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被绑架吊打的院长,获刑13年6个月
据《广西法治报》消息,5月20日,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对来宾市人民医院原院长周方受贿、巨额财产不明案作出一审宣判,以犯受贿罪、巨额财产不明罪,判处周方有期徒刑13年6个月,并处罚金400万元;对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巨额财产不明的非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7年,周方担任来宾市人民医院副院长、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建设、招投标、医药耗材及医疗器械采购过程中,为欧阳某某、伍某、洪某等18人帮助,非法收受上述18人送予的好处费共计1810.6万元。截至2018年7月,周方家庭财产尚有939万余元不能说明。
法院认为,周方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周方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家庭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特别巨大,不能说明,构成巨额财产不明罪;公诉机关指控周方犯受贿罪、巨额财产不明罪的罪名成立。周方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
周方归案后,如实供述其收受贿赂的犯罪事实,且如实供述了大部分未被掌握的受贿事实,可视为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周方在被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配合监察机关追赃,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可以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周方2017年初曾因“被绑架事件”而引起关注。当时绑匪将其绑进山洞,称其受贿而勒索10万元。
据公开资料,周方50多岁,在来宾市人民医院担任院长职务多年,直到2017年2月遭绑匪绑架后,被调离岗位。
2017年2月16日晚,因怀疑时任来宾市人民医院院长的周方受贿,时任来宾市卫计委主任科员韦树峰组织同伙,将周方绑架拉进山里,用暴力手段劫走10万元,之后将其释放。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韦树峰、陆勤抢劫二审刑事裁定书》显示,当时,韦树峰、韦海珠、陆勤等3人事先踩点,于2017年2月16日0时许,带着手铐、铁链、绳子、封口胶等作案工具,驾车来到周方家门口,将周方劫持到车上,用手铐、绳子将周方手、脚分别铐和捆绑,用封口胶封嘴巴,用头套套头,绑架至来宾市兴宾区七洞乡的一个山洞进行威胁并吊打。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在山洞里,周方被迫写下了“受贿材料”。
据裁定书显示,当时周方右膝内侧副韧带损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他写了受贿材料后,又向同事陈某借了10万元。
2月17日11时许,韦海珠到来宾市人民医院对面的公交车站,收取了陈某的10万元。得手后,韦树峰分得4万元,韦海珠、陆勤各分得3万元,之后将周方释放。
那么,韦树峰为何认定周方“有钱”呢?
韦树峰在受审过程中称,他工作中认识了时任来宾市医院院长的周方,“认为周方肯定存在受贿事实”,遂与韦海珠、陆勤共谋以受贿要挟周方,勒索钱财。
他描述,三人共同将周方捆绑至山洞后,周方“承认受贿并自愿给付10万元。”
破案后,公安机关追回赃款79886.7元,发还给了周方。2017年12月28日,来宾市兴宾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抢劫罪判处韦树峰和两名同伙有期徒刑11年至12年不等,分别并处罚金4万元。
2018年4月,周方被查,同年8月被开除公职,通报显示,周方在担任来宾市人民医院副院长、院长期间,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收受他人礼品;违反生活纪律,与多名女性发生并长期保持不正当性关系;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数额特别巨大,涉嫌受贿罪;家庭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差额特别巨大,涉嫌巨额财产不明罪。
筠连宣判一起涉恶案 “头目”获刑10年6个月
法官通过远程系统进行公开宣判
编者按:2020年,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胜之年,以下两起案件的公开宣判,体现了宜宾扫黑除恶的决心。涉恶团伙的铲除,有效地保护了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净化了治安环境。接下来,宜宾将持续保持打击黑恶势力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圆满收官。
本报讯(古静文/图)6月17日,筠连县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提讯和视频提讯系统依法对李某某等7人涉恶案进行一审宣判,以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等,判处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李某某有期徒刑16年6个月,其余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0年至5年6个月有期徒刑不等,全案判处罚金共计21.4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至2019年上半年,被告人李某某纠集王某甲(另处)、王某、詹某某、何某某、王某乙、翁某某、詹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先后组织十余名未成年女性,在筠连县城内的KTV等娱乐场所有偿陪侍服务,并通过建立群、定期培训、威胁殴打等方式对未成年女性进行管理,牟取非法利益数十万元。另外,该团伙还实施了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8起,形成了以李某某为首,以王某甲(另处)、被告人王某为主要成员,被告人何某某、詹某某、王某乙、翁某某、詹某等人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王某等人为了牟取高额的不法利益而纠集在一起,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犯罪集团内部有明确的组织分工,为了实现犯罪目的而发展多名团伙成员、形成较为明晰的组织架构,经常性地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有组织地采用暴力威胁方式为非作恶、树立威名,恶势力犯罪组织特征明显,且已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依法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团伙诈骗“神州买买车”案宣判主犯获刑11年6个月
随着以租代购等模式的兴起,购车门槛大大降低,一些不法分子借机谋取不正当利益。近日,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利用“以租代购”“低首付分期付款购车”等实施团伙诈骗的案件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车某、赵某等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至1年3个月不等。
据了解,“以租代购”是指汽车销售平台或公司根据客户的要求,通过合作银行等为客户出资购买汽车,并办好汽车的购置税、保险、上牌等事宜,再把车辆以租赁的形式给客户使用。客户按月支付租金,租金抵消车款,租期满后将车辆过户给客户。
2018年4月开始,车某、赵某等人利用各大平台“以租代购”“低首付分期付款购车”的业务模式,对“神州买买车”等电商平台或公司实施诈骗,一年多时间内连续作案多起,涉案车辆达13辆。
据了解,赵某负责找人假扮客户并带其到车行,通过“以租代购”“低首付分期付款购车”等模式完成“购车”。假扮客户者只需要身份证、银行卡号,其他资料均系伪造。车某负责选定所购车型、垫付小额资金并寻找销售渠道。完成“购车”后,大部分车辆均被低价转售至山东、云南、陕西等地,所得赃款由车某、赵某等人瓜分,车辆后续“月租”“月供”则不再支付。
2018年8月10日,淳安县公安局成立“神州买买车8·10汽车特大诈骗案”专案组。经过一年多的侦查,专案组先后抓获车某、赵某等56名犯罪嫌疑人。
目前,涉案人员已有30多人被判刑,部分车辆已追回。一审判决中,车某犯合同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11.2万元;赵某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万元;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至4年5个月不等。(王春 )(: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