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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保障法等将修改真相是什么?妇女权益保障法等将修改事件始末

中国修改土地管理法 在这几方面保障农民权益

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全国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资源税法草案等有关问题举行发布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表示,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方面,改变了过去农村的土地必须征为国有才能进入市场的问题,能够为农民直接增加财产性的收入。

会上,有记者问,这次修改了土地管理法,我们知道中国一直是人多地少,对于农民来说土地就是命根子,这次修改土地管理法对保障农民权益有哪些规定?

杨合庆表示,人多地少是我们的基本国情,广大农民都对土地十分真实,我们任何一项改革一项立法都要把农民土地权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在土地管理法修改当中将保护农民利益作为基本原则和重要目标,完善了很多方面的制度。

妇女权益保障法等将修改真相是什么?妇女权益保障法等将修改事件始末(图1)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 中国网 孙宇 摄

第一,在征地方面改革了征地程序,要求政府在征地之前开展土地状况调查、信息公示,还要与被征地农民协商,必要时组织召开听证会,跟农民签订协议后才能提出办理征地申请,办理征地的审批手续,所以这极大保护了农民利益。在征地补偿方面,我们改变了以前以土地年产值为标准进行补偿,现在我们实行按照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补偿,因为区片综合地价除了考虑土地产值,还要考虑区位、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因素综合制定地价。

第二,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方面,这次是一个创新,改变了过去农村的土地必须征为国有才能进入市场的问题,能够为农民直接增加财产性的收入。同时在集体建设性用地入市的时候,法律要求必须由村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同意才能入市。

第三,在宅基地管理方面,我们知道我国对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的基本管理制度,在一些人多地少的地方,可能有些地方的宅基地用地比较紧张,这次法律规定,针对这种情况,地方政府要想办法采取别的方式保障实现农村居民居住的权利。另外,这次改革还下放了宅基地的审批权,明确要求通过规划合理安排农村的宅基地,为改善农村的居住条件便利。

此外,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司长魏莉华也指出,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方面,这次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破除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法律障碍。增加规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依法登记,并经三分之二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直接使用,同时使用者在取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之后还可以通过转让、互换、抵押的方式进行再次转让。这是土地管理法一个重大制度创新,取消了多年来集体建设用地不能直接进入市场流转的二元体制,为城乡一体化发展扫除了制度性的障碍,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这次土地管理法修改的最大的亮点。

魏莉华还表示,在宅基地方面在原来一户一宅的基础上增加了户有所居的规定,因为有一部分农村村民已经进城落户,对他们原来在农村的宅基地是否允许退出,这次修改允许已经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因为农民变成市民真正实现城市化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在整个过程中我们要有足够的耐心。如果农民不愿意退出宅基地,地方政府不能强迫其退出宅基地,必须是在自愿有偿的基础上。

广州为妇女开通“绿色通道”,去年承办妇女法援案6314件

南都讯 记者何生廷通讯员阳树新“三八”国际妇女节之际,南都记者从广州市法律援助处获悉,在2020年,广州市、区两级法援机构创新妇女法援工作机制,持续擦亮妇女法援服务品牌。全市法援机构共承办妇女法援案件6314件,为妇女法律咨询11500人次。

数据显示,2011年至2020年,广州市法援机构分别办理妇女法援案件42137件、未成年人法援案件18988 件,广州市法援处先后获评全国“十佳法律援助单位”“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集体”“全国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示范窗口”“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集体”“全国青少年维权岗”广东省“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和“广州地区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成绩突出单位”等多项荣誉。

妇女权益保障法等将修改真相是什么?妇女权益保障法等将修改事件始末(图2)

广州法律援助机构免费为妇女、未成年人专业法律咨询。通讯员供图

妇女未成年人开通法援“绿色通道”

南都记者获悉,广州市法律援助处积极搭建“实体+网络”“线上+线下”妇女、未成年人法援服务网格,依托妇联和共青团设立法援工作站17个,派驻或者安排值班律师,免费为妇女未成年人专业法律咨询。

同时,开通妇女、未成年人法援“绿色通道”,妇女未成年人申请法援的,可由就近的法援工作站指导办理申请手续并进行初审后,直接报市或区级法援机构批准办理,切实提升妇女未成年人法援服务效能。

广州法律援助处相关负责人表示,全市法律援助机构认真落实《广州市妇女儿童发展规划(2011-2020)》,加强与关工委、法院、检察院、妇联、团委等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协调,研讨整合资源,及时为权利受到侵害的妇女未成年人法援服务。

与市中院签订法援与少年家事审判合作协议,构建少年家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与团市委深化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制,派出资深律师参加12355热线值班。指导广州市法援基金会设立“关爱妇女·情暖羊城” 妇女权益保护和“法援护苗”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等12个公益项目。

此外,针对妇女未成年人法援案件建立专门的受理、接办、承办、转办工作机制,落实专人跟进负责。充分运用信息化管理手段,通过强化常备法援人员(社会律师)入库审核、岗前培训、业务特长匹配、摇珠指派和特殊指派相结合、建立电子档案、案件质量评估等措施,确保妇女未成年人法援案件质量全流程监管。成立法援复杂疑难事项审议委员会,加强妇女未成年人法援案件办理的日常监督和指导,实现应援尽援、应援优援。

【案例1】

前夫不支付抚养费执行难

低保母女获司法救助

邹女士有一女儿,现就读高中一年级。2012年邹女士离婚,女儿随邹女士生活,然而女儿的父亲黄某自2013年开始就没有再支付抚养费。

邹女士因病无法正常工作,母女二人每月只能靠低保金生活,低保金仅够维持基本的生活需要,已无力支付女儿学费及食宿费用等。邹女士的女儿曾在2019年起诉父亲黄某追索抚养费,广州市越秀区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令黄某支付抚养费。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黄某因种种原因未履行该判决。邹女士的女儿也曾向广州市越秀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生效判决,然而经执行法院对黄某名下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执行法院作出执行裁定,终结了该案的本次执行。邹女士母女目前已陷入生活困难,2020年4月,邹女士到广州市越秀区法援处寻求法援。

越秀区法援处的值班律师结合邹女士的陈述,查看了其准备的材料。多位律师一致认为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是邹女士母女目前比较好的选择,获得司法救助的可能性也比较大。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件后,为受援人起草了《司法救助申请书》,为了证明受援人符合司法救助的相关条件,向法院提交了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受援人家庭的《广州市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证》及《广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受援人学费和住宿费等缴费凭证。随后,承办律师与受援人母亲一起参加了法院司法救助委员会举行的听证会,回答了经办法官对于受援人家庭经济困难的询问,并按照司法救助委员会的要求补充了相关材料。

2020年6月,越秀区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委员会作出了《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决定给予受援人救助金40000元。

【案例2】

职工伤愈返岗遭拒绝

法援助其获得赔偿

2020年11月7日,受援人赖女士向广州市黄埔区法援处送来一面写有“为民解忧 优质服务”的锦旗,对黄埔区法援处及案件承办律师表示由衷的感激之情,感激黄埔区法援处和法援律师切实维护其劳动权益。

2020年4月9日,受援人赖女士在群中获悉某劳务公司为黄埔区某厂招聘口罩压边操作工,遂前往应聘,当日该厂代表尹先生在厂门口接待赖女士并直接带其到车间开始上班。

赖女士与该工厂没有签订任何劳动合同,也没有任何入职登记,更加没有购买工伤保险。但在2020年4月13日,在车间操作机器的过程中,在旁的同事多次打扰赖女士,赖女士不慎被机器压断右手食指第一节,工厂随即当场送赖女士至广州某骨科医院,赖女士住院并进行了14天的治疗。

经医院诊断,是因暴露于其他的无生命机械性力量下,造成的开放性手多发损伤。工厂支付8000元住院押金后便再没有管过赖女士,赖女士自己支付了后续医疗费用。出院后,工厂拒绝赖女士回去上班。赖女士多次去劳动部门要求鉴定工伤,但苦于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存在劳动关系而遭拒。

2020年5月27日,赖某来到黄埔区法援处进行法律咨询并申请了法援。黄埔区法援处当天即指派了广东明浩律师事务所周秋霞律师承办此案。

仲裁委受理本案后,多次通过电话对本案进行调解,后又组织工厂代表、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及周律师、赖女士本人当面调解,但工厂认为赖女士是劳务公司请来的,跟其无关,劳务公司认为发生工伤事故应该由工厂承担赔偿,两方都不愿意承担。

经开庭审理,仲裁委裁决赖某与劳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劳务公司发放拖欠工资及医疗期工资并承担赖某医疗费等。赖某的主张大部分得到了仲裁委的支持。

本案从刚开始缺乏证据证明用人单位谁属,到成功认定劳动关系,获得了应有的工伤待遇,劳动争议纠纷圆满解决。随后,赖女士凭该劳动仲裁裁决书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争取应有的其他工伤待遇。

西藏出台系列文件保障高危行业人群权益

高危行业是指危险系数比其他行业高,事故发生率较多,生命财产损失较大的行业。建设工程施工、交通运输、危险品生产与储存运输等都属于高危行业。作为高危行业的劳动者,他们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保障?一旦发生工伤应该怎么办?为此,记者来到自治区人社厅进行了详细了解。

高危行业单位施工前 须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

自治区人社厅工伤失业保险处处长叶正刚介绍,高危行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是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建筑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是解决目前部分高危行业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工伤保险参保覆盖率低,一线工人特别是农民工工伤维权能力弱、工伤待遇落实难等问题的重要途径,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因此,高危行业单位在施工之前,必须为职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为此,我区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施工、矿山企业及石材加工企业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藏人社厅发〔2015〕51号),规定凡在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矿山开采及石材加工的企业都必须为其全部从业人员包括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对流动性大的从业人员实行以项目参保代替用人单位参保的参保缴费模式,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工程总造价的3‰、矿山企业按照上年矿产值的3‰、石材加工企业按照上年生产销售总产值的3‰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凡是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一律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件。上述企业按此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同时,《关于进一步做好铁路、公路、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藏人社发〔2018〕63号)规定,企业按照项目或标段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或工程合同总价)的3‰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

职工发生严重工伤

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虽然法律规定高危行业从业人员必须参加工伤保险,大部分高危行业单位在施工前也为职工办理了工伤保险,那么高危行业从业人员发生工伤事故该怎么办,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又该如何?

叶正刚告诉记者,高危行业从业人员在发生工伤一年内,可以向参保地(未参保的在生产经营地)市级工伤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被认定为工伤的,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工伤职工的待遇按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承担,如果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则所有待遇均由用人单位承担。

记者从自治区人社厅工伤失业保险处了解了高危行业从业人员发生工伤后如何处理的简要流程。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首先要到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并及时向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过工伤认定待伤情稳定后,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最后进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采访中,拉萨市区某建筑工地的员工达某表示,他从事工程建筑多年,一直都是与用工单位进行口头协议,并没有签劳动合同。对此,叶正刚说:“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在发生工伤时可直接确认劳动关系。未签订劳动合同的,需要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证据,确认事实劳动关系。按规定应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而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叶正刚介绍,职工发生工伤应当前往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参保职工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职工本人或近亲属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工伤认定决定和医学资料,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国家标准对工伤职工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进行鉴定。

据悉,参加工伤保险并被认定为工伤的职工,其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费、工伤康复性治疗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至四级伤残津贴、长期护理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停工留薪期内的护理费,五级、六级伤残津贴,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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