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辣笔小球”诋毁牺牲解放军成“辣笔小囚”,谁给你狂妄的勇气?
“辣笔小球”诋毁牺牲解放军成“辣笔小囚”,谁给你狂妄的勇气?
去年6月,4名平均年龄只有二十多岁的解放军官兵,在中印边境回击外军越线挑衅中英勇牺牲了,最小的只有19岁。
边境是他们拿命来守卫的,还有什么比“英雄”称呼他们更合适的吗?
我想不到。
但网络上,真的有人冷血又狂妄,诋毁英烈。如果不是单纯地为了博眼球出圈而无所不用其极,那他就是单纯地没有一丁点的人性,凉薄又自私。
这么说一点不冤枉他,毕竟从自然科学来看,人类是说不出这种话的。
这个被所谓的“大V”的账号叫@蜡笔小球,有254万多的粉丝,新浪仅仅对他的账号以及另外一个小号予以禁言一年的处罚,而不是直接封号,不少网友认为新浪下手太轻了,你们觉得呢?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公开侮辱他人的帖子,阅读量超过4000,就构成了犯罪。果然,南京市公安局立马出手了。
2月19日当晚将发布违法言论的仇某某(男,38岁,南京人,网名“辣笔小球”)抓获。 经审查,仇某某对博取网民关注,在上歪曲事实、诋毁贬损5名卫国戍边英雄官兵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目前,南京警方已对仇某某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
早在2018年5月,有一位银川网民蒋某就以身试法,在网络上侮辱、诋毁英烈,并且肆意挑衅,他称:“董存瑞活该炸死,黄继光活该被枪打死,因为这样是没有意义的。”他甚至公开挑衅说:“我看看我发这个会不会被抓,要是把我抓了说明公民就没有言论自由了。”蒋某的言论是无知的,结果被警方依法行政拘留。
今天这篇文章就揭开这个“小球”的真面目,给大家梳理一下他的黑化之路。
事件发生后,《经济观察报社》迅速发布了一则《严正》,内容中提及@蜡笔小球的账号所有者仇子明“早在2015年就已经从经济观察报离职。其言行与经济观察报没有任何关系。经济观察报及全体员工一向尊崇无私奉献与牺牲的卫国英雄,更谴何诋毁英烈的言行!特此。”
界限划得清清楚楚。原来“小球”之前是个在传统媒体工作过的记者,但如今怎么一点新闻从业者的专业素养都看不到了呢?
仇子明,南京大学法学硕士,曾经在传媒圈一举成名,主要是因为他曾被“全国通缉”的那场风波。
11年前,2010年6月,刚刚进入《经济观察报》不到半年的仇子明报道上市公司凯恩股份公司关联交易内幕,曾先后撰写过四篇有关凯恩公司的报道:6月5日的《凯恩股份偷天换日谜团》、6月19日的《凯恩股份再调查:隐瞒的关联交易》、7月20日的《凯恩股份电池业务前景不明巨额关联交易价值几何》和7月26日的《新华基金被忽悠?4700万元接凯恩股份“飞刀”》。
随后,仇子明遭到浙江丽水遂昌县公安局网上通缉,罪名是涉嫌“损害公司商业信誉罪”,仇子明自称一度陷入危险处境。当时人们普遍愿意选择相信记者,愿意相信记者良知是“正义和的化身”,“记者被通缉”瞬间引起众多网民和媒体、公知们的集体声援,仅仅36小时后,公安局最终依法撤销令对仇子明采取刑事拘留决定,并且公安局的负责人前往北京向记者仇子明及《经济观察报》当面赔礼道歉。
真相还在水面下
“记者被通缉”事件看似结束了,“仇子明”已经成为中国网络热门的搜索词汇,很多人将其看作中国新闻界不屈从于恶势力的代表。但是,关于“毁誉门”事件的调查没有止步,因为仍有诸多疑团尚待揭开。
值得注意的是,南方都市报的后续报道《追查通缉门:记者被追逃事件背后的操盘手》(2010年8月4日)中写道,“记者被通缉”事件背后,实则是两个家族企业的数年恩怨纷争,而仇子明也是其中的一枚棋子,在采访和报道过程中,有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嫌疑。
当时仇子明的主管,经济观察报社华东区采编负责人刘兆琼说,“如果说子明说过一些轻狂的话,作为报社和我个人来说,也不是完全不相信。”她说,仇子明个性张扬,年少轻狂。从其博客上的一些作品上就可印证这一性格特征。
这样的性格也为后来发生的事埋下伏笔。
2017年7月,仇子明曾经和另一个大V在网上约架。仇子明公开攻击《足球》报记者赵震,两个人约架到济南,随后被公安部门制止。
在网络上,仇子明更是害人不浅。他的平时都发什么内容呢?比如足球赛预测、大盘分析,预测股票,基本上都是拿了别人的好处装“神棍”。不少网友匿名举报说,他是“一个骗子”,当记者的时候讹企业的钱,当网络大V后骗粉丝的钱和色,还是一个“人渣”,做肮脏不堪的事;随手煽动网络暴力。
2014年7月,年仅22岁的成都最帅交警秦思瀚被诊断罹患"T细胞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淋巴瘤",因发布称打算放弃治疗引起热议,获得大量网友关注和鼓励。这时候,不和谐的声音又出现了,@蜡笔小球在上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污蔑秦思瀚的病是性传播导致的,其下粉丝添油加醋,无疑在秦思瀚的病痛上踩踏。2015年3月,秦思瀚因病去世了。至始至终,蜡笔小球没有表现出任何的歉意。
察其言,观其行,从仇子明的斑斑劣迹中能看到这是一个多么狂妄的人。这样的人竟然在网络上以大V的身份横行多年,不知道祸害了多少人。如果不是这次触碰了红线,还会继续放任他作恶下去吗?
2018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中第二十二条规定: 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并且明确了侵害英烈行为的民事、行政、刑事,为有效惩治歪曲历史事实、诋毁亵渎英雄烈士等各种行为了清晰的法律依据。
美学家朱光潜先生曾指出,崇拜英雄是一种好善,也是一种审美。戍边的勇士,多年来搏斗在生死一线,“ 宁肯高原埋忠骨,绝不丢失一寸土”,边境的恶劣环境打不垮我们的勇士,千万别让网络喷子寒了英雄们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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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辣笔小球”道歉,专家解读全国首例侵害英雄烈士名誉罪案件
3月1日,仇某明以新增罪名“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被批捕。下午5点多,“正义酷”官方发布了仇某明的公开道歉视频。视频中,仇某明称自己的行为“良知泯灭”,并称对自己的行为“非常地自责,非常地懊悔”。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了解到,此前南京警方对仇某明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而批捕时适用罪名发生变化,这是什么原因?在检察机关的通报中,又透露出哪些信息呢?紫牛新闻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贬低、嘲讽英雄烈士,
社会影响恶劣
2021年2月19日,《解放军报》报道了去年6月在边境冲突中誓死捍卫国土的一线官兵英雄事迹。
据官方消息,当时外军公然违背与我方达成的共识,悍然越线挑衅。在前出交涉和激烈斗争中,团长祁发宝身先士卒,身负重伤;营长陈红军、战士陈祥榕突入重围营救,奋力反击,英勇牺牲;战士肖思远,突围后义无反顾返回营救战友,战斗至生命最后一刻;战士王焯冉,在渡河前出支援途中,拼力救助被冲散的战友脱险,自己却淹没在冰河之中。中央军委授予祁发宝“卫国戍边英雄团长”荣誉称号,追授陈红军“卫国戍边英雄”荣誉称号,给陈祥榕、肖思远、王焯冉追记一等功。
就在全国人民为英雄的事迹感动,向烈士悼念时,仇某明却于当天晚上10时29分、10时46分,在上使用个人注册账号“辣笔小球”发布两条贬低、嘲讽卫国戍边的英雄烈士的信息,在网络上广泛传播,社会影响恶劣。
“辣笔小球”
各地网友对仇某明的行为发出声讨,对其做法表示了不齿和愤慨。此后,司法机关对仇某明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事件的处理,受到社会广泛关注。
2月20日,南京市公安局发布通报称,2月19日晚将发布违法言论的仇某某(男,38岁,南京人,网名“辣笔小球”)抓获,南京警方已对仇某某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2月25日,公安机关以寻衅滋事罪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警方通报
3月1日上午,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发布案情通报称,建邺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对犯罪嫌疑人仇某明批准逮捕。
检察院依法以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
对犯罪嫌疑人仇某明批准逮捕
律师分析:
“从旧兼从轻”“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检方为何最终以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对仇某明进行批捕?对于这一问题,紫牛新闻记者采访了多名律师。
上海市协力(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爱东律师告诉记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十二条几个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刑法第12条规定的“处刑较轻”,是指刑法对某种犯罪规定的刑罚即法定刑比修订前刑法轻。法定刑较轻是指法定最高刑较轻;如果法定最高刑相同,则指法定最低较轻。他介绍,该一条款规定了刑罚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刘爱东介绍,刑法293条寻衅滋事罪,刑罚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拘役。而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中的第35条,在《刑法》第299条后增加一条,作为刑法第299条之一,规定“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故依据该条追诉,符合“从旧兼从轻”原则。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的唐迎鸾律师也表示了相同观点,她还认为,本案中适用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罪名进行批捕,体现了“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
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的徐旭东律师则认为,《刑法修正案(十一)》对2018年5月1日起施行的《英雄烈士保护法》第26条中的刑事确定了具体罪名和量刑范围,从而使得司法机关在法律适用上更加明确具体,增强了操作性。
家属如不提起民事诉讼,
检察机关应进行公益诉讼
紫牛新闻记者注意到,南京检察院在通报中还介绍,为维护英雄烈士的合法权益,在军事检察机关的支持配合下,南京检察机关决定公益诉讼立案并开展调查。
“在这类案件中,即便家属没有主动提起民事诉讼,检察机关也会依法提起诉讼,维护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徐旭东介绍,对此,《民法典》和《英雄烈士保护法》中进行了明确规定。《民法典》第185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英雄烈士保护法》第25条则规定: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记者梳理此前的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相关案件发现,以往军事检察机关在这类案件中支持配合地方检察机关进行调查的情况并不多见,由于这一案件涉及侵害军人烈士名誉,军事检察机关介入也凸显了重视程度。
省检察院:决不容忍!
当事人公开道歉
2018年6月12日,全国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然侮辱救火牺牲消防战士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
曾某因对救火牺牲的消防烈士谢勇发表侮辱性言论,被淮安市人民检察院依据《英雄烈士保护法》的规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曾某通过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业内人士指出,如今《刑法》将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的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后,对于公然诋毁、侮辱英雄的行为,打击力度必将更加强大。
记者还注意到,3月1日,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也在其上表明检方态度:仇某明的行为已经触犯了言论自由的法律边界,挑战了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底线,检察机关决不容忍!“南京检察机关对全国首例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犯罪案件依法决定批准逮捕,就是要以法之名为受侵害的英雄烈士主张权利讨回公道,就是要让违法犯罪者知戒惧、明底线。”“检察机关将依法履职,坚决捍卫英雄烈士的名誉权、荣誉权,保护英雄烈士及其家属的尊严和安宁。”
3月1日下午5点多,检察日报短视频品牌“正义酷”官方发布了仇某明的公开道歉视频。视频中,仇某明称自己的行为“良知泯灭”,并称对自己的行为“非常地自责,非常地懊悔”。
“辣笔小球”道歉
紫牛新闻记者|刘浏 万承源
紫牛新闻见习记者|陈燃
剪辑|陈燃
主编|陈迪晨
否则保留追究法律的权利
紫牛新闻常年法律顾问: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唐迎鸾律师
最高检、证监会联手!12宗证券大案曝光,欺诈上市、股市“黑嘴”、违规信披等被点名
近年来,以注册制改革为龙头的资本市场关键制度创新不断取得突破。但不容忽视的是,一些财务造假、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资本市场秩序,损害广大投资者利益,危害资本市场改革发展进程,必须予以严厉打击。
11月6日,最高检和证监会经过认真筛选、充分沟通,各自挑选出了6个刑事犯罪案例和6个行政违法案例作为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六大证券犯罪典型案例公布
6个证券犯罪典型案例中,有欺诈发行股票、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有欺诈发行债券、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有操纵证券市场案,有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有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还有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厅长郑新俭介绍,这批典型案例有以下特点:
一是覆盖当前证券期货犯罪的主要类型。6个刑事犯罪案例涉及5个罪名,涵盖了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领域的常见多发犯罪,揭示了相关犯罪的主要形态、类型,反映了当前证券期货犯罪的特点、趋势。其中,针对当前社会关注的资本市场财务造假问题,我们编写了欺诈发行股票和欺诈发行债券两个典型案例。
二是展现检察机关参与资本市场法治建设的职能作用。6个典型案例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指控证明犯罪方面的积极作用,在上述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通过退回补充侦查、依法追诉漏罪、变更指控罪名等方式,做到精准指控、不枉不纵。同时,典型案例也反映了检察机关在促进社会治理方面的主动作为,针对个别中介机构在涉案公司财务造假中的严重违规违法问题,检察机关结合相关案例,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发了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监管方面的检察建议。
三是彰显依法从严惩治证券期货犯罪的态度。6个典型案例中,司法机关对部分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严重或者拒不认罪的被告人依法从严惩处,体现零容忍、不放纵的证券期货犯罪司法政策。
六大证券违法典型案例
6个证券违法典型案例:雅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案、华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案、廖某强操纵证券市场案、通某投资公司操纵证券市场案、周某和内幕交易案、吉某信托公司内幕交易案。
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滕必焱介绍,上述六起违法典型案例有以下特点:
一是反映了当前资本市场违法行为的主要类型及变动趋势。该六起典型案例覆盖了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信息披露违法、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主要违法类型,包含了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自然人等各类违法主体,同时呈现出近年来违法行为的一些新特点新趋势:如雅某股份通过虚构境外项目实施财务造假,是近年来影响恶劣的虚假陈述案件;廖某强操纵证券市场案,是非特殊身份主体借助互联网公开荐股牟利的“抢帽子”操纵第一案;通某投资公司操纵市场案,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利用资管产品进行操纵的新型案件;吉某信托公司内幕交易案,以单位为主体实施内幕交易。
二是体现了证监会对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的鲜明执法态度。近年来,证监会多措并举加强和改进证券执法工作,依法从重从快从严惩处各类重大违法案件,释放出“零容忍”的鲜明信号。在周某和内幕交易案中,证监会充分发挥行刑衔接机制优势,在公安机关终止侦查的情况下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坚决落实对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在华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案中,证监会对于操控上市公司造假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关键少数”,精准打击、加大追责力度。在雅某公司跨境财务造假案件中,证监会充分借助国际执法协作机制调查取证,有效遏制了上市公司通过境外业务造假“瞒天过海”,逃避监管的企图,同时“一案双查”,依法追究中介机构,倒逼其勤勉尽责,进一步压实资本市场“看门人”。
三是彰显了“四个敬畏、一个合力”的监管理念,构建起立体追责体系。对资本市场违法行为的惩处是一个立体有机体系,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不是终点,而是起点。如雅某公司财务造假案,除面临行政处罚和刑事追责外,还将面临巨额民事赔偿。华某股份有限公司被我会数次行政处罚,因财务指标触及交易所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已退市。
当前证券期货犯罪案件呈现四个特点
最高检检委会委员、第四检察厅厅长郑新俭表示,从近年来检察机关办理的证券期货犯罪案件类型来看,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等证券交易环节的犯罪相对较多,占65.7%。但今年以来,受理的欺诈发行、违规披露等涉上市公司犯罪案件明显增多。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当前证券期货犯罪案件有以下四个特点。
一是“新”,证券期货犯罪涉及产品从股票、期货发展到私募债券、期权,作案领域由主板、创业板、中小板向新三板市场蔓延,还出现了跨境、跨市场犯罪案件,利用新概念、新技术实施犯罪案件也在持续增多,无论是犯罪类型、涉及领域还是犯罪方法手段都呈现出新的态势。
二是“专业”,从事证券期货犯罪的大部分人员,是证券期货从业人员或者这方面的“行家里手”,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等专门中介机构,这些人员都掌握专业知识,相互之间分工精细,且作案设备精良,专业化、组织化程度很高。
三是“隐蔽”,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等案件中信息传递方、接收方通常会形成攻守同盟,常常出现“零口供”,这次发布的王某等人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就是此例。操纵证券市场案件中,有的操控亲友账户以及其他非法获取的账户进行交易,有的依托资产管理计划以及特定金融机构的特殊业务隐藏真实身份,查证交易账户实际控制人难度大。
四是“逐利”,无论是上市公司法人、高管、股东还是证券期货从业人员,都为了牟取私利罔顾法律、毫无底线,严重损害其他投资者的利益。6个典型案例中,操纵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内幕交易涉案金额特别巨大,非法获利都在千万元以上。
对资本市场财务造假进行“全链条”从严追诉
对于惩治资本市场财务造假,中央高度重视,国务院金融委多次作出部署,证监会正在牵头落实相关要求。检察机关对此也高度重视,这次发布的案例中也有这方面的案例。
郑新俭介绍,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是实行注册制的基本要求,检察机关将按照“零容忍”的要求,根据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针对注册制改革的特点,积极会同证券监管部门、公安机关进一步加大对资本市场财务造假案件的刑事追究力度,共同净化资本市场的生态环境。
第一,加大对财务造假行为的全链条惩治力度。对资本市场中的财务造假行为,应当依法“全链条”从严追诉,既追究惩治具体实施造假的公司、企业,又追究惩治组织、指使造假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同时还要追究惩治帮助造假的中介组织,全面落实好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零容忍”的要求。
第二,显著提高资本市场财务造假行为的违法成本。一些财务造假案件,造成上市公司退市,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破坏资本市场法治和诚信基础,应当从严追究刑事。用足用好惩治财务造假行为的相关刑法规定和刑事司法政策,依法从严追究刑事。同时,还要通过适用财产刑,加大对财务造假犯罪人员的经济处罚力度,进一步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
第三,积极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促进资本市场规范发展。检察机关要通过办案,及时总结分析财务造假案件中的深层次原因,有针对性地向主管机关制发检察建议,发挥好“办理一案、影响一片”的作用,参与资本市场法治建设。
第四,落实以案释法,加强法治宣传教育。
检察机关参与资本市场法治建设
郑新俭介绍,近年来,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和加强资本市场法治建设等部署要求,与证券监管部门、公安机关等各负其责、相互配合、互相监督制约,不断健全办理证券期货犯罪案件的制度机制,加强专业化能力建设,切实提高办案质效。
一是依法惩治证券期货犯罪。2017年至今年9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各类证券期货犯罪302人,起诉342人。其中,今年1至9月批准逮捕102人,起诉98人,分别同比上升15%和27%。
二是大力推进办案基地建设。为提高检察机关办理证券期货犯罪案件专业化水平,最高检于2018年12月在北京、天津、辽宁、上海、重庆、青岛、深圳七个检察院设立检察机关证券期货犯罪办案基地,打造专业化办案团队。
三是加强司法解释,发布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2019年,会同最高法院联合发布关于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操纵证券市场两个司法解释。今年3月,最高检发布了涉及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2个指导性案例。接下来我们还会陆续发布典型案例和指导性案例,对相关办案工作进行指导。
四是加强与证监会、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在办案基地建设、专业人才培养、案件信息共享、专家辅助办案、干部交流挂职等方面开展全面协作,共同构建执法司法专业化工作合力。
行政执法机关联手司法机关,进一步严密法网
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进一步加强合作,对于打击资本市场违法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滕必焱表示,证监会高度重视加强监管部门与公检法等司法机关的协调合作,要求在做好行政处罚工作的同时,积极支持刑事司法和民事赔偿等工作的开展。
一是要提高涉刑案件移送效率,对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线索,做到应移尽移、快移。二是要发挥自身优势,积极支持推动相关刑事、民事和行政执法的司法解释、追诉标准的出台、修改工作,加强资本市场治理的制度供给。三是积极推动完善证券民事诉讼和赔偿制度,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依法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推广证券期货纠纷示范判决机制,加大民事追责效率。不断提高广大投资者对执法工作的获得感和投资安全感。通过以上举措,推动构建归位尽责、各司其职、合力共治的执法生态。
郑新俭表示,检察机关与证监部门在惩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中分别承担着重要职责,近年来双方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作,形成了工作合力。高检院正在会同证监会开展一系列推进执法司法协作的工作:一是夯实资本市场法治基础。高检院结合检察机关证券期货犯罪办案实际,向全国人大法工委提出立法建议,积极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证券期货犯罪相关条文的修改,进一步严密法网,提高证券期货犯罪成本。二是加强与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信息共享、会商研讨、辅助办案、预防宣传等多个方面开展常态化协作。三是启动证券期货犯罪立案追诉标准的修订工作,对不适应执法司法实际情况的部分立案追诉标准进行调整,既从严惩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又合理确定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