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6日,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敲诈勒索罪对郭某提起了公诉。2019年3月19日下午,丰台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被控敲诈勒索罪的郭某当庭认罪悔罪,其表示案发当时自己脑子一热,随口说的“要500万元”,而实际上他只是想吃顿免单火锅。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制造食品安全假象为手段,以损害商业信誉为要挟,向监管部门虚假举报,向公安机关虚假报案,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某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敲诈海底捞案宣判
为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诚实守信的社会价值体系,保护良好的营商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郭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二、在案扣押物品,均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