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加坡遇到小孩不受管教?别打!把Ta告上法庭
无论是在新加坡还是在中国, 常听父母说: 孩子大了翅膀硬了! 我教不了了!孩子大了,有了独立思想,父母时常会对教育孩子感到有心无力,恨不得打一顿完事。
可是,打和骂只会激起孩子的逆反心理!在新加坡的父母还有个更好的办法:把孩子告上法庭!
家长们掌握充分证据,证明子女已完全不服管教后,可 依据《儿童及青年人法令》 (Children and YoungPersons Act-CYPA) 第50条的规定,向青年法庭申请BPC (Beyond Parental Control) 令。(注:只受理16岁以下案件)
家长在庭上宣誓、并确认BPC申请书的内容后,孩子将被扣留在男童收容所或少女收容所,与社会及家庭发展部的职员或新加坡儿童会的社工进行面谈。
青年法庭可下令孩子:
1.在一个安全的场所住宿不超过三年;
2.在社工的监督下,接受一段特定时间的法定监视,时间可长达3年。
青年法庭也建议父母们,在将孩子告上法庭之前,请先尝试:
1.孩子若还在求学,请和学校当局讨论;
2.请向学校、家庭服务中心,或其他社会服务机构,寻求专业辅导;
3.如有必要,寻求心理或精神咨询。
若孩子还未足16岁,可在星期二下午1.30至4时之间前来青年法庭提出BPC申请。须携带的文件有:
1.孩子的出生证和身份证 (如有) ;
2.家长、监护人的身份证;
3.关于抚养权、照顾和管教权、监护权或收养权的庭令;
4.报案书 (如有) 。
“我把父母告上法庭,罪名是生下我” : 不是所有的生养,都值得感恩
“我要起诉我的父母!”
“为什么起诉父母?”
“因为他们生了我……”
一位12岁的小男孩,在法庭上,对着被告席上的父母说出了这样的话。
现场的所有人都震惊了:“父母生了你,难道还有罪了?”
这个镜头,来自前段时间火爆影院的电影《何以为家》。
朋友圈许多妈妈都说,这部电影看一次哭一次,我去看了以后,也深有同感。
上面提到的小男孩叫赞恩,生活在一个贫困家庭,父母还为他生了6个弟弟妹妹。
一家人贫困潦倒,食不果腹,暴躁的父母经常辱骂、虐待孩子。
刚刚12岁的赞恩,拼命打工赚钱,帮父母养活弟弟妹妹,可他微薄的工资,不过是杯水车薪。
很快,赞恩刚刚11岁的妹妹,被父母卖给了房东的儿子做媳妇,顶了一家人的房租。
可没多久,妹妹就因为怀孕大出血死了,这时,赞恩的妈妈,却又一次怀孕了!
愤怒的的赞恩,突然醒悟了:原来真正毁掉自己的,不是别人,而是亲生父母。
他绝望地骂妈妈是“人渣”,并愤而走上法庭,控诉自己的父母。
生而不养,养而不育,恐怕是为人父母最大的恶。
拼命生孩子,却不想对孩子负责,辱骂、殴打,甚至遗弃孩子,这样的父母,只会害了孩子一生。
其实,我们的孩子一出生,就是一个独立的生命,不再属于我们。
正如诗人纪伯伦的诗中所说:
你的孩子,其实不是你的孩子
他们是生命对于自身渴望而诞生的孩子
你可以给予他们的是你的爱
却不是你的想法……
许多妈妈可能会说,这个故事不是发生在我们身边,这样可怜的孩子,应该很少吧。
其实不然,现实生活中,有不少孩子,也一直在不幸的家庭里被摧残、折磨着。
就在昨天,刚看到一个新闻,江苏一对小夫妻,结婚三年多,生了一个儿子。
因为夫妻感情不和,经常吵架,妈妈去法院起诉离婚。
妈妈说,她离婚后无力抚养孩子,不想要儿子的抚养权,让爸爸要。
但爸爸表示,离婚可以,不过他也不想要这个孩子。
可怜2岁多的孩子,爸爸妈妈都不要他,他该去哪儿??
就连判案的法官也愤怒了:既然你们都不想养孩子,当初为什么要生下他?孩子是一条多么无辜的生命?!
@湖北经视
还有一些父母,两个人有矛盾,喜欢拿孩子撒气。
他们通过骂孩子、打孩子,来发泄对另一方的不满。
去年8月,江西一位爸爸,带着女儿去找离异的孩子妈妈,因为妈妈没见他,很郁闷,喝了点酒,在宾馆打女儿出气。
视频中,可怜的孩子一直在哭着喊:“爸爸不要啊,别打了,我求你……”
你永远都无法体会,不幸福的婚姻,会给孩子带来了多大的伤害。
下面这位小男孩,刚刚6岁,还有个1岁的妹妹。
一天,因为带孩子的琐事,爸爸跟妈妈动手打了起来,妈妈报了警。
警察赶到后,小男孩崩溃地哭诉事情的经过:
“他们俩一起动手的,我都不明白,他们为什么这样?”
“放着伤心的孩子不顾,只管自己吵架,你们到底是怎么想的?”
哭诉完对父母的不满,看着刚刚1岁的妹妹,孩子又担心了起来。
“警察叔叔,你能不能不要把他们带走,大人抓走了我们小孩可怎么办?”
最后,小男孩指着墙上的婚纱照说:
“我最大的愿望,就是爸爸妈妈回到那个照片上的样子……”
看了这样的事,心都快碎了。
那些经常当着孩子面吵架的父母,你们真的在乎过孩子的感受吗?
据调查,父母经常吵架的家庭,孩子出现心理问题的概率是32%,比离异家庭,还高出了2%。
几年前,曾经跟一个从业5年的幼儿园老师聊天。
她跟我说,她带过近200个孩子,都是3-5岁,不谙世事,但孩子背后的家庭是否幸福,父母是否恩爱,做老师的都能一目了然。
我诧异地问:“孩子会告诉你吗?”
她低下了头,噙着泪说:“不用说,从孩子的脸上就能看出来”。
“孩子爱发脾气,经常莫名其妙哭闹,性格敏感、脆弱、不合群,他们的父母多半脾气暴躁,经常吵架。”
“开朗、阳光、活泼、爱笑的孩子,父母多半性情温顺,非常恩爱,家庭比较幸福。”
我至今仍然记得,这位年轻老师留着泪跟我说的话:
“希望天下做父母的,都能善待自己的孩子,他们真的是一群非常可爱的天使!”
孩子,就像婚姻的一个照妖镜,照出了父母婚姻的真相。
父母是否相爱,其实孩子心里最明白。
知乎上有人发帖问:父母婚姻不幸福,对孩子的影响到底有多大?
结果后面的答案,把我看哭了。
小时候爸妈吵架,我就躲在被子里哭,还不敢哭出声,这是我一辈子忘不掉的童年阴影。
@哆啦咪
我妈每次跟我爸吵完架,就会冲我喊:要不是为了你,我早离婚了!许多年过去了,其实我特别想问我妈:你为什么不早点离婚?
@小巫
我35岁了,不想恋爱,更不想结婚,性格孤僻,也没什么朋友,因为在父母的婚姻关系里,我从来没看到过信任感、安全感,以及幸福感。
@没有来生
自卑,敏感,脆弱,暴躁,易怒,冷漠,攻击性,缺乏安全感,不信任任何人……这些,都是父母不幸婚姻给孩子带来的性格缺陷。
有人说,一想到为人父母竟然不需要考试,就觉得可怕。
一个孩子,应该是父母爱的结晶,而不是不幸婚姻的牺牲品。
正如一位单亲妈妈所说:不能让孩子以他现在的年纪,去思考成年人所要求的东西,谁不是从小孩子一路成长过来的呢?
父母再苦再累,也不应该把自己的不顺心,发泄到孩子身上。
婚结错了,尚且可以离,但孩子生出来了,就无法退货,必须负责到底。
当你决定生下一个孩子,就要努力给他一个快乐的生活和幸福的未来,要为他的一生负责。
世间没有完美的婚姻,只要你多一份宽容,少一份苛责,你的家就会越来越温暖,你的孩子也会越来越快乐。
孩子就像天使,是上天送给我们最好的礼物,一定要好好珍惜。
急救后患者死亡,家属将医院告上法庭……
不接受患方意见,闹死你;接受患方意见,赔死你。“知情、同意、选择”,不是想选就能选……
可以选择治,还是不治?不能强迫医生怎样治!
案件回顾
高龄患者陈某,于2016年10月17日15:48分,患者因“意识障碍3日,再发半日”就诊于北京某知名三甲医院,诊断为:意识障碍待查、糖尿病高渗昏迷可能性大、脑血管病不除外、急性左心衰可能性大、心律失常、快速房颤、右束支传导阻滞、肺部感染、吸入性肺炎可能性大、摔伤、右肱骨头骨折、头皮血肿、下肢皮肤多处擦伤、2型糖尿病、慢性肾功能不全急性加重、急性肾损伤。
入院后,医方向家属交待病情,告病危,并予心电监护、吸氧、完善相关辅助检查、降压、扩血管、补液、降血糖等治疗,对右肱骨骨折给予制动。
2016年10月18日,医方考虑患者肺部感染可能,给予吸痰、抗感染治疗。
2016年10月19日至2016年10月23日,医方继续给予心电监护、吸氧、降压、扩血管、补液、降血糖、吸痰、抗感染等治疗,并给予利尿、白开水鼻饲、瑞代鼻饲、补充白蛋白等对症支持治疗。
2016年10月24日17:20,患者突发呼吸、心跳骤停,医方给予静脉注射肾上腺素,经抢救无效,患者于2016年10月24日17:28死亡。
患者子女三人将医方诉至法院,要求:
2.判令医方出具诊断依据和实际用药清单并如实说明医疗措施;
4.判令医方按照北京市医保规定结算医疗诊治费用;
5.判令医方赔偿三原告死亡赔偿金3000元、护理费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6.判令医方承担本案诉讼费、鉴定费。
根据患方描述,患者因摔伤3日不方便转运才呼叫了999送至医院,救护车随诊医生在为患者测量血压、血糖后,认为血糖太高立即要给患者输液,家属解释是因为刚进食未服降糖药导致的,拒绝输液,明确指出去医院就是照X光片检查摔伤。
患方指出,救护车随诊医生在家属拒绝输液后在途中不停的大声咆哮,对患者情绪和精神造成恶劣影响。医方接诊后,不顾家属反复说明患者就医目的是诊治摔伤,当着患者的面说患者病危,借此要求将患者送抢救室。家属拒绝送抢救室,在按医方要求签署几份同意书后,医方才开始同意为患者做X光片、CT等检查。检查结果为右肱骨头骨折和脑部外伤。在患方明确表示只治疗骨折,不要输液用胰岛素的情况下,医方为患者输注大量液体及胰岛素。
患方认为,医方在患者留院观察期间未尽注意义务,为患者输液用药量不符合为高龄患者输液的一般医疗常规,对患者呼吸、血压、心率等指标异常未尽任何积极注意及救助义务,以致医方没有发现患者呼吸骤停,没有进行及时抢救。在家属希望医方说明为患者诊疗、用药等诊治情况时,医方无理拒绝履行告知义务、拒绝相关医疗资料,强硬迫使家属起诉等行为均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医方对患方的意见表示异议,指出医方的医疗行为是没有错误的,患者入院的一系列检查都显示患者是病危状态,医方应根据患者的状态进行治疗。医方并未强迫患者进行治疗,对患者进行治疗是出于治病救人的人道主义精神。因此,医方无过错,不同意患方的诉讼请求。
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书指出:根据主诉、病史、体格检查、辅助检查等作出的诊断符合诊疗规范。
入院时,患者血压达192/100mmHg,医方给予降压、扩血管治疗符合诊疗常规。入院时,患者呈嗜睡状态,血糖达34.3mmol/L,结合其糖尿病病史,医方考虑为糖尿病高渗状态可能性大,并给予降血糖、补液、纠正电解质紊乱等治疗符合诊疗常规。由于患者高龄,基础疾病多,一般状况极差,且存在意识障碍、生命体征不稳定,不适宜对其右肱骨骨折采取手术治疗方案,入院后医方对其右肱骨骨折给予制动符合诊疗常规。入院时,患者体温37.6℃,血常规示白细胞增多,入院后持续发热,听诊双肺呼吸音粗,可闻及痰鸣音,医方考虑肺部感染,并给予吸痰、抗感染治疗符合诊疗常规。入院后,患者尿量偏少,血肌酐进行性上升,医方考虑感染、心功能不全、肾灌注不全等因素相关,并给予适当补液、利尿等对症治疗符合诊疗常规。患者突发呼吸、心跳骤停后,由于患者家属拒绝胸外按压、气管插管、呼吸机辅助通气、深静脉置管,且患者系心脏电活动消失,非可除颤心率,故医方仅给予肾上腺素静脉注射亦符合诊疗常规。
但医方存在病历书写不规范的过错:
1.无2016年10月23日、2016年10月24日长期医嘱;2.临时医嘱中均无执行时间及护士签字。患者死后未行尸体解剖,其具体死亡原因无法确定,仅能根据现有病历材料对其死亡原因进行推断。根据现有病历材料分析,患者符合因高血糖高渗状态、肺炎导致感染中毒性休克、呼吸、循环衰竭死亡。患者死亡系其自身疾病进展所致,与医方的诊疗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医方的过错(病历书写不规范)与患者死亡亦不存在因果关系。
最终,法院根据鉴定结果判决驳回患方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鉴定费12000元由患方自行承担。
医疗服务合同并非普通合同!
医疗服务关系具有民事合同的基本特征,包含了要约与承诺,医患双方权利义务的对等性、平等性、等价有偿性等特征,因此医患关系属于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很多患者认为自己是消费者,既然与医院之间建立了服务合同,医院就要给看好,要根据患者或家属的要求进行服务。于是,当有了不满意、不顺心的情况,就投诉、索赔。但实际上医疗服务合同与普通合同不同。
本案中,法官在判决书的最后有这样一段话来解释医疗服务合同:
患者与医院之间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但该法律关系不同于一般的服务合同法律关系。由于医学是经验科学,临床医生高超的诊疗水平建立在医学理论和丰富的临床经验基础上,故医疗行为具有高度科学性、专业性。因此,就决定了患者在选择就医后,即应遵守相应的诊疗规范及诊疗秩序,不能随意的以自身意志为准。当然,这并不否认患者有知情同意权,但并不能对知情同意权随意进行扩大解释。
医疗服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由一方当事人医疗服务,另一方接受医疗服务并支付医疗费用的合同。医疗服务的一方当事人通常是医疗机构或医务工作人员,称为医方;接受医疗服务的一方当事人是患者,称为患方。合同的标的是人的生命、健康和身体利益,合同履行的主要内容,是医务人员实施医疗行为和患者接受医疗行为,合同履行的特点,具有技术性、风险性、未知性和伦理性。
由于医疗服务具有其特殊性,性命攸关、内容专业、结局不确定,因此需要具有专业资质的人员医疗服务,也就是说医疗服务合同对医疗服务的主体具有资格限制性。当患方挂号就诊或办理住院手续后,双方的服务合同就建立了。由于医疗服务具有高度专业性,医方在履约过程中具有高度裁量权,通常不需要按照患方的要求和指标来履行义务。但患方对疾病的病因,诊断方法、治疗原则以及可能的医疗结果有“知情权利”,对于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等相关问题还有决定权。
作为一种特殊的非要式合同,医疗服务合同的要约不一定是具体的、明确的,更多地是强调从法律及伦理的角度医方所应承担的附随义务及后合同义务。简单来说,医疗服务合同可以是具体的明确的,比如美容整形合同,明确要约了整形部位、手术方式等。而大部分患者就诊,对于诊断、治疗、预后都是不确定的,因此合同更多地是要求医方履行诊疗义务、告知义务、谨慎注意义务、保密义务等,而患者也有义务真实的病史、配合医方完成诊治。
“知情、同意、选择”,不是想选就能选
在强调“自主决定权”的今天,患方“知情同意权”被过度放大了。很多患者或家属高呼着“我们有知情同意权”,对医生的诊疗方案指手画脚。实际上,患方的决定权是有限制的自主。
自主决定权,是指具有行为能力并处于医疗关系中的患者,在寻求医疗服务的过程中,经过自主思考,就关于自己疾病和健康问题所作出的合乎理性和价值观的决定,并根据决定采取负责的行动。
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患者的自主决定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有权自主选择医疗单位、医疗服务方式和医务人员。
2.有权自主决定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项医疗服务,但在特殊情况下,如患者生命危急、神志不清不能自主表达意见可由患者家属决定。
3.有权拒绝或接受任何指定的药物、检查、处理或治疗,并有权知道相应的后果。
4.有权拒绝非医疗性活动。
6.有权根据自主原则自付费用与其指定的专家讨论病情。
7.有权决定转院治疗,但在病情极不稳定或随时有危及生命可能的情况下,应签署一份书面文件,说明在临床医师的充分说明和理解基础上作出的决定。
9.有权自主决定其遗体或器官如何使用。
10.其他依法应由患者自主决定的事项。
患方的决定权主要表现在:“有权自主决定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项医疗服务”,“有权拒绝或接受任何指定的药物、检查、处理或治疗”。前提是,医疗服务、检查、治疗等方案都是医生提出来的。
医生的诊疗方案是需要符合诊疗常规、临床指南、技术规范要求的,而患方只能接受或不接受,而不能任意提出诊疗方案强迫医方接受。特别是在急危重症抢救时,有创的抢救方式需要知情同意,而药物治疗方面只能是选择抢救还是不抢救,而不能选择用这个药还是那个药(涉及到特殊用药除外)。
因此,医方在患方对诊疗方案提出意见、建议、要求的时候,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医方实施的诊疗方案必须要符合诊疗常规,坚持底线不放松;
2. 医方提出的特殊治疗、特殊检查、有创性操作需要患方书面知情同意,签字为证(无论同意或不同意);
3. 患方提出违反诊疗常规的要求要坚决拒绝;
4. 在危及生命的情况下,医方要积极抢救,患方如果放弃治疗,需要在完善相关手续后再停止,并尽快离院;
5. 未交费,不是医方不积极治疗的借口,只要患方没有放弃,就一定要根据诊疗常规积极检查、诊治。
本案中类似的家属并不少见,常见于高龄患者、多个子女、经济能力有限、赡养意愿不强,常常会引起纠纷。笔者对此曾很头痛、很无奈,多年之后也就见怪不怪了,沟通几句就能明白家属的态度。往往质疑诊疗方案,大呼小叫地要求这个、拒绝那个,但又誓死不签字,就是想达到患方态度上“不抛弃、不放弃”,实际上限制医方诊疗行为达到节省费用的目的。不接受患方意见,闹死你;接受患方意见,赔死你。笔者一般的做法是,该说清楚的问题说清楚,能选择的诊疗方案摆在面前,要不就选,都不选就放弃,签字走人。不选择、不放弃、不签字,那就按照常规诊治。
问题多变、家属多样、要求花样翻新,但只要坚持原则、守住底线、履行义务,一切问题都会找到解决的方案。
本期案件来自于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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