戒规则:教师可否惩戒学生? 如何防止误用?

南都讯日前,“教育部拟明确教师惩戒权可要求学生面壁反省”的消息引发公众广泛关注。11月22日,教育部公布《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将教育惩戒分为一般惩戒、较重惩戒、严重惩戒、强制惩戒几种类型。

《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教师可以在学生出现违反学生守则、校规校纪、社会公序良俗、法律法规,或者有其他妨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有害身心健康等行为时,给予批评教育并可以视情况予以适当惩戒。

老师是否有权对学生教育惩戒?教育惩戒与体罚、变相体罚如何区分?如何防止误用?对此,南都记者采访了相关专家,对上述问题作出解答。

一问

教育部为何要出台专门的教育惩戒规则?

南都记者关注到,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19年7月出台了《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明确要为教师教育惩戒权行使制定实施细则。

同是,靳澜涛还提到,教育惩戒权是当下社会各界颇为关注的热点问题,实践中教师对学生往往存在“怕管”“难管”或者过度惩戒乃至体罚的现实问题。上述问题的出现正是由于教师惩戒实施细则的缺失。“《征求意见稿》的制定正是为了回应现实问题,明确教师教育惩戒的原则、范围、方式以及必要的监督、救济机制,既保障教师拥有必要的惩戒权,又对其加以合理规制,防范对学生权利的不当侵犯。”

二问

老师是否有权对学生教育惩戒?

值得一提的是,关于教育惩戒权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规范,教育部将出台的《征求意见稿》是否等于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

“虽然《教师法》尚未明确规定教师教育惩戒权,但并不是对实践中惩戒行为的全盘否定。”在靳澜涛看来,惩戒是教师进行教学管理的一种方式或手段。他举例说,《教师法》第7条已经明确规定,教师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等权利,教育惩戒是教师实现教育教学权和指导评价权的必要与合适的手段。

此外,《教师法》第8条规定,教师有义务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这些内容都为教育惩戒的实施了合法依据。从这个意义上讲,该征求意见稿作为部门规章的作用更多地侧重于确权,即细化教师教育惩戒的操作性规范。”靳澜涛解释。

于此同时,应如何保障学生的权益?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认为,全国范围内,目前教师惩戒学生的情况差别很大,有一部分教师不敢惩戒,也有一部分惩戒过度。在这种差异下,规则本身要更具有适应性,既有对老师的赋权,也有对其权利的规范,同时还要保护学生的权利。目前《征求意见稿》设计了“申诉”的部分,从文本上说是相对平衡的。

但储朝晖也表示,在落实中能不能平衡,能否做到对教师惩戒的规范,还要看学校和教师的具体情况。

三问

是否应赋予老师教育惩戒权?

靳澜涛认为,教师教育惩戒在教育领域的重要性毋庸置疑,它是学校以及教师维护正常校风校纪和确保教育管理秩序的重要手段,主要目的在于纠正学生的失范行为,实现育人目标,其在本质上同激励、表扬、说教等方式是一样的。

当前,是否需要在《教师法》中明确规定所谓的“教育惩戒权”?靳澜涛表示,这一设想还需要深入研究。教师教育惩戒权作为教师行使教育教学权和指导评价权的“必要与合适的手段”,并非完全意义上的独立权能,具有附属性和手段性。此外,教师教育惩戒具有一定的主体特定性,教师教育惩戒与体罚、变相体罚的边界还需要进一步厘清,必须考虑法律语言的精准性。

四问

教育惩戒与体罚、变相体罚如何区分?

教育惩戒与体罚、变相体罚应当如何区分?靳澜涛对此解释,教师教育惩戒与体罚有着本质区别,惩戒以不损害受罚者的身心健康为前提,而体罚则有损学生的身心健康,背离了教育的根本宗旨。因此《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范均禁止体罚或变相体罚。

“实践中要区分教育惩戒与体罚,必须引入基本的法治原则,如合法性、合目的性,必要性、适当性等,这些原则在本次征求意见稿中都有不同程度或方式的体现。”靳澜涛举例,以适当性原则为例,教师在选择教育惩戒措施时,应当与学生的年龄阶段、个性特点、认知水平、平时表现、过错性质、悔过态度等相适应,不能过重也不能畸轻,这将有利于区分教育惩戒与过度体罚。

反之,若对小错施加严惩,即使措施种类合法,也由于偏离了纠错目的而面临正当性质疑。

五问

如何防止被误用?

值得一提的是,《征求意见稿》中多条出现:可在学校设置“专门教育场所”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

有网友对此提出,这让人联想到了豫章书院被指囚禁学生事件,应如何防止《征求意见稿》被误用的风险?

靳澜涛解释,《征求意见稿》根据学生违规违纪情况,将教育惩戒分为了一般惩戒、较重惩戒、严重惩戒三类,并规定了教育惩戒措施的具体种类。其中,较重惩戒和严重惩戒的措施中都包括设置“专门教育场所”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

“一方面,这种措施作为较重惩戒和严重惩戒的方式,在适用对象上有总体限定,另一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学校应当制定与教育惩戒相关的校纪校规,学校对‘专门教育场所’的设置与使用应该有更为细致的规范,如配备录音录像设备、参与惩戒的教师不得少于两人、隔离反省的最长时限,等等。”靳澜涛称。

此外,从国际范围来看,上述做法在许多域外国家或地区中也较为常见,如英国、澳大利亚等国的某些学校就设有“惩戒室”,犯有严重错误的学生将在里面接受“处罚”。

南都记者关注到,《征求意见稿》第七条明确,“教师对违反校纪校规情节较为严重的学生可以要求家长到校陪读”,但也有家长表示,这样的规则在实践中并不容易实现。

储朝晖对此表示,上述规定在使用中需要加一些条件限制,例如,学生所犯的错,确实与家长有直接的关联,家长需要负直接。另外,家长的陪读、陪伴有利于直接有效解决学生的问题,如果这两个条件都不具备,就不能随意要求家长来陪。

采写:南都记者 刘嫚 实习生 马一潇 发自北京

《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发布

央视网消息:今天(22日),教育部发布关于《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确有必要可实施教育惩戒具体什么情况?教育部:确有必要可实施教育惩戒令人震惊(图1)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和规范教师依法履行教育、管理学生的职责,维护师道尊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根据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经充分调研与广泛征求意见,我部研究制定了《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大木仓胡同35号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法制办(邮编:100816)。来信请注明“《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12月22日。

教育部

2019年11月22日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和规范教师依法履行教育、管理学生的职责,维护师道尊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根据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称学校)教师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概念界定)本规则所称教育惩戒,是指教师和学校在教育教学过程和管理中基于教育目的与需要,对违规违纪、言行失范的学生进行制止、管束或者以特定方式予以纠正,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职务行为。

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

第四条 (职责要求)学生违反学生守则、校规校纪、社会公序良俗、法律法规,或者有其他妨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有害身心健康行为的,教师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以视情况予以适当惩戒。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支持教师正当行使教育惩戒权,制止有害于学生或者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言行。

第五条 (实施原则)实施教育惩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育人为本。应当基于关爱学生的宗旨、符合育人规律,达到教育学生遵守规则、增强自律、改过向上的目的。

(二)合法合规。应当以事先公布的规则为依据,尊重学生基本权利和人格尊严,遵循法治原则,程序正当、客观公正。

(三)过罚适当。应当根据学生的性别、年龄、个性特点、身心特征、认知水平、一贯表现、过错性质、悔过态度等,选择适当的惩戒措施,实现最佳教育效果。

(四)保障安全。应当事先了解学生行为动机、判断行为性质,并注意方式、场所和环境的安全,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

第六条 (一般惩戒)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根据学生违规违纪情形,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当场进行教育惩戒:

(一)点名批评;

(二)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

(三)适当增加运动要求;

(四)不超过一节课堂教学时间的教室内站立或者面壁反省;

(五)暂扣学生用以违反纪律、扰乱秩序或者违规携带的物品;

(六)课后留校教导;

(七)学校校规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学生扰乱课堂或者教学秩序,影响他人或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教师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将学生带离教室或者教学现场,暂时隔离。

教师对学生实施前款措施后,应当视情况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家长),要求家长共同做好对学生的教育工作。

第七条 (较重惩戒)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现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教师经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同意,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措施,并应当通知家长:

(一)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课程表以外的游览、社会实践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

(二)承担校内公共服务任务;

(三)由学校学生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

(四)在学校设置的专门教育场所隔离反省或者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

(五)要求家长到校陪读;

(六)学校校规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第八条 (严重惩戒)学生违规违纪、行为失范,屡教不改的,或者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或者有欺凌同学、辱骂殴打教师等恶劣情节的,教师应当提请学校采取以下措施进行教育惩戒:

(一)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带回配合开展教育;

(二)由法治副校长或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

(三)安排专门的教育场所,由专业人员进行辅导、矫治;

(四)改变教育环境或者限期转学;

(五)学校校规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对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经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与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对高中阶段学生,还可以给予勒令退学或者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学生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学校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因违法、轻微犯罪行为但不予行政、刑事处罚的学生,学校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建议将其转入专门学校教育矫治。

第九条 (强制措施)教师发现学生携带、使用违规或者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予以制止、暂扣并通知家长,情况严重的,应当报告学校。暂扣的违规物品应当在适当时候交还学生家长。违法、危险物品应当予以没收或者报告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教师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发现学生藏匿违法违规物品的,应当责令学生交出或者对其藏匿物品的课桌、储物柜等进行检查。

学生行为损害公共财物或者他人物品的,应当依法予以恢复原状或者赔偿。

第十条 (制定校规)学校应当依法制定、完善校规校纪,明确教师实施学生管理和教育惩戒的具体情形和规则。

学校制定校规校纪,应当广泛征求教职工、学生和家长的意见。校规校纪应当提交家长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并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学校可以结合本校实际,在校规校纪中规定本规则之外的其他适当教育惩戒措施,但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并听取法治副校长、法律顾问以及专家的意见;有条件的,可以组织听证。

第十一条 (校规执行)学校校规校纪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执行。学校应当利用入学教育以及其他适当方式,向学生和家长宣传讲解校规校纪。

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校规校纪执行委员会等组织机构,吸收教师、学生及家长、社会有关方面代表参加,负责讨论确定可采取的教育惩戒措施,监督教师教育惩戒权的实施,开展相关宣传教育等。

学校拟对学生实施本规则第八条所列教育惩戒措施的,应当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必要的应当举行听证。

第十二条 (帮教措施)教师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后,应当注重与学生的沟通与帮扶,注重惩戒与教育效果的统一。

学校可以根据实际和需要,建立学生教育保护辅导工作机制,由学校分管负责人、学生工作机构负责人、教师以及法治副校长(辅导员)、司法以及心理、社会工作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辅导小组,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进行专门的辅导、矫治。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或者构成犯罪但未受刑事处罚的学生,学校应当依法协同、配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进行管教、帮扶,并要求家长予以配合。

第十三条 (禁止情形)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教育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行为;

(二)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行为;

(三)辱骂或者以带有歧视、侮辱的言行贬损等侵犯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

(四)因个人或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

(五)因个人情绪或者好恶,恣意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惩戒;

(六)其他侵害学生基本权利或者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十四条 (教师权责)教师正当实施教育惩戒,因意外或者学生本人因素导致学生身心造成损害的,学校不得据此给予教师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处理。

教师违反本规则第十三条,情节轻微的,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对因重大过失导致学生身体伤害的,学校承担相关赔偿等后,可以向教师追偿。

第十五条 (家长)家长应当履行对子女的教育职责,尊重教师的教育权利,配合教师对违规违纪、行为失范学生进行管束教育。

家长对教师实施教育惩戒有异议的,学校应当引导家长通过正当渠道,合理表达诉求;对威胁、侮辱、伤害教师的,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保护教师人身安全、维护教师合法权益,支持或者代表教师追究其法律。

第十六条 (惩戒解除)学生受到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教育惩戒或者处分后,能够诚恳认错、积极改正的,学校可以提前解除惩戒措施。

学生被解除教育惩戒或者处分的,其获得表彰、奖励的权益应当予以恢复。

第十七条 (校内申诉)学生及其家长对教师实施的第七条、第八条教育惩戒或者学校给予的纪律处分不服的,可以提起申诉。

学校应当成立由学校相关负责人、教师、学生以及家长委员会、法治副校长等校外有关方面代表组成的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学生的申诉申请,组织复查。学校应当明确学生申诉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受理范围及处理程序等并向学生及家长公布。

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对学生申诉的事实、理由等进行全面审查,做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纪律处分或者处理措施的决定。

第十八条 (救济途径)学生或者家长对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

第十九条 (指导监督)学校应当加强对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行为的指导、监督,采取措施提高教师正确履行职权的意识与能力,并纳入师德考核范畴。每学期末,学校应当将学生受到第八条所列教育惩戒的信息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高校自主招生政策收紧确有必要

近期,2019年高校自主招生简章陆续公布,截至目前,全国90所具备自主招生资格的院校中,已有80多所公布了最新政策。与去年相比,今年各高校的自主招生政策整体收紧,不少文科类专业更是大幅削减。今年各大高校自主招生认可的奖项类别也大幅度缩减,学科类竞赛基本要求“省级一等奖”及以上级别的奖项,发表论文、文学作品专著等不再纳入报名条件,各高校普遍以权威性高、公信力强的学科竞赛作为自主招生的基本条件。

近年来,陆续发生的一些舞弊个案引发公众不满,很难说此次自主招生政策收紧与这些个案没有关联。2018年8月,河南4名考生家长质疑考生答题卡被调包问题在网上热炒,虽然最后真相大白,不存在舞弊问题,举报人也进行了公开道歉,但后续却曝出4名考生之一的苏某在参加某高校自主招生考试时所凭借的两篇已发表论文涉嫌抄袭,《计算机网络技术在信息工程中的应用分析》系全文抄袭,另一篇《天文学的基本性质和发展规律》系摘抄式抄袭。这从侧面可以看出,高考评卷等制度虽然严谨,自主招生却存在漏洞。

其实,仅仅从这两篇论文的题目大致就可以判断,这基本不会是高中生写的论文。即使是硕士研究生,要写出这种专业论文都很难。这两篇论文的学科跨度如此之大,一个没有经过学术训练,全力以赴备战高考的高中生,怎么可能研究这么专业的问题,而且还能将论文正式发表出来?然而,即使有如此明显的破绽,该生还是通过了某高校的自主招生初审。

这说明以公开发表的文章作为自主招生的条件之一,存在不小的作假空间,要一一判断相当麻烦。为此,教育部2018年便专门发文,提出严格报名条件、严格材料审查、严格学校考核、严格监督制约、严格惩处造假“五严格”工作要求。今年年初,教育部对自主招生政策再发文,并升格至“十严格”,被称为“史上最严自主招生”政策。

从2003年开始,为了改变高考“一考定终身”,我国实施自主招生政策,为有学科特长和创新潜质的学生进入高水平大学的途径,这也是落实高校招生自主权的体现。但由于自主招生参考的条件不如高考分数那么刚性,近年来连续出现了招生腐败、专利和论文买卖等问题。2006年至2013年期间,中国人民大学招生就业处原处长蔡荣生利用职务便利,在自主招生等特殊类型招生过程中为考生帮助,收受贿赂1000余万元。由此引发对自主招生政策的严格规范,限定各试点高校自主招生名额不得超过招生总数的5%。

2015年,一篇名为《安德烈·高兹的非物质理论》的论文引起网上热议,这篇专业性很强的论文第一也是年仅18岁的湖北高三女生小张,第二则是她的母亲吴宁,一名大学博导。小张凭借论文等成绩,通过了当年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自主招生初审。由此,公众对各高校自主招生简章中提到的“在刊物上发表文章或论文”普遍提出质疑。

今年,在媒体监督和社会舆论的压力下,发表论文、文学作品专著等不再纳入自主招生报名条件,这是教育部顺应民意之举,是保障教育公平的举措。

公平选才与扩大自主是高考改革中的一对两难问题。自主招生的制度设计本来是为了改变高考过于单一的局限,不拘一格选人才,体现各高校的自主权和特色。但在诚信体系还不够健全的情况下,一旦有可钻的空子,自主招生就极易出问题。由此可见,高校招生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方式,在谋划实施的范围和推进的速度时,也一定要考虑可行性,汲取自主招生过程中积累的经验和教训。

为您推荐的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