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资给子女买房属于赠与还是借款?
由于房价过高,父母资助孩子买房变得越来越常见,出资购房后,一般情况下,父母不再计较出资问题,没有纠纷也就成为了赠与,人们对此习以为常,但有的子女却将此行为当作理所当然,认为父母就应该给子女买房,买房后就属于子女所有,对此,法律是怎样规定的?请看下面的案例:
一、案情简介
老王夫妇先后给儿子3000万元用于买房,儿子结婚当月就要出售该套房屋,并拒绝老王夫妇继续居住。老王夫妇无奈将儿子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小陈返还购房款。
二、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认为不能将父母的资助认定为理所当然的赠与,在没有明确表示赠与的情况下,应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应负有偿还义务,判令小王向老王夫妻返还210万元。
三、争议焦点
300万房款是借款还是赠与?在年轻子女刚刚成年,创业购房压力大,资金相对困难阶段,有条件的父母给予儿子儿媳或者女儿女婿一定的资助属于正常情况,人之常情。但不能将父母的资助认定为理所当然的赠与,这种坐享其成的思想不能由法律所倡导和司法裁判所确认。300万元的一笔巨款,在没有财产所有人明确表示为赠与的情况下,应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应负有偿还义务。至于父母予以资助之后,是否要求子女偿还,系父母行使单方权利范畴,与债权本身的客观存在无关。
四、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子女一旦成年,应当自立生活,父母可以继续关心关爱,那是父母的自愿帮助,但此时并非父母所应负担之法律义务。成年子女刚参加工作又面临成家压力,在经济条件有限的情况下父母出资购房虽为常事,但子女不能以为父母出资为天经地义,父母养育子女已经不容易,子女成年以后应该孝敬父母,对父母常怀感恩之心,要求父母无条件付出,法律是不支持的。
本案中,涉讼房屋购买的时候小王已27岁,且其确认当时有工作收入;而王某夫妻二人已近退休年龄,在他们出资300万元之时未有明确表示出资系赠与的情况下,基于父母应负养育义务的时限,应予认定该出资款为对儿子小王的临时性资金出借,目的在于帮助其度过经济困窘期,小王理应负担偿还义务。如此方能保障父母自身权益,并避免儿女成家而反使父母陷于经济困窘之境地,此亦为敬老之应有道义。
农村征收拆迁:这类人的补偿款属于个人财产,不归村委会所有!
摘要
被告认为原告系五保户,已确权的被征收房屋(总安置补偿款共计人民币226.248万元)应归村集体所有。法院认为,第三人x居委会未经原告同意,与被告xx街道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以及随后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因主要证据不足应予撤销,由被告xx市xx街道办事处对原告重新作出补偿安置。
关键词
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村民委员会,补偿款,五保户
1、引言
五保户的征收拆迁补偿款不应归所在村民委员会所有,属于个人财产。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 。资料于“王某某与xx市xx街道办事处、xx市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一审行政判决书(2018)xxxxx行初xxx号”。
2、基本案情
2015年8月22日,被告xx街道未经原告同意,与第三人x居委会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约定原告房屋补偿款(226.248万元)由第三人x居委会领取。现涉案房屋已被拆除。2016年5月17日,原告不服上述行政协议,向xx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结果维持该协议。原告仍不服,认为被告xx街道与第三人x居委会非法剥夺原告的安置权,签署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属滥用职权,侵犯了原告的人身权、财产权。遂于2018年8月2日提起本案诉讼。
3、裁判结果
综观《征收补偿实施办法》规定内容,仅是对五保户已确权的被征收房屋予以货币补偿后,应由村负责按安置房最小套型予以安置,免收住房租金,其产权归村集体所有,也并未规定五保户的房屋被征收后货币补偿部分归村集体所有。第三人x居委会未经原告同意,与被告xx街道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以及随后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因主要证据不足应予撤销,由被告xx市xx街道办事处对原告重新作出补偿安置。
4、讨论
(一)原告认为,原告是xx街道xx村(即现在x居委会)人。因xx市xx街道xx社区城中村改造工程要征用原告的房屋,被告xx街道与第三人x居委会为侵吞原告的226万元补偿费,于2015年8月22日以原告是五保户为借口,合伙伪造征收补偿协议,编号85,原告房屋于2015年11月18日被强制拆除,被告对原告拒不安置,原告被变相软禁在xx市康复医院与养老院,现投靠在福建省×村的侄女王美君家。
(二)被告认为,原告确系五保户。原告因无子无女,故无法定赡养人和生活。20多年来,xx居委会集体对其实施五保户供养至今,支付生活费从每月50元起至今每月850元,同时为其承担房屋修缮、保姆费用、住院看病、节日慰问等福利待遇,对其充分展示了人文关怀。x居委会将其确定为五保户。《征收补偿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五保户已确权的被征收房屋其产权归村集体所有。基于此,该份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合法有效,没有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
(三)法院认为,五保供养需经本人提出申请,经审核、公示等一系列程序。本案庭审中,原告对其无子女及第三人x居委会从1995年起向原告支付一定数额的生活费该事实并无异议,但否认与第三人x居委会间存在五保供养关系。现被告xx街道及第三人x居委会并不能证据证实双方之间存在五保供养关系。即使原告与第三人间确实存在五保供养关系,并无五保户不能自行处分个人财产、五保户的财产应归所在村民委员会所有的规定。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参考资料
1、征收拆迁: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房屋,应给与涉征收房屋拆迁补偿。
2、征收部门的征收补偿行为合乎法律法规 人民法院通过发挥司法监督作用给予有力支持。
3、征收拆迁补偿安置中 应体现国家对婚嫁女 新生儿童等特殊群体的特别关爱。
出资210万帮儿买婚房父母能否要儿还钱?
金羊网讯
记者董柳报道:广州的一对夫妻一纸诉状递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其子返还210万元购房款。记者22日从广州中院了解到,该院二审后认为,“从公序良俗角度来讲,不能将父母的资助认定为理所当然的赠与”,判决小陈向父母返还210万元款项。
一结婚就要卖房
早在2015年5月,陈某的儿子小陈在广州市番禺区购买了一处172平方米的房屋,总价243万元,采用按揭贷款的方式付款,房屋权属为小陈单独所有。小陈的父母在一年多的时间里分多次、不等额转账共210万元给儿子。然而,小陈与女友结婚后当月就要求卖掉这套房产,父亲认为损害了他们夫妻俩的权益,儿子并不如此认为,两人各执一词。
其父陈某表示,因广州是限购城市,儿子小陈是广州户口,只有小陈有购房资格,所以就以儿子名义在广州购买了一套房产,登记在小陈名下,买房的目的是共同居住,共同拥有。没想到,2016年11月小陈与女友领取结婚证的当月就提出要出卖该房产,“且拒绝与我夫妻俩,并拒绝我居住使用房屋,所以我们夫妻二人要求儿子小陈返还210万购房款。”
小陈说:“我跟父母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父亲从未向我表达出资是借款,也没有告知和催促还款。父亲陈某支付210万元的行为属于赠与,是为了让我和女友婚后美满地生活,主动在我婚前出资购置房产。即使我提出要出售房屋,那也是对个人权利的处分,房屋为我个人所有,并没有损害父母二人的利益。”
“不能坐享其成”
广州市番禺区法院判决被告小陈向父母返还210万元款项。小陈不服判决,向广州中院上诉。广州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广州中院审理后认为,结合当今现实情况,在年轻子女刚刚成年,创业购房压力大,资金相对困难的阶段,有条件的父母给予儿子儿媳或者女儿女婿一定的资助也属正常。但从公序良俗角度来讲,不能将父母的资助认定为理所当然的赠与,这种坐享其成的思想,不能由法律所倡导和司法裁判所确认。210万元这笔巨款,在没有财产所有人明确表示为赠与的情况下,应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应负有偿还义务。至于父母予以资助之后,是否要求子女偿还,系父母行使单方权利范畴,与债权本身的客观存在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