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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健委强烈谴责涉医违法犯罪具体什么情况?国家卫健委强烈谴责涉医违法犯罪事件始末

国家卫健委发文,医共体运营绩效如何设计?

国家卫健委强烈谴责涉医违法犯罪具体什么情况?国家卫健委强烈谴责涉医违法犯罪事件始末(图1)

医共体要把分出去的“小家”整合为“大家庭”,要发挥整体优势,正确处理内部之间存在经济利益的关系,才能提高整体优势。

国家卫健委 下发《关于印发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评判标准和监测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基层发〔2020〕12号,以下简称《通知》),为医共体建设成效了评价参考依据,必将有助于推进医共体建设,也为医共体内部绩效设计目标导向。

01

推进医共体建设主要政策梳理

1、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医共体建设

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0)号提出,以提高基层医疗服务能力为重点,以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分级诊疗为突破口,完善服务网络、运行机制和激励机制,引导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形成科学合理就医秩序,逐步建立符合国情的分级诊疗制度,切实促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可及。

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动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2号),明确要在县域组建医疗共同体,逐步实现区域内医疗资源共享,进一步提升基层服务能力,推动形成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

2、国家卫健委强力推进医共体建设

2016年,《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医疗联合体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医发〔2016〕75号)指出,到2020年,形成较为完善的医共体政策体系。通过组建医共体,区域内医疗资源进一步整合共享,基层医疗服务能力有效提升,不同级别、不同类别医疗机构间建立目标明确、权责清晰的分工协作机制,形成利益共同体、共同体,为患者连续服务,逐步建立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

2018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医疗联合体综合绩效考核工作方案(试行)》,指出进一步加强医共体绩效考核,规范医共体建设发展,调动医疗机构积极性。加强对医共体建设工作的统筹规划与指导,规范医共体建设与管理。

2019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基层卫生健康司发布了《关于推进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的通知》(国卫基层函〔2019〕121号),通过建设紧密型医共体,既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县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提高县域医疗卫生资源配置和使用效率,加快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推动构建分级诊疗、合理诊治和有序就医的新秩序;也有利于贯彻落实“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的理念,为广大居民连续性、高质量的医疗卫生服务。这一政策提出,到2020年底,在500个县初步建成目标明确、权责清晰、分工协作的新型县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逐步形成服务、、利益、管理的共同体。

《关于开展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试点的指导方案》指出,通过紧密型医共体建设,县域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明显提升,医保基金得到有效利用,居民医药费用负担合理控制,有序就医格局基本形成。力争到2020年底,县域就诊率达到90%,县域内基层就诊率达到65%左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有能力开展的技术、项目不断增加。

《关于印发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试点省和试点县名单的通知》(国卫办基层函〔2019〕708号),确定山西省、浙江省为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试点省,北京市西城区等567个县为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试点县。

2020年,《关于印发医疗联合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医发〔2020〕13号)明确,县域医共体指以县级医院为龙头、乡镇卫生院为枢纽、村卫生室为基础的一体化管理组织。

国家卫生健康委统计信息中心关于征求《紧密型县域医共体信息化建设指南及评价标准》意见的函,提出县域医共体信息化建设的总体思路、基本原则、业务架构、技术架构等,以指导基层县域医共体规范、科学、有效的推进信息化建设。

《关于印发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评判标准和监测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基层发〔2020〕12号)强调,聚焦县域医共体建设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定期监测各地县域医共体建设的进展和成效,进一步提升县域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增强人民群众就医可及性,着力构建目标明确、权责清晰、分工协作的新型县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02

医共体建设的难点在哪里?

推进医共体建设政策相继出台,目标很明确,就是强基层,推进医共体建设和发展,将分级诊疗制度建设作为解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矛盾的重要抓手,希望破局医改“难题”。在实际推进过程中,难点在哪里?

1、“竞合关系”

医共体各成员之间,由于分级诊疗没有真正落地,为了自身的切身利益,业务同质化比较严重,业务竞争比较明显,“各怀心腹事”竞争优先考虑,合作是补充,导致医共体推动困难。

2、“责权利关系”

紧密型的医共体,章程大多是框架性的,缺乏实质的“责权利”明晰界定,导致约束力不强,特别是“过小家庭日子”习惯了,现在回归“大集体”不习惯,对医共体负责人领导管理能力挑战较大。

3、“绩效分配关系”

医共体各成员之间,最核心的问题是经济利益关系的处理,如何分好钱是很受关注的话题,既然成为“大家庭”,医共体就需要搞平衡,老大哥龙头医院绩效拿得多,凭什么小弟弟小妹妹不能多拿?绩效分配关系处理不好,平均主义大锅饭“回潮”,没有实现1+1>2的目的。

4、“功能定位差异”

医共体各成员之间,由于功能定位不同的差异,有的以医疗服务为主体,比如基层社区以公卫卫生服务、妇幼保健为主体,各自都有自己的法规制度和考核指标体系,医共体要成为“第二卫健局”,承担区域的大卫生健康医疗工作,这导致了医共体整合难度加大。

5、“医保支付政策关系”

6、“财政补助政策关系”

医共体各成员财政补助隶属关系不同,各成员与地方政府的关系及支持力度,都存在很多不确定性,建立医共体以后,财政补助支持力度能不能大于原有力度,都会影响到医共体的整体效益。

7、“负责人考核权”

医共体各成员机构负责人的任免权,是绕不过去的“坎”,组织是根本,干部是干事创业的保证,没有统一化管理,各成员之间“多个法人”很难处理协调关系,没有考核任免绩效分权,主管部门还不一定“真正放权”,医共体“老大会很难”。

8、“业务融合政策关系”

医共体各成员之间,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对传统的医院分级制度是挑战,医共体如果作为“一个法人”主体,基层诊疗范围限制、用药限制、医保支付限制等,按照什么级别处理?

03

医共体建设需要政策配套支持

推进医共体发展,需要相关政策支持,单靠行政推动的“拉郎配”实现资源整合,目标很难统一,需要加大政策配套才可持续。

1、放开基层医疗机构诊疗限制是关键

分级诊疗制度,小病在社区,大病到医院,理论上行得通,但是患者怎么知道自己是得小病还是大病?患者很难判断,到基层医院看病,用药限制、检查诊疗设备不全、诊疗范围限制等因素,还不如直接到大医院,也省去很多麻烦。所以,建议医共体之间诊疗范围、用药、设备购置限制放开,统一按照二级医院诊疗范围,这样才是强基层的关键。

2、强化预防保健与医疗服务并重

必须打破过分侧重预防保健,把主要精力投入到健康档案编制,忽视医疗服务能力建设,不重视医疗人才培养等桎梏。没有医疗人才,搞预防也好,健康管理也好,怎么会效果好?所以,做好公共卫生服务,对公共卫生资金使用和绩效考核进行调整,应强化预防与医疗并重。

健康管理使用了大量的财务、物力和人力,却不能实现医保、农保有效对接,导致资源的极大浪费,大部分“被健康管理”,真正享受到健康管理福利的人有限。医保支付政策调整,可通过对医共体打包预算,结余留用,超支分担,激励医共体从医疗为中心转向健康预防保健为中心。

3、加快区域医疗健康大数据平台建设配套支持

医共体由于机构多,实现多机构数据整合,需要大数据支持,信息化平台是不可或缺的工具。信息平台不但实现数据整合,关键要对医共体运营绩效管理有用才是硬道理,否则再多的数据都是“垃圾”。

04

医共体建设要算好几本账

计划经济时期原来都是三级医疗网体系的“一家子”,随着各自专业化发展,相继成立了综合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院、专科医院、基础社区或乡镇医院,还有网底的村卫生室。

由于没有编制,不是“亲兄弟”, 三级医疗网体系中的医疗机构伴随市场经济改革逐步分家“独立过日子”,市场经济对原来较好的医疗服务体系冲击较大,财政补助力度的大小,导致各家日子过得“有穷有富”。由于人员相互流动受到主管局的管控,保证了各家人员的相对稳定。如今,医共体要把分出去的“小家”整合为“大家庭”,都是内部的“亲兄弟”,从“小集体”成为“大集体”,要发挥整体优势,正确处理内部之间存在经济利益的关系,才能提高整体优势。

1、算政治经济账

伴随着人口老龄化加速,疾病谱改变,从“以医疗为中心”向“以健康为中心”转型,医共体资源整合是大政方针,是政府推动,顺应政策及社会发展大趋势,政策的红利,要算政治经济学账。

2、算历史经济账

医共体内部各成员之间,整合以前的经济状况是什么情况,摸清业务量、财务收入、成本支出、结余或亏损状况,只有算清历史经济账,才能算整合后的未来账。

3、算未来经济账

医共体整合的目的不是停留在算历史账,而是在完成公益目标的前提下,资源整合后,通过服务能力提升,算未来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账。

4、算绩效经济账

医共体最难处理的是如何进行绩效设计,都是“亲兄弟”,切忌搞医共体搞成平均主义大锅饭,把绩效工资高的降下去,把绩效工资低的提上去,这导致积极性降低。必须发挥绩效的引导作用,融公益性和经济性为一体,通过目标管理绩效设计,加强绩效考核,充分调动积极性,才能实现集约化运营管理提高效率和效益的目的。

05

医共体运营绩效管理咋设计?

国办发〔2017〕32号《关于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医共体建立共担和利益分配机制,调动医共体内各医疗机构积极性,落实功能定位。完善人员保障和激励机制。按照“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的要求,完善与医共体相适应的绩效工资政策,健全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的分配激励机制。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无论是紧密型的还是松散型的医共体,利益分配是核心问题,绩效利益分配如何设计直接影响医共体之间的积极性和发展可持续。

1、政府对医共体绩效考核咋设计

2018年7月26日,国家卫生健康委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印发医疗联合体综合绩效考核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考核原则很清晰,一是公益导向,服务大局,二是科学评价,客观公正,三是激励约束,有效引导。充分发挥绩效考核的激励、导向作用,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人事任免、评优评先等的重要依据,并与医院等级评审、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国家医学中心和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设置工作等挂钩,有效调动医院及医务人员积极性。

模型=乡村社区服务人口×人头经费×20%

乡镇社区医疗机构经费预算模型=乡镇社区总服务人口×人头经费×30%

牵头总医院经费预算模型=区域总服务人口×人头经费×50%

人头经费=(城乡居民医保打包付费收入+政补助收入+卫生经费收入)/区域总服务人口数

2、医共体各成员之间绩效咋设计?

政府有了医共体考核的方法和措施,就需要针对行政部门考核的指标体系,对医共体各成员之间,按照机构功能和性质,细化考核指标体系,建立指标权重动态调整机制,明确指标的衡量标准和评分标准,分级落实到医共体各成员单位,各机构实行综合目标管理绩效体系,确保围绕医改目标做设计,关键要设计好机构负责人综合目标管理绩效,充分调动积极性。

医共体内部绩效考核设计,主要是基于对公卫卫生服务、医疗服务、成本控制、居民满意度等,结合绩效考核得分情况,确定经费支付。

乡村社区医生经费分配模型=乡村社区医生经费预算×绩效考核得分率

乡镇社区医疗机构经费分配模型=乡镇社区医疗机构经费预算×绩效考核得分率

牵头总医院经费分配模型=牵头总医院经费预算×绩效考核得分率

绩效考核得分率=(公卫卫生服务+医疗服务+成本控制+居民满意度)得分率

3、医共体各成员内部科室绩效咋设计

医共体各机构之间,有了各自总体的综合目标,各机构负责人,需要围绕综合目标分级落实到内部各科室和部门,针对各科室和部门设计绩效考核体系,这是设计医共体绩效的难点所在。如何设计既符合整体绩效目标与科室微观目标相协调的绩效激励点,是充分调动各科室积极性的关键所在。

各机构内部绩效考核,参照经费分配金额,进行二次分配,机构内部二次分配要充分考虑多维度,采取积分绩效管理模式。

内部绩效分配模型=内部经费分配×(服务质量考核得分+运营效率得分+持续发展得分+满意度得分)

总之,受疫情的影响和冲击,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医共体建设进入快车道,医保打包付费加速推进,成为医改重要的“风向标”。笔者主要基于在研发医共体内部运营绩效管理大数据平台建设经验,在于同道沟通交流中的感悟,重点思考医共体运营绩效管理体系咋设计,做好运营管理体系规划,希望能充分调动医共体内部各方面的积极性,实现医共体发展可持续性。

校对:臧恒佳

刚刚,国家卫健委发布传染病医学中心建设标准

《国家传染病医学中心设置标准》和《国家传染病区域医疗中心设置标准》见附件

9月18日,国家卫健委发布了《关于印发国家传染病医学中心及国家传染病区域医疗中心设置标准的通知》。

具体如下: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0号)、《“十三五”国家医学中心及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设置规划》(国卫医发〔2017〕3号)及《国家医学中心和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设置实施方案》(国卫办医函〔2019〕45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传染病医疗服务体系顶层设计,优化传染病医疗资源区域布局,提升应对重大疫情救治能力,助力实现区域分开,我委组织制定了《国家传染病医学中心设置标准》和《国家传染病区域医疗中心设置标准》(可从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

国家传染病医学中心设置标准

一、基本要求

国家传染病医学中心应当是传染病学科特色突出的三级甲等综合医院或者三级甲等传染病专科医院,具有全国领先的医疗、教学、科研、预防、管理水平,有丰富的严重复杂传染病救治经验,在重大疫情防控救治体系建设中处于国内引领地位,并具有重要国际影响力。传染病救治相关诊疗科目齐全,配套设备设施完善,人才梯队结构合理,且有相对成熟合理的传染病中心运行机制。始终坚持公益性,认真贯彻落实医改相关工作要求,具备承担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救治的能力和经验。承担全国传染病救治有关临床、教学、科研、公共卫生服务等方面的技术指导,引领和推动国家传染病医学发展。

国家传染病医学中心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传染病中心形成统筹管理模式,有独立设置的传染病院区,规模满足功能定位,有完善的组织架构和相关专业固定的医务人员,医院每年向传染病中心投入一定的建设发展经费,保障其持续健康发展。

(二)传染病院区按照“三区两通道”设置,传染病救治床位数≥医院编制床位数的20%。按照“平战结合”原则,在重大疫情救治时能够利用传染病院区或者其他病区快速扩充传染病救治床位,迅速提升疫情救治能力。

(三)建立传染病救治团队,由核心科室(专业)和支撑科室(专业)的固定人员组成。其中,核心科室(专业)包括传染病科、重症医学科、呼吸内科;支撑科室(专业)包括心血管内科、消化内科、神经内科、肾脏病科、血液病科、风湿免疫科、普通外科、胸外科、神经外科、精神科、妇产科、儿科、皮肤科、急诊医学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中医科、康复科、麻醉科、病理科、输血科、临床护理、临床药学等。

(四)近3年传染病患者年均出院人数≥8000例,其中每年度收治患者中相对权重值(RW)≥2数量占年出院人数不低于20%。

(五)近3年年均为传染病患者开展手术(不含操作)≥3000台次,其中三/四级手术比例不低于50%。

(六)传染病科、重症医学科、呼吸内科获得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2个,支撑科室(专业)中获得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7个。

二、医疗服务能力

(一)科室及平台设置。

1.传染病科:

(1)病房。按照“三区两通道”设置独立的传染病院区,通风、空调和污水污物处理设施符合传染病院感防控要求。供氧设施等满足全部收治呼吸道传染病患者时氧气供应。至少设置普通传染病、呼吸道传染病、病毒性肝炎、艾滋病、结核病、中西医结合感染病病区,医生床位比≥0.3:1,护士床位比≥0.5:1。

(2)发热门诊。设置功能布局合理的发热门诊,配备诊室≥6间,隔离床位≥30张,且具有加强床位扩容能力。发热门诊配备独立检验实验室、CT检查室、DR检查室,对发热患者实行严格闭环管理。

(3)专科门诊。应当至少设置传染病门诊、结核病门诊、HIV感染门诊、肠道门诊、感染门诊等。

2.呼吸内科:

医院应当设置独立的呼吸内科及其病房,普通床位医生床位比≥0.3:1,护士床位比≥0.4:1。有隶属于呼吸内科的MICU或RICU,且监护床位数≥20张,并具备相应的硬件设施、技术和人力资源条件;医生床位比≥1:1,护士床位比≥2:1。

设置普通呼吸专科门诊和部分呼吸专病/专项门诊(例如,慢性阻塞性肺部疾病、呼吸系统感染等)。有独立的呼吸内镜室或呼吸介入中心、肺功能室。

3.重症医学平台:

传染病科设置独立的重症监护病房,重症监护床位数占传染病床位数≥12%,满足传染病特别是呼吸系统传染病救治要求,可以实现正负压转换,保证可迅速投入传染病救治。

医院重症医学科配备足够数量的呼吸机、监护仪、体外膜肺氧合(ECMO)和持续肾替代治疗(CRRT)等设备,配备适量的适合儿童和新生儿使用的呼吸机及其他医疗设备,在传染病、呼吸系统、神经系统、心血管系统、器官功能支持等领域具有较强救治能力。

4.医学检验平台:

5.医学影像平台:

传染病院区应当配置专用医学影像检查设备,至少包括1.5T及以上核磁共振(MRI)系统≥2台,64排及以上计算机断层扫描(CT)系统≥2台,数字减影血管造影(DSA)≥2台,数字X线成像系统(DR)≥2台,彩色多普勒超声机≥10台。具备开展各类放射血管介入、超声介入等资质,有相应的专业人才队伍。

6.院感管理科:

传染病中心应当明确专门负责医院感染管理的部门,建立院感管理与临床多学科合作机制,持续加强院感管理质量。配备足够的院感管理专业人员,院感管理人员与传染病床位比≥1:50,其中传染病专业人员占比不少于25%,且至少有1名院感管理人员具有传染病专业正高级技术职称。

(二)诊断项目。能够开展常见多发、疑难危重、新发突发和重大传染病诊断所需检查检验项目,病原学、免疫学、分子生物学等检验项目,以及病理学、医学影像学等检查项目。

(三)诊疗能力。具备常见多发、疑难危重、新发突发和重大传染病及其并发症诊断与治疗能力,建立多学科协同诊疗模式。近3年收治病例覆盖传染病疑难与危重病种清单(附表1)90%以上,总体治愈好转率≥90%。具备各甲类、按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规范诊疗能力,以及对各类新发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快速甄别检测、监测预警、诊断治疗能力。

(四)核心技术。具备传染病救治先进理念和技术,能够开展传染病病原学诊断、病原学治疗、相关手术与介入操作、重要器官功能监测与支持,以及康复治疗所涉及的各项传染病救治技术。近3年开展核心技术覆盖清单(附表2)90%以上。

国家传染病医学中心应当满足以下项目中的3项:

近3年,年均完成技术项目例次数达到:

1.有创、无创呼吸支持病例数≥3000例。

2.持续肾替代治疗(CRRT)病例数≥500例。

3.体外膜肺氧合(ECMO)病例数≥50例。

4.完成内镜诊疗技术应当满足:呼吸内镜诊疗次数≥2000例次,消化内镜诊疗次数≥5000例次。

三、教学能力

承担院校医学教育、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教学能力与硬件设施能满足教学需求,引领我国传染病学科人才培养。

(一)教学条件。床位数量、收治的病种与数量应当符合院校教育和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有关法定标准要求。教学硬件资源应当包括独立教学区域(面积≥1000㎡)、供查阅资料的图书馆、教学专用的多媒体教室、临床技能培训与考核中心(面积≥1000㎡)、具备相应的虚拟现实教学资源和模拟教学设备。学生(员)临床轮转科室配有独立多媒体临床教学示教室。具有传染病学硕士、博士研究生学位授予点。

(二)组织管理。建立完备的组织管理体系,医院有教学相关委员会或明确教学职能部门,配有专职教学秘书,各项教学工作负责人职责明确。

(三)师资条件。传染病专业领域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医师数占总医师数比例≥40%,其中,研究生导师数占总医师数比例≥20%,博士生导师数占总医师数比例≥10%。每年培养本专业研究生≥30人,每位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带教指导医师同时带教本专业培训对象不超过3名。有脱产带教教师及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建立有效的教学薪酬保障制度,能够充分调动带教指导医师从事教学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

(五)教学成果。教学团队应当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近3年,主编传染病国家级规划教材≥2部。

四、科研能力

国家传染病医学中心应当具有高水平的科研人才及科研平台,承担国家级传染病相关研究课题。有组织全国多中心、大样本的临床研究的经验,具备开展国际多中心临床研究的能力。在传染病专业相关的临床研究、科研成果、技术转化、科研影响力方面,在全国发挥引领作用。有建设成为国际水平的传染病医学研究中心的基础和条件。

(一)科技平台。

1.传染病相关平台标准。至少满足以下项目中的3项:

(1)国家重点实验室或国家级研究机构;

(2)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

(3)国家重点学科;

(4)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

(5)国家疑难病症诊治能力提升工程项目。

2.传染病平台基础条件。至少满足以下项目中的2项:

(1)建设有生物样本库;

(2)建设有临床数据中心;

(3)已依法取得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或依法备案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

(二)科技人才。建立稳定的科技人才队伍,在编人员应当满足以下标准:

1.学科带头人标准。在传染病学领域至少满足以下项目中的2项:

(1)中国科学院或中国工程院院士;

(2)国家卫生健康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3)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

(4)曾任、现任或候任中华医学会传染病学分会、中国医师协会传染科医师分会主委或会长。

2.学科梯队优秀人才。在传染病学领域至少满足以下项目中的5项:

(1)国家卫生健康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1人;

(2)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人选≥1人;

(3)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或讲座教授≥1人;

(4)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获得者≥1人;

(5)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万人计划)入选人才≥1人;

(6)“四青”人才(海外高层次青年人才引进计划、青年长江学者、国家优秀青年基金、青年拔尖人才计划)≥3人;

(7)曾任、现任或候任中华医学会传染病学分会、中国医师协会传染科医师分会主委、副主委、会长、副会长累计≥3人次。

(三)科研项目。开展以病毒性肝炎、艾滋病、结核病等重大传染病,以及新发突发传染病和各种感染性疾病相关基础与临床研究。近3年,主持重大传染病防治领域国家级科研项目(国家重点研发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基金重点项目或重大项目)≥5项;主持新发突发传染病防治领域省部级以上应急重大项目≥5项。

(四)科研资源。至少满足以下项目中的2项:

1.已建立国内重大传染病防治领域研究队列≥3个,队列总规模≥10万人;

2.已建立重大传染病的标准化电子健康信息大数据平台,涉及病种≥3个,涵盖≥500万人份传染病流行病学调查信息与疾病信息;

3.已建立传染病生物样本库,与临床信息相关联的各类生物样本总保有量≥100万份。

(五)科研支持平台。

具备完善的传染病科研支持平台,配备代谢组学、蛋白质组学、基因组学、病毒学、细菌学、微生态学等基础与转化研究平台、动物实验平台。

所在单位应当已依法取得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或依法备案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具备开展Ⅰ-Ⅳ期临床试验项目的资质,I期GCP床位≥20张,近3年牵头开展传染病防治领域I-IV 期临床试验项目≥3个。

建有专业化临床研究数据管理及生物样本管理团队,具备完善的数据及生物样本管理规章制度及信息化管理系统。

(六)协作研究网络。牵头建立覆盖全国的重大传染病防治协同研究网络,网络成员单位(以近3年开展合作研究为准)≥50家,覆盖省(区、市)超过20个。

(七)科研成果。近5年,在传染病专业领域累积获得以下科研成果:

1.以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国家级科技成果奖励≥2项,省部级科技成果奖励≥2项;

2.获得授权国家专利≥10项;

3.有自主创新的预防、诊断、治疗和保健适宜技术并在临床得到应用推广,且转化为国家层面传染病相关诊疗指南或行业标准≥2项;

5.牵头指南/共识或行业标准制订≥10项,其中牵头国际传染病领域指南制订≥1项。

(八)成果转化。建有科技成果转化平台,专业从事转化的工作人员≥5人,转化项目≥10项。

五、承担公共卫生任务及应对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

(一)推动传染病防治网络建设。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重大传染病、新发突发传染病防治网络建设,网络覆盖医院≥200家,覆盖≥20个省(区、市)。指导网络成员单位开展传染病防治工作,定期进行质量控制、专业培训、绩效评估等,开展传染病相关信息定期收集、汇总分析和结果反馈等,发挥技术辐射带动作用。依托防治网络,与部分高等院校、医疗机构开展传染病领域基础与临床研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传染病防控、救治适宜技术与模式,引领提升医疗服务网络传染病救治能力。

(二)推动完善传染病疫情监测系统。加强实验室检测能力建设,完善实验室检测网络,提升传染病特别是新发突发传染病检测能力。依托大型队列研究、传染病防治网络以及发热门诊、基层机构等哨点单位,构建传染病疫情检测、预警系统,对重点、重大传染病及主要危险因素流行状况进行动态监测,实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加强与疾病控制、检验检疫等部门协作,建立医疗机构与公共卫生机构协同监测机制。

(三)组建重大疫情应急医疗队。完善重大疫情等应对预案体系,依托传染病、呼吸、重症医学等专业组建重大疫情应急医疗队,覆盖医疗救治、实验室检测、流行病学调查等领域,配备移动P3实验室、移动CT、移动ICU等应急救治设备设施。受国家委派整建制开展重大传染病疫情救治工作。通过远程会诊等方式,指导收治医疗机构治疗新发、烈性传染病人。

(四)完善应急物资储备机制。建立应对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与医疗救治相适应的医用防护与救治物资、设备、药品储备、调配等动态机制,重点储备医用防护口罩、医用防护服、正压面罩等医用防护物资,各类抢救必须的影像、检验和生命支持设备。按照“平战结合”原则,应急状态下至少能够满足重大传染病千人级救治一周以上需要。

(五)开展传染病相关健康宣教。开展全国传染病防控与救治相关健康教育、健康咨询指导等工作。通过多种途径开展面向公众及患者的常见或重大传染病预防、医疗保健等科普教育,提升公众对传染病自我保护意识与能力。

六、落实医改相关任务和履行社会公益情况

(一)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建立分级诊疗相关制度体系,牵头成立覆盖全国的传染病领域医疗联合体(包括专科联盟和远程医疗协作网),推动疑难病例远程会诊、双向转诊和医疗质控工作,定期开展对医联体成员单位技术培训与指导。专科医联体覆盖医疗机构≥100家,不少于10个省(区、市)。积极推进“互联网+医疗”,开展传染病相关远程会诊、远程查房、远程影像诊断、远程心电诊断、远程医学教育,远程医疗协作网覆盖医疗机构≥100家,不少于15个省(区、市),每年远程医疗服务≥1000例。

(二)加强医院精细化管理。建立完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承担省级以上传染病专业质量管理与控制中心工作。使用信息化手段开展部分传染病单病种质量管理、临床路径管理,临床路径病种数量≥20种。积极参与重大传染病、新发突发传染病诊疗规范的撰写工作。不断完善传染病报卡、医院感染控制、发热门诊与实验室管理等重点环节标准操作流程(SOP)。

(三)加强医疗信息化建设。信息化建设要符合《全国医院信息化建设标准与规范》的要求,信息化功能要具备《医院信息平台应用功能指引》的要求,信息技术要符合《医院信息化建设应用技术指引(2017版)》的要求,数据上报要符合国家和行业数据管理相关要求。积极推进医院电子病历和信息平台建设,实现医院内部信息系统整合,与区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开发对接,实现区域医疗资源安全共享。医院电子病历建设达到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电子病历应用等级测评”四级要求;信息平台建设达到“医院信息互联互通标准化成熟度测评”四级要求;医院核心业务系统达到“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三级要求,使用国产密码对核心数据进行加密保护。能为国家中心的临床、科研、教学和管理业务信息支撑。

(四)履行社会公益项目。积极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紧急医学救援,组织开展义诊、健康扶贫、疑难重症患者会诊等活动,根据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开展对口支援工作。帮助提升基层传染病防治能力。

(五)深入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切实落实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主体,建立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落实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制定并执行医院章程,完善医院管理制度,提高医院规范化、精细化、科学化管理水平。深化人事薪酬制度改革,落实“两个允许”,保障人员合理收入待遇。

(六)加强公立医院绩效管理。医院积极参加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且在申报医学中心的上一年度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国家监测指标排名位于相应类别医院前5%。

附件2

国家传染病区域医疗中心设置标准

一、基本要求

国家传染病区域医疗中心应当是传染病学科特色突出的三级甲等综合医院或者传染病专科医院,具有区域领先的医疗、教学、科研、预防、管理水平,具有丰富的严重复杂传染病救治经验,在重大疫情防控救治体系建设中处于区域引领地位。传染病救治相关诊疗科目齐全,配套设备设施完善,人才梯队结构合理,且有相对成熟合理的传染病中心运行机制。始终坚持公益性,认真贯彻落实医改相关工作要求,具备承担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救治的能力和经验。承担区域内传染病救治有关临床、教学、科研、公共卫生服务等方面的技术指导,积极参加传染病医学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推动本区域传染病医学发展。

国家传染病区域医疗中心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传染病中心形成统筹管理模式,有独立设置的传染病院区,规模满足功能定位,有完善的组织架构和相关专业固定的医务人员,医院每年向传染病中心投入一定的建设发展经费,保障其持续健康发展。

(二)传染病院区按照“三区两通道”设置,传染病救治床位数≥医院编制床位数的10%。按照“平战结合”原则,在重大疫情救治时能够利用传染病院区或者其他病区快速扩充传染病救治床位,迅速提升疫情救治能力。

(三)建立传染病救治团队,由核心科室(专业)和支撑科室(专业)的固定人员组成。其中,核心科室(专业)包括传染病科、重症医学科、呼吸内科;支撑科室(专业)包括心血管内科、消化内科、神经内科、肾脏病科、血液病科、风湿免疫科、普通外科、胸外科、神经外科、精神科、妇产科、儿科、皮肤科、急诊医学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中医科、康复科、麻醉科、病理科、输血科、临床护理、临床药学等。

(四)近3年传染病患者年均出院人数≥4000例,其中每年度收治患者中相对权重值(RW)≥2数量占年出院人数不低于10%。

(五)近3年年均为传染病患者开展手术(不含操作)≥1500台次,其中三/四级手术比例不低于30%。

(六)原则上,传染病科应当获得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核心科室(专业)和支撑科室(专业)应当获得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5个。

二、医疗服务能力

(一)科室及平台设置。

1.传染病科:

(1)病房。按照“三区两通道”设置独立的传染病院区,通风、空调和污水污物处理设施符合传染病院感防控要求。供氧设施等满足全部收治呼吸道传染病患者时氧气供应。至少设置普通传染病、呼吸道传染病、病毒性肝炎、艾滋病、结核病、中西医结合感染病病区,医生床位比≥0.3:1,护士床位比≥0.5:1。

(2)发热门诊。设置功能布局合理的发热门诊,配备诊室≥4间,隔离床位≥20张,且具有加强床位扩容能力。发热门诊配备独立检验实验室、CT检查室、DR检查室,对发热患者实行严格闭环管理。

(3)专科门诊。应当至少设置传染病门诊、HIV感染门诊、肠道门诊等。

2.呼吸内科:

医院设置独立的呼吸内科及其病房,普通床位医生床位比≥0.3:1,护士床位比≥0.4:1。有隶属于呼吸内科的MICU或RICU,且监护床位数≥10张,并具备相应的硬件设施、技术和人力资源条件;医生床位比≥1:1,护士床位比≥2:1。

设置普通呼吸专科门诊和部分呼吸专病/专项门诊(例如,慢性阻塞性肺部疾病、呼吸系统感染等)。有独立的呼吸内镜室或呼吸介入中心、肺功能室。

3.重症医学平台:

传染病科设置独立的重症监护病房,重症监护床位数占传染病床位数≥8%,满足传染病特别是呼吸系统传染病救治要求,可以实现正负压转换,保证可迅速投入传染病救治。

医院重症医学科配备足够数量的呼吸机、监护仪、体外膜肺氧合(ECMO)、持续肾替代治疗(CRRT)等设备,配备适量的适合儿童和新生儿使用的呼吸机及其他医疗设备,在传染病、呼吸系统、神经系统、心血管系统、器官功能支持等领域具有较强救治能力。

4.医学检验平台:

5.医学影像平台:

传染病院区配置专用医学影像检查设备,至少包括1.5T及以上核磁共振(MRI)系统≥1台,64排及以上计算机断层扫描(CT)系统≥1台,数字减影血管造影(DSA)≥2台,数字X线成像系统(DR)≥1台,彩色多普勒超声机≥4台。具备开展各类放射血管介入、超声介入等资质,有相应的专业人才队伍。

6.院感管理科:

传染病中心应当明确专门负责医院感染管理的部门,建立院感管理与临床多学科合作机制,持续加强院感管理质量。配备足够的院感管理专业人员,院感管理人员与传染病床位比≥1:50,其中传染病专业人员占比不少于20%,且至少有1名院感管理人员具有传染病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二)诊断项目。能够开展常见多发、疑难危重、新发突发和重大传染病诊断所需检查检验项目,病原学、免疫学、分子生物学等检验项目,以及病理学、医学影像学等检查项目。

(三)诊疗能力。具备常见多发、疑难危重、新发突发和重大传染病及其并发症诊断与治疗能力,建立多学科协同诊疗模式。近3年收治病例覆盖传染病疑难与危重病种清单(附表1)80%以上,总体治愈好转率≥80%。

具备各甲类、按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规范诊疗能力,以及对各类新发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快速甄别检测、监测预警、诊断治疗能力。

(四)核心技术。具备传染病救治先进理念和技术,能够开展传染病病原学诊断、病原学治疗、相关手术与介入操作、重要器官功能监测与支持,以及康复治疗所涉及的各项传染病救治技术。近3年开展核心技术覆盖清单(附表2)80%以上。

国家传染病区域医疗中心应当满足以下项目中的4项:

近3年,年均完成技术项目例次数达到:

1.有创、无创呼吸支持病例数≥2000例。

2.持续肾替代治疗(CRRT)病例数≥200例。

3.体外膜肺氧合支持(ECMO)病例数≥30例。

4.熟练掌握内镜诊疗技术,并满足:呼吸内镜诊疗次数≥1000例次,消化内镜诊疗次数≥2000例次。

5.熟练开展二代测序、血药浓度检测、微生物自动鉴定、质谱分析等相关技术。

三、教学能力

承担院校医学教育、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教学能力与硬件设施能满足教学需求,引领我国传染病学科人才培养。

(一)教学条件。床位数量、收治的病种与数量应当符合院校教育和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有关法定标准要求。教学硬件资源应当包括独立教学区域(面积≥1000㎡)、供查阅资料的图书馆、教学专用的多媒体教室、临床技能培训与考核中心(面积≥1000㎡)、具备相应的虚拟现实教学资源和模拟教学设备。学生(员)临床轮转科室配有独立多媒体临床教学示教室。具有传染病学硕士、博士研究生学位授予点。

(二)组织管理。建立完备的组织管理体系,医院有教学相关委员会或明确教学职能部门,配有专职教学秘书,各项教学工作负责人职责明确。

(三)师资条件。传染病专业领域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医师数占总医师数比例≥25%,其中,研究生导师数占总医师数比例≥10%,博士生导师数占总医师数比例≥5%。每年培养本专业研究生≥10人,每位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带教指导医师同时带教本专业培训对象不超过3名。有脱产带教教师及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建立有效的教学薪酬保障制度,能够充分调动带教指导医师从事教学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

(五)教学成果。教学团队应当获得省部级以上教学成果奖。近5年,主编或者副主编完成传染病国家级规划教材≥1部,或者参编完成传染病国家级规划教材≥3部。

四、科研能力

国家传染病区域医疗中心应当具有高水平的科研人才及科研平台,承担国家级传染病相关研究课题。有组织多中心、大样本的临床研究的经验。在传染病专业相关的临床研究、科研成果、技术转化、科研影响力方面,在区域内发挥引领作用。有建设成为区域传染病医学研究中心的基础和条件。

(一)科技平台。

1.传染病相关平台标准。至少满足以下项目中的1项:

(1)国家重点实验室或国家级研究机构;

(2)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

(3)国家重点学科;

(4)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

(5)国家疑难病症诊治能力提升工程项目。

2.传染病平台基础条件。至少满足以下项目中的2项:

(1)建设有生物样本库;

(2)建设有临床数据中心;

(3)已依法取得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或依法备案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

(二)科技人才。建立稳定的科技人才队伍,在编人员应当满足以下标准:

1.学科带头人标准。在传染病学领域至少满足以下项目中的2项:

(1)中国科学院或中国工程院院士;

(2)国家卫生健康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3)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

(4)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获得者;

(5)曾任、现任或候任中华医学会传染病学分会、中国医师协会传染科医师分会主委、副主委、会长、副会长、常委。

2.学科梯队优秀人才。在传染病学领域至少满足以下项目中的3项:

(1)国家卫生健康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1人;

(2)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人选≥1人;

(3)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或讲座教授≥1人;

(4)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获得者≥1人;

(5)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万人计划)入选人才≥1人;

(6)“四青”人才(海外高层次青年人才引进计划、青年长江学者、国家优秀青年基金、青年拔尖人才计划)≥1人;

(7)曾任、现任或候任中华医学会传染病学分会、中国医师协会传染科医师分会主委、副主委、会长、副会长、常委累计≥3人次;

(8)国家或省级特殊津贴获得者≥2人;

(9)省部级突出贡献获得者≥1人。

(三)科研项目。开展以病毒性肝炎、艾滋病、结核病等重大传染病,以及新发突发传染病相关基础与临床研究。近5年,主持重大传染病防治领域国家级科研项目(国家重点研发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基金重点项目或重大项目)≥1项,或其子课题≥3项;主持传染病防治领域省部级以上重大项目≥5项。

(四)科研资源。至少满足以下项目中的1项:

1.已建立国内重大传染病防治领域研究队列≥3个,队列总规模≥1万人;

2.已建立重大传染病的标准化电子健康信息大数据平台,涉及病种≥2个,涵盖≥100万人份传染病流行病学调查信息与疾病信息;

3.已建立传染病生物样本库,与临床信息相关联的各类生物样本总保有量≥10万份。

(五)科研支持平台。

具备完善的传染病科研支持平台,配备代谢组学、蛋白质组学、基因组学、病毒学、细菌学、微生态学等基础与转化研究平台。

所在单位应当已依法取得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或依法备案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具备开展Ⅰ-Ⅳ期临床试验项目的资质,I期GCP床位≥10张,近3年牵头开展传染病防治领域I-IV 期临床试验项目≥1个。

建有专业化临床研究数据管理及生物样本管理团队,具备完善的数据及生物样本管理规章制度及信息化管理系统。

(六)协作研究网络。牵头建立覆盖区域的重大传染病防治协同研究网络,网络成员单位(以近3年开展合作研究为准)≥20家,覆盖省(区、市)超过3个。

(七)科研成果。近5年,在传染病专业领域累积获得以下至少两项科研成果:

1.以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国家级科技成果奖励或者省部级科技成果奖励≥1项;

2.获得授权国家专利≥3项;

3.有自主创新的预防、诊断、治疗和保健适宜技术并在临床得到应用推广;

五、承担公共卫生任务及应对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

(一)推动传染病防治网络建设。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重大传染病、新发突发传染病防治网络建设,网络覆盖医院≥50家,覆盖≥5个省(区、市)。指导网络成员单位开展传染病防治工作,定期进行质量控制、专业培训、绩效评估等,开展传染病相关信息定期收集、汇总分析和结果反馈等,发挥技术辐射带动作用。依托防治网络,与部分高等院校、医疗机构开展传染病领域基础与临床研究。

(二)推动完善传染病疫情监测系统。加强实验室检测能力建设,完善实验室检测网络,提升传染病特别是新发突发传染病检测能力。依托传染病防治网络以及发热门诊、基层机构等哨点单位,构建传染病疫情检测、预警系统,实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加强与疾病控制、检验检疫等部门协作,建立医疗机构与公共卫生机构协同监测机制。

(三)组建重大疫情应急医疗队。完善重大疫情等应对预案体系,依托传染病、呼吸、重症医学等专业组建重大疫情应急医疗队,覆盖医疗救治、实验室检测、流行病学调查等领域,配备移动P3实验室等应急救治设备设施。受国家委派整建制开展重大传染病疫情救治工作。通过远程会诊等方式,指导收治医疗机构治疗新发、烈性传染病人。

(四)完善应急物资储备机制。建立应对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与医疗救治相适应的医用防护与救治物资、设备、药品储备、调配等动态机制,重点储备医用防护口罩、医用防护服、正压面罩等医用防护物资,各类抢救必须的影像、检验和生命支持设备。按照“平战结合”原则,应急状态下至少能够满足重大传染病百人级救治一周以上需要。

(五)开展传染病相关健康宣教。开展区域传染病防控与救治相关健康教育、健康咨询指导等工作。通过多种途径开展面向公众及患者的常见或重大传染病预防、医疗保健等科普教育,提升公众对传染病自我保护意识与能力。

六、落实医改相关任务和履行社会公益情况

(一)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建立分级诊疗相关制度体系,牵头成立覆盖区域的传染病领域医疗联合体(包括专科联盟和远程医疗协作网),推动疑难病例远程会诊、双向转诊和医疗质控工作,定期开展对医联体成员单位技术培训与指导。专科医联体覆盖医疗机构≥50家,不少于5个省(区、市)。积极推进“互联网+医疗”,开展传染病相关远程会诊、远程查房、远程影像诊断、远程心电诊断、远程医学教育,远程医疗协作网覆盖医疗机构≥50家,不少于5个省(区、市),每年远程医疗服务≥300例。

(二)加强医院精细化管理。建立完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承担省级传染病专业质量管理与控制中心工作。使用信息化手段开展部分传染病单病种质量管理、临床路径管理,临床路径病种数量≥5种。积极参与重大传染病、新发突发传染病诊疗规范的撰写工作。不断完善传染病报卡、医院感染控制、发热门诊与实验室管理等重点环节标准操作流程(SOP)。

(三)加强医疗信息化建设。信息化建设要符合《全国医院信息化建设标准与规范》的要求,信息化功能要具备《医院信息平台应用功能指引》的要求,信息技术要符合《医院信息化建设应用技术指引(2017版)》的要求,数据上报要符合国家和行业数据管理相关要求。积极推进医院电子病历和信息平台建设,实现医院内部信息系统整合,与区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开发对接,实现区域医疗资源安全共享。医院电子病历建设达到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电子病历应用等级测评”四级要求;信息平台建设达到“医院信息互联互通标准化成熟度测评”四级要求;医院核心业务系统达到“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三级要求,使用国产密码对核心数据进行加密保护。能为国家中心的临床、科研、教学和管理业务信息支撑。

(四)履行社会公益项目。积极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紧急医学救援,组织开展义诊、健康扶贫、疑难重症患者会诊等活动,根据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开展对口支援工作。帮助提升基层传染病防治能力。

(五)深入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切实落实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主体,建立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落实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制定并执行医院章程,完善医院管理制度,提高医院规范化、精细化、科学化管理水平。深化人事薪酬制度改革,落实“两个允许”,保障人员合理收入待遇。

(六)加强公立医院绩效管理。医院积极参加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且在申报医学中心的上一年度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国家监测指标排名位于相应类别医院前10%。

责编:崔佳慧

国家卫健委:昨日新增确诊病例11例,均为境外输入

11月28日0—24时,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报告新增确诊病例11例,均为境外输入病例(福建4例,上海3例,四川1例,云南1例,陕西1例,甘肃1例);无新增死亡病例;新增疑似病例4例,均为境外输入病例(均在上海)。

当日新增治愈出院病例16例,解除医学观察的密切接触者2121人,重症病例与前一日持平。

境外输入现有确诊病例254例(其中重症病例4例),现有疑似病例5例。累计确诊病例3843例,累计治愈出院病例3589例,无死亡病例。

截至11月28日24时,据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报告,现有确诊病例280例(其中重症病例8例),累计治愈出院病例81598例,累计死亡病例4634例,累计报告确诊病例86512例,现有疑似病例7例。累计追踪到密切接触者879310人,尚在医学观察的密切接触者8211人。

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报告新增无症状感染者10例(境外输入9例);当日转为确诊病例1例(为境外输入);当日解除医学观察18例(均为境外输入);尚在医学观察无症状感染者279例(境外输入274例)。

累计收到港澳台地区通报确诊病例6817例。其中,香港特别行政区6123例(出院5328例,死亡109例),澳门特别行政区46例(出院46例),台湾地区648例(出院556例,死亡7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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