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卡可以全家使用”消息不实 还需多些解释
【提要】这个提醒很及时,虽然国家文件尚未正式出台,但各地已经在试点。从各地的试点来看,要想“职工医保家庭共济”,则需要个人申请办理医保个人账户家庭互助业务。办理了这个业务之后,才可以申请将自己医保账户中的钱划转到其他家庭成员身上。申请这个账户是否便利,能转多少钱,都是老百姓关心的问题,各地的办法也不一样。这都需要各地给予需更多解释。
北京医疗保障局16日通过发布文章称,“医保卡可以全家使用”消息不实。“职工医保家庭共济”指的是,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内资金家庭成员共济使用。但医保个人账户不是社保卡,社保卡只能本人实名使用。目前,国家相关政策文件尚未正式出台,待国家文件正式出台后,北京市将按照国家要求,结合实际,做好贯彻落实。
这个提醒很及时,但还需更多解释。虽然国家文件尚未正式出台,但各地已经在试点。按照不少老百姓的理解,医保个人账户就是社保卡,比如,在门诊支付时,老人社保卡里没钱了,可以使用孩子社保卡里的钱,这样不仅能够解决许多家庭的燃眉之急,也有利于实现“家庭共济”,但实际操作是不可能的。
从医保卡看,医院难以分清是不是家庭成员,如果医院通过,就等于你拿任何一个人的医保卡都可以使用。这就违背了国家关于“本人参保,本人享受待遇”的原则。依据国家《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使用他人社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冒名就医、购药,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涉案人员将被暂停医疗费用医保实时结算;还要接受医保行政部门的罚款(骗取金额的2至5倍)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
2012年3月23日,广东省政府办公厅提出激活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功能,将个人账户拓展为家庭账户。从各地的试点来看,要想“职工医保家庭共济”,则需要个人申请办理医保个人账户家庭互助业务。办理了这个业务之后,才可以申请将自己医保账户中的钱划转到其他家庭成员身上。而转多少钱,各地的办法也不一样。比如,2020年7月1日,福建省医保局宣布开设家庭共济账户的参保职工,可将个人账户超出2000元的部分划入家庭共济账户,供本人及其未成年子女、配偶等直系亲属使用。而申请这个账户是否便利,也是老百姓关心的问题。对于许多家庭来说,家庭成员不在同一省份,一些地方规定,如果想使用医保个人账户的家庭共济政策,则父母需要到子女缴纳医保统筹区内定点医院使用。比如子女在海南工作,而父母留在东北老家,为了申请个账户要来回飞一趟,自然不合算。
因此,这还需要各地在先行先试的过程中,多些人性化的思考。既然要办,就把事情办好,真正给予百姓便利,在百姓关心的问题上,在问题的痛点、堵点上“下功夫”,把“职工医保家庭共济”办成便民、惠民的好事儿。
【提要】这个提醒很及时,虽然国家文件尚未正式出台,但各地已经在试点。从各地的试点来看,要想“职工医保家庭共济”,则需要个人申请办理医保个人账户家庭互助业务。办理了这个业务之后,才可以申请将自己医保账户中的钱划转到其他家庭成员身上。申请这个账户是否便利,能转多少钱,都是老百姓关心的问题,各地的办法也不一样。这都需要各地给予需更多解释。
北京医疗保障局16日通过发布文章称,“医保卡可以全家使用”消息不实。“职工医保家庭共济”指的是,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内资金家庭成员共济使用。但医保个人账户不是社保卡,社保卡只能本人实名使用。目前,国家相关政策文件尚未正式出台,待国家文件正式出台后,北京市将按照国家要求,结合实际,做好贯彻落实。
这个提醒很及时,但还需更多解释。虽然国家文件尚未正式出台,但各地已经在试点。按照不少老百姓的理解,医保个人账户就是社保卡,比如,在门诊支付时,老人社保卡里没钱了,可以使用孩子社保卡里的钱,这样不仅能够解决许多家庭的燃眉之急,也有利于实现“家庭共济”,但实际操作是不可能的。
从医保卡看,医院难以分清是不是家庭成员,如果医院通过,就等于你拿任何一个人的医保卡都可以使用。这就违背了国家关于“本人参保,本人享受待遇”的原则。依据国家《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使用他人社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冒名就医、购药,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涉案人员将被暂停医疗费用医保实时结算;还要接受医保行政部门的罚款(骗取金额的2至5倍)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
2012年3月23日,广东省政府办公厅提出激活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功能,将个人账户拓展为家庭账户。从各地的试点来看,要想“职工医保家庭共济”,则需要个人申请办理医保个人账户家庭互助业务。办理了这个业务之后,才可以申请将自己医保账户中的钱划转到其他家庭成员身上。而转多少钱,各地的办法也不一样。比如,2020年7月1日,福建省医保局宣布开设家庭共济账户的参保职工,可将个人账户超出2000元的部分划入家庭共济账户,供本人及其未成年子女、配偶等直系亲属使用。而申请这个账户是否便利,也是老百姓关心的问题。对于许多家庭来说,家庭成员不在同一省份,一些地方规定,如果想使用医保个人账户的家庭共济政策,则父母需要到子女缴纳医保统筹区内定点医院使用。比如子女在海南工作,而父母留在东北老家,为了申请个账户要来回飞一趟,自然不合算。
因此,这还需要各地在先行先试的过程中,多些人性化的思考。既然要办,就把事情办好,真正给予百姓便利,在百姓关心的问题上,在问题的痛点、堵点上“下功夫”,把“职工医保家庭共济”办成便民、惠民的好事儿。
国务院发文,解禁医用虎骨、犀牛角
通知称,允许将养殖老虎和犀牛的成分用于医疗或医学研究。
中国正式宣布解禁医用虎骨、犀牛角,符合条件的处方医师将获准使用虎骨和犀牛角。
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严格管制犀牛和虎及其制品经营利用活动的通知》,允许将养殖老虎和犀牛的成分用于医疗或医学研究,犀牛角和老虎骨头研磨后的粉状物,可在正规医院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认证的医生进行使用。
国务院在通知中指,犀牛角和虎骨在特殊情况”下得以被允许使用。这些特殊情况”包括:科学研究、医药、文化交流。
这就意味着,只有从人工繁育的犀牛和老虎(动物园饲养和繁育除外)所获取的犀牛磨角粉和自然死亡虎骨,才能用作科学研究或临床救治,并需在符合条件的医院,由经过国家中医药局确定的处方医师实施。
时隔25年,部分珍稀动物重新入药
1993年,国务院颁发禁令禁止犀牛角跟虎骨,当时标准十分严格: 不但禁止运输、携带、邮寄犀牛角和虎骨进出国境,还取消犀牛角和虎骨药用标准,不得再用犀牛角和虎骨制药。此后,有关虎骨的一切贸易活动全部被叫停,原卫生部在《中国药典》中删除了虎骨的药用标准,与虎骨有关的所有中药成药也全部停产。
2016年,新野生动物保护法获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实现27年来首次大修。在野生动物制品能否入药的问题上,新法规定: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科学论证,可凭专用标识出售和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作为药品经营和利用的,还应当遵守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为此番野生动物入药留出了法律通道。
然而,珍稀动物入药,尤其是老虎与犀牛制品的使用在医学界一直存在争议。虽然部分国家和地区认为犀牛角可以治疗癌症、中风等疾病。但许多医疗从业者认为没有证据证明虎骨、犀牛角等具有医疗功效。
著名科学松鼠会成员、美国普度大学食品工程博士云无心在接受《半岛都市报》采访时表示,犀牛角的主要成分是角蛋白,也确实没有发现它有什么特殊作用。他认为,犀牛是一种具有完全由角蛋白组成角的动物,跟人的头发的角蛋白一样,并没有特殊功效。
央视评论员、调查王志安也在上表示:没有任何临床证据显示,虎骨和犀牛角能治疗任何疾病。所谓的虎骨和犀牛角治病,都是远古时代巫医的胡闹。”
中医药界呼吁部分名贵动物入药
而对于珍稀动物无用论”,中医药研究者表示不认同。在中医药界,恢复部分名贵动物入药的呼吁从未停止。
全国人大环资委法案室主任翟勇在接受《南方周末》采访时表示,是野生动物的原料被替代,才导致的中药药力和作用下降。如果以后野生动物的原料都被替代了,中药可能就没用了。
前不久故去的中国工程院院士、中药药理学家李连达也从药用需求角度,策应过野生动物入药。他认为,虎骨在接骨续筋上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虽然动物药的应用范围不像植物药那么广,但已有两千多年历史,有些甚至是治疗危急重症不可替代的药物。
从上世纪八十年代中国加入公约后,已经逐步限制和禁止了犀角象牙和虎骨的使用,而且非常严厉。目前,这个通知是恢复了部分,我想这是中医医疗行业的部分人士呼吁的结果。”北京中医药大学教师杨桢在接受医学界”采访时表示,犀角禁用后,八十年代出品的安宫牛黄丸售价高达三万块钱一丸,一丸难求。这药是中医的急救药品,还没有可以替代的。”
杨桢认为,此番中国正式宣布解禁医用虎骨、犀牛角,是评估了中医禁用有关动物制品后作出的决策。事实上,野生动物的濒危不完全是药用的结果。中国从自己的历史文化传统出发,做出实事求是的决策,无可厚非。美国没有禁枪、日本没有禁止捕鲸,都有自己的国情,中国的中医药使用部分动物药材,也是可以理解的。况且虎骨是使用死亡老虎的虎骨,不存在人为捕杀的问题。”
参考文章:
半岛都市报:探访野生动物繁育基地 白犀牛角入药引热议
南方周末:救动物还是先救人——珍稀动物入药:修法落地,争议不绝
新华社:国务院印发《关于严格管制犀牛和虎及其制品经营利用活动的通知》
国务院发文规范基层政务公开
本报北京1月8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宁迪)财政预算、税收管理、保障性住房、医疗卫生……1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地方政府的政务公开将有统一标准和规范。
《意见》提出,到2023年基本建成全国统一基层政务公开标准体系,覆盖基层政府行政权力运行全过程和政务服务全流程,基层政府政务公开工作机制、公开平台、专业队伍进一步健全完善。
《意见》共14条,对基本建成统一的基层政务公开标准体系提出了不同阶段的要求。
基层政府要对照国务院部门指定的国土空间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公共资源交易、财政预决算、安全生产、税收管理、征地补偿、保障性住房、环境保护、食品药品监管、就业创业等26个试点领域标准指引,结合本级政府权责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全面梳理细化相关领域政务公开事项,于2020年底前完成本级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编制,实行政务过程和结果全公开。
《意见》要求国务院部门结合本部门主要职责,确定涉及基层政务公开的其他领域,围绕公开什么、由谁公开、在哪里公开、如何公开等,于2021年底前编制完成相关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
针对公开的方式方法,《意见》提出基层政府要构建发布、解读、回应有序衔接的政务公开工作格局,优化政府信息管理、信息发布、解读回应、依申请公开、公众参与等工作流程。
《意见》还提出了基层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的基本要求,基层政府要明确公众参与的事项范围和方式,并向社会公开;对公共政策措施、公共建设项目,要采取多种方式,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完善利益相关方、群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政府有关会议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