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家国企实施垄断,被罚743万!
7月1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公布了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处罚的对象是一家地方国企,原因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垄断。
行政处罚决定书称:
2016年,原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天津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自来水集团”)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违法行为,经前期核查,于2017年10月将核查情况上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7年11月21日,原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对当事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2019年5月,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本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利用市场支配地位 在交易时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
启信宝信息显示,天津自来水集团是天津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的子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天津市国资委。
《行政处罚决定书》称:
1,天津自来水集团利用市场支配地位在交易时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
天津自来水集团在供水经营中,利用其在供水范围公共自来水供水服务的支配地位,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建设二次供水设施时,必须使用天津自来水集团指定的天津市华澄供水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澄公司”)生产的智能电控柜和远程监控子站。
上述不合理交易条件,使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二次供水设施施工单位的选择、材料设备的采购等方面没有自主选择权。
2,天津自来水集团要求房地产公司在建设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中,使用华澄公司自主研发生产的HC系列电器控制柜和华澄公司生产的远程监控子站。
房地产开发企业为符合天津自来水集团的要求,多数将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委托天津市华澄供水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并向天津自来水集团委托书,委托书中明确由华澄公司建设远程监控系统。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施工前与华澄公司签订施工合同,施工方式均采取包工包料的形式建设二次供水设施。同时须同华澄公司签订远程监控子站建设合同,由华澄公司采取包工包料的形式建设远程监控子站。少数开发商委托其他施工单位建设的二次供水设施的项目,其生活用水泵房也转包给华澄公司采取包工包料的形式建设,同时房地产公司也须将远程监控子站委托华澄公司以包工包料的形式建设。华澄公司按照天津自来水集团的要求,将其生产的电气控制柜使用于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中,并建设远程监控子站。
上述采用包工包料形式建设的工程中使用的电器控制柜均由华澄公司,远程监控子站均须由华澄公司建设,开发商无法自主选择。
实际上,华澄公司正是天津自来水集团的子公司。
罚款743.86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
天津自来水集团附加指定二次供水设施使用的电器控制柜和远程监控子站的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没有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同时,违背交易相对人的意愿。
天津自来水集团的行为排除、限制了二次供水工程中其他合法经营者参与竞争,阻碍了市场公平竞争。
天津自来水集团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限制了交易相对方的自主选择权,损害了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因此,天津自来水集团的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的规定。
不过,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主动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使案件查处工作进展顺利、效果明显,且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于2017年7月停止。鉴于上述情节,认定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2016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三的罚款7438622.77元。
什么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天津自来水集团在交易时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从而违反了《反垄断法》。但这还有一个前提,即天津自来水集团“在相关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那么,什么是“市场支配地位”呢?
《反垄断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是否具备市场支配地位,是判断经营者行为能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违法行为的前提。
1,当事人在本案相关市场中的市场份额
在天津市市南主城区内,只有天津自来水集团这一家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当事人的城市公共自来水供水服务所占市场份额为100%。
2,当事人在本案相关市场上的控制能力及其他经营者对其的依赖性
天津自来水集团公用企业地位由来已久。迄今为止,在本案相关市场中,当事人的公用企业性质及其唯一经营者地位,使得其具有控制城市公共供水与否、如何供应及其他相关交易条件的能力。天津自来水集团因公用企业本身所具有的自然垄断属性,使得其城市公共供水服务具有不可替代性、无可选择性、公益性等特点。因此,在本案相关地域市场内,用户对天津自来水集团在城市公共供水服务上具有很强的依赖性,甚至具备完全的依赖性。
3,其他经营者进入本案相关市场经营的难易程度
《城市供水条例》、《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等行政法规和规章,对经营城市供水有着严格的主体资格要求。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投资大、难度高、成本收回周期长的特点,以及自然水资源的有限性、水质工艺标准的严格性,决定了相关地域市场内同类经营者数量有限。
综上所述,根据《反垄断法》第十八条,认定天津自来水集团在天津市市南主城区所辖地域范围内的城市公共供水服务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每日经济新闻综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启信宝
反垄断执法十大典型案例公布!长安福特垄断协议被罚1.6亿
12月25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中国反垄断执法年度报告(2019)》(下称“报告”)。报告显示,2019年共立案调查垄断案件103件,结案46件,罚没金额3.2亿元。同日公布的2019年反垄断执法十大典型案例中,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限定经销商整车最低转售价格的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2019年6月,市场监管总局依法责令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1.628亿元。
报告提到,执法是反垄断工作的重中之重。2019年共立案调查垄断协议案件28件,作出行政处罚12件;立案调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15件,作出行政处罚4件;办理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84件,其中立案调查24件,纠正12件;调查经营者集中未依法申报案件36件,作出行政处罚18件。收到经营者集中申报503件,立案462件,审结465件。
除了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垄断协议案,2019年反垄断执法十大典型案例还包括延安市10家混凝土企业垄断协议案、丰田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垄断协议案、伊士曼(中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天津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高意股份有限公司收购菲尼萨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案、浙江花园生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与皇家帝斯曼有限公司新设合营企业案、诺贝丽斯公司收购爱励公司股权案、浙江省气象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哈尔滨市交通运输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等。
陕西10家混凝土企业搞垄断协议:联合涨价1个月,被罚492万
2018年7月,陕西延安市10家混凝土企业因联合涨价,遭到反垄断执法部门调查。近日,这起案件有了最终结果。
8月30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延安市混凝土企业垄断协议案行政处罚决定书,陕西省市场监管局于2018年9月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10家混凝土企业去年以砂石、水泥等原材料价格上涨为由,商议联合将不同标号的混凝土每立方米价格上调60元。
此举违反《反垄断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属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垄断协议。今年8月9日,陕西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10家涉案当事人处以2017年度销售额1%的罚款,合计492.29万元。
联合涨价行为持续一月,部分不接受涨价的用户被停供
南都记者注意到,10家混凝土企业依据上调的混凝土价格不一,延安城投东昊实业公司等4家涨价最多,每立方米混凝土价格上涨了60元,延安万帮工贸公司涨了30元,其余5家则上调40元或45元。
关于调整混凝土价格的联合发布后,10家企业陆续与各自下游建筑企业用户签订补充协议并执行新的价格,对部分不接受涨价的用户停止供货。
据执法部门介绍,本案的地域市场为延安市宝塔区,混凝土加工完成后一定时间会凝结,为保证在凝结前正常使用,一般运输半径为40公里或4小时,本案涉及混凝土企业和下游用户主要集中在延安市宝塔区,其他地区的混凝土企业和下游用户难以对其形成供给和需求替代。
2018年8月,原陕西省工商局接到企业举报后启动调查,上述混凝土企业陆续停止联合涨价行为,实施垄断协议时间约为1个月。鉴于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主动停止违法行为,且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对市场竞争损害程度较轻,十家涉案企业被处以2017年度销售额1%的罚款。
10家混凝土企业涨价及被罚情况。
其中有4家企业被罚超过50万,延安城投东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领到本案的最高罚单,约97.78万元,最少的是延安众昌工贸有限公司,被罚约2.19万元。
市场监管总局今年已披露三起建材领域的反垄断执法案件
南都记者查阅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局官网发现,这是今年披露的第三起建材领域的行政处罚案件。
今年5月29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对衢州市8家混凝土企业实施垄断协议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这起案件中,8家当事企业为达到市场限制竞争为目的,于2018年以《行业自律公约》形式达成并实施了垄断协议,划分了衢州市区预拌混凝土市场份额、限制预拌混凝土生产数量及销售数量,从而获取了对衢州市区预拌混凝土市场的绝对控制权利,排除和限制了正常的市场竞争。最终,涉案混凝土企业也被处以上一年度销售额1%的罚款。
市场监管总局今年发布的另一起建材领域行业反垄断案,是上周(8月21日)披露的重庆市烧结砖生产经营行业垄断协议案。9家涉案的重庆云阳县建材公司实施联合经营4年多,对其生产销售的商品实行统一固定价格,限制产品生产与销售市场,被指严重扰乱云阳县县城烧结砖销售市场秩序,最终合计被罚近387万元。
不难发现,建材行业是国内反垄断执法部门关注的领域。南都记者注意到,8月30日,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局局长吴振国在专题新闻发布会上提到,反垄断执法机构将维护消费者利益作为反垄断执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大力推进包括原料药、汽车、乳粉、建材、日用消费品等民生领域反垄断执法。
采写:南都记者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