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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干部勾结境外敌对势力,招兵买马企图颠覆国家政权

2016年,肃某通过网络结识了身在境外的某敌对组织骨干成员。随后,该骨干成员入境成都,与肃某密谋策划通过开展暴力行动颠覆我国国家政权,妄图改变中国政治制度。肃某和该敌对分子商定,先从境外采购武器,再在国内招募所谓“敢死队”,于2017年春节期间在云南昆明袭击派出所,并抢夺驻军弹药库,实施断水、断电及纵火行动。若行动成功,肃某将通过网络媒体公布他草拟的政治诉求;若行动失败,则想办法撤退到境外。yCA

肃某将他们的行动命名为“中国班加西工程”,并开始了积极的准备工作。他建立了多个微信群进行指挥协调,指使人员赴云南考察边境路线,赴境外与敌对分子见面,商议武器和资金事宜。令肃某和其同伙没想到的是,他们还在犯罪策划阶段,就已进入国家安全机关视线,在暴力行动实施前,他们就被全部抓捕归案。yCA

2019年4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依法进行宣判,认定肃某犯颠覆国家政权罪,肃某当庭表示认罪悔罪。yCA

颠覆国家政权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颠覆国家政权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犯罪表现。yCA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这里的颠覆,是指以任何手段推翻或篡夺国家现政权,包括中国各级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在内的整个政权。中央政权的安危,关系到国家的前途与命运,决定社会主义事业的成败。yCA

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 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yCA

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y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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