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学民法典(一)今天起,我们一起学习民法典!
一起学习民法典
民法典
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
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也是“保障民事权利的宣言书”
开创了我国法典立法的先河
在中国法治建设史上具有重要里程碑意义
这就是
5月28日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一起学习民法典”
民法典分为7编和附则
共1260条
涉及经济社会生活方方面面
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不可分
同各行各业发展息息相关
民法典将如何影响你的生活?
从今天开始,
我们一起学习民法典吧!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一条 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四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五条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十七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条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未完待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 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
第一千一百七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
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难以确定大小的,平均承担。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
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
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条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不承担或者减轻的情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 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条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 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条 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是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担保。
第三章 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
第一千一百九十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用人单位承担侵权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劳务一方追偿。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
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劳务一方损害的,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未完待续)
广东省公证行业民法典宣讲团今日成立
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王楠
记者12月16日获悉,广东省公证协会决定成立“广东省公证行业民法典宣讲团”,并将开展“民法典普法宣传年”系列活动。
广东省公证行业民法典宣讲团总团由省公证协会会长雷杰峰担任团长,省公协副会长王映明、富建民、戴汉、杨瑞钧、林敏担任副团长,团员由各市公协推荐的精英骨干共30人组成。
广东省公证行业民法典宣讲团通过开展全省巡回讲座、拍摄普法宣传短视频、开展公证进基层系列宣传活动、开展“以案说典”普法活动、利用各种媒体进行民法典宣传专题活动,设立“我们身边的民法典·公证系列”专栏等方式进行民法典与公证相关普法宣传,让人民群众知道公证、认可公证,让公证法律服务真正“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