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判无罪!15年前中学生奸杀案再审
今天上午9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对15年前的一起中学生奸杀案再审,当年被判无期徒刑的当事人张志超被改判无罪。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原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告撤销原审判决。
张志超今年31岁,获刑前是山东临沭二中分校高一24班班长。2005年2月,他被警方认为在教学楼洗刷间强奸并杀死一名同校女生。次年,山东临沂中院以强奸罪判处他无期徒刑。他的同学王广超因“虚假证言、包庇”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今天,王广超也被改判无罪。
2011年,张志超及母亲马玉萍开始申诉。2015年5月27日,中国青年报刊发报道《迷雾重重的中学生奸杀案》率先披露该案。代理律师、北京大禹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逊认为原判定罪只有口供而无可靠物证。
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作案时间为6点20分左右,而多名证人证言显示,张志超当天6点15分参加升旗仪式,随后于6点20分开始参加操场跑步,并于6点35分回到教室上课。这些证言未体现在一审办案机关的材料中。
此外,张志超及王广超均反映在侦查阶段曾遭遇刑讯逼供,才作了有罪供述,甚至不敢当庭上诉。
2019年12月5日,此案在淄博中院开庭,庭审过程中,公诉方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表示,现有的证据不能相互印证,无法形成张志超强奸杀人的证据链条,对于没有证明力的或者证明力不足的证据,不应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山东高院依法改判张志超无罪。
改判无罪的张志超在接受媒体采访
张志超之母马玉萍坚信,儿子不应该“疑罪从无”,而是完完全全的无罪。今天,她为张志超带来了全套的新衣服和新鞋,以庆贺他“重获新生”。下一步,张志超的家属及律师将为其申请国家赔偿。
被羁押及服刑期间,张志超的爷爷、奶奶、姥姥、父亲相继离世。马玉萍计划,儿子重获自由后先好好做个体检,调理好身体,希望张志超未来能学一门技术,早日回归社会。
“我也希望能早日抓到真凶,给受害者一个交代。”马玉萍说。
案件梳理
2005年1月10日
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第二中学分校一名女生突然失踪。
2005年2月11日
临沭县第二中学分校一名老师报案称,在一个停用厕所内发现一具女性尸体。
2005年2月12日
凌晨1点,张志超被传唤到临沭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接受讯问。
2005年2月26日
张志超被正式逮捕。
2006年3月6日
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张志超犯强奸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2011年
张志超在与母亲马玉萍的一次会见中突然开口喊冤,称自己遭到刑讯逼供。从此,马玉萍开始为儿子四处申诉。
2012年3月19日
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
2012年11月12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
2014年
临沂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不予提起抗诉。
2015年10月
山东省检察院开始复查该案。
2016年4月15日
山东省检察院告知马玉萍,因案情重大复杂,复查延期3个月。7月中旬,复查再次延期。
2016年~2017年间
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于2016年4月25日、2016年12月13日和2017年5月2日通过远程接访系统进行了3次视频接访,在了解了张志超的案情后,最高法正式立案审查。
2017年11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再审“张志超案”,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再审。
2018年~2019年间
2018年2月8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对张志超强奸、王广超包庇一案再审,随后分别在2018年5月、2018年8月、2018年11月、2019年2月、2019年5月、2019年8月,连续六次对该案延长审限。
2019年12月5日
“张志超案”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不公开审理,经过4个多小时的审理,出庭的检察员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方提出疑罪从无,但法院未当庭宣判。
2020年1月13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张志超案”再审宣判,张志超无罪释放。
2005年案件发生时
张志超不满16岁
一年后
他被判处无期徒刑入狱
狱中的张志超
改判无罪的张志超拿着判决书走出法庭
今年5月
张志超将满31岁
“药神案”改判 彰显法治进步
6月2日,连云港“药神案”二审宣判,一审法院认定的销售假药罪被改为非法经营罪,14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均有所减轻,另有1人被判无罪。这起因代购、销售印度仿制抗癌药引发的刑案,因与电影《我不是药神》情节相似,被称之为连云港“药神案”。
评:“药神案”改判,突出彰显了我国法治进步。过去,因《药品管理法》中有涉及假药的相关规定,法院以销售假药罪判决可以理解。但把能为患者“续命”的、境外合法上市的靶向药认定为假药,既不符合这类药品真实情况,也与公众认知存在偏差,还忽略了患者感受,所以修改法律规定是必然要求。
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既给了司法机关审理“药神案”的法律依据,也给了法律代理人、当事人重新辩护的理由。这类案件纷纷改判,不仅减轻涉案“药神”的处罚,给患者心理安慰,还会唤起公众对法治的敬仰,提升司法公信力,这都是法治进步带来的积极效应。 丰收
顾雏军案改判,体现实事求是法治精神
社论
随着法治理念与实践的进步,对过去的错判依法纠正也是实事求是法治精神与法治正义的必然要求。
历经坎坷,几经波折,众所瞩目的顾雏军案终于尘埃落定。
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等人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再审一案进行公开宣判,判决撤销对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的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定罪和量刑,维持对顾雏军挪用资金罪的定罪,并判处五年有期徒刑(已经执行完毕)。其他原审被告人,或维持原判,或宣告无罪。
最终,顾雏军仍因挪用资金罪领刑5年,这意味着他仍然是有罪之身,但较之前酌减了3年。
或许,这并不是顾雏军及其辩护律师所期待的无罪结果。毕竟,在最高法宣布再审的一批涉产权案中,张文中等“类似”案件之前均已改判无罪,而在影响力上不遑多让的顾雏军案改判轻罪,与其无罪的期望间仍有落差。
但据法庭查明事实,顾雏军等人在公司变更登记过程中虚报注册资本、不按规定真实财会报告、挪用6300万元资金的行为,考虑到历史背景、客观因素,以及证据不足等原因,的确不应过于苛求入罪求刑。而顾雏军、张宏从上市公司挪用2.9亿元,用于顾雏军个人注册公司的行为,确实符合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认定有罪并判处刑罚并无不妥。再审的实际量刑,随着挪用资金数量的递减,作出了相应的裁减,从法律层面讲,也属“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因此,这个改判结果也是实事求是、依法纠错的法治原则恰如其分的体现。
虽非无罪,却已改判,客观而言,这份再审判决书对当事人仍有现实意义。
一是由数罪并罚到单罪轻判,顾雏军多年以来戴着的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沉重“帽子”被一举摘掉,一度受到损害的个人名誉及商誉,也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恢复。
二是为国家救济开启了必要通道。根据《国家赔偿法》及有关司法解释,顾雏军及其他同案人员,即便再审改判轻罪,也可以就错误判决造成的“超期羁押”对人身自由的侵害,申请相应的国家赔偿,这也是法治正义回归的应有之义。
跳出个案的窠臼,对于更多的企业家而言,这次再审改判更有指向性价值。从中央关于完善产权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到两高《通知》,再到张文中、顾雏军等系列案件再审改判,传递出依法保护产权的决心。而用法治廓清个体行为的是与非,无疑是对产权、对企业家最好的保护,也将为改革中国注入更多信心。
法治正义也必须用法治的方式去实现。囿于当年的司法环境,对于一些有违法治的错判,并不宜过于苛责。而随着法治理念与实践的进步,对过去的错判依法纠正也是实事求是法治精神与法治正义的必然要求。在法治视域里“回炉重铸”,不是为了“摘帽”而“摘帽”,遵循法治原则,在现行法律框架内拿证据说话,既是给当事人以合理交代,也是还社会以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