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一村民嫁女用筛子盛26万现金被通报批评:助长炫富攀比
“江西日报”公号10月11日消息,近日,江西一村民嫁女被举报了,事情源于一段网上视频。鄱阳县侯岗乡塘西村村民的嫁女婚礼仪式上,用筛子盛着现金26万元。网友认为系“天价彩礼”,对其进行了举报。当地立刻进行调查,并发布通报:
关于对塘西村黄幼喜的通报批评
各村委会:
2020年10月6日上午,塘西村王古形组黄幼喜在女儿出嫁“妆郎”仪式上,用筛子盛着人民币26万元陪嫁现金,并被网友拍照以抖音视频上传到网络上,后被举报到鄱阳县移风易俗领导小组办公室。
黄幼喜在嫁女时晒出巨额陪嫁现金的行为违反了“婚事新办”的社会公序良俗,助长了人们炫富、攀比的拜金主义不良社会风气,并在全县造成了不良社会负面影响。为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扎实推进全乡移风易俗工作,特对黄幼喜进行全乡通报批评,并将该事迹在塘西村移风易俗宣传栏红黑榜上以“黑榜”张榜公布。
望全乡各村委会、红白理事会以此事件为戒,做到举一反三,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切实做到“婚事新办、丧事简办、他事不办”的标准,为做好侯家岗移风易俗工作、建设社会主义文明新风尚共同努力。
特此通报
侯家岗乡移风易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10月7日
近些年,“高价彩礼”相关的新闻并不少见,特别是一些农村地区流行“天价彩礼”,一些青年哀叹“娶不起媳妇”“结不起婚”。
针对当前一些地方天价彩礼、奢侈浪费办婚礼等问题,国家出手了
民政部日前印发《关于开展婚俗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将在试点地区对天价彩礼、铺张浪费、低俗婚闹、随礼攀比等不正之风进行整治,推进社会风气好转。
江西出手了
安义县
2017年4月,安义县综治委、县法院联合开展彩礼纠纷综合治理工作,出台了《关于提倡移风易俗、婚事新办、树立文明乡风的村规民约》;2018年9月,安义县政协、县文明办出台了《安义县打造“乡风文明建设示范县”实施方案》,并出台《婚丧礼俗指导标准》,用于指导党员干部和农村群众操办婚丧礼俗事宜;2019年春节期间,安义县启动婚丧陋习集中整治行动,建立了婚丧事宜操办每日报送制度。安义县结婚彩礼从最高的68.8万元降到10万元以内。
丰城市
丰城市丽村镇印发红头文件要求抵制高价彩礼、树立婚嫁新风,礼金不超过99000元人民币,办席不超过10桌,每桌不超过380元(含烟酒)。
赣州市
赣州印发通知要求遏制高价彩礼,整治婚嫁彩礼过高、大操大办,因婚致贫、返贫问题,办席规模、彩礼、礼金等也将“限高”。
今年两会上,一人大代表还建议将彩礼纳入婚姻法,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彩礼上限,让法律来约束"天价彩礼"。
(原题为《江西一村民嫁女被举报!只因……》)
村民举报见义勇为被顶替 被举报者起诉其侵犯名誉索赔6千余元
7月10日,安徽涡阳男子郭刚举报称,自己在2018年3月见义勇为的事迹被他人冒名顶替,对方还因此登上当年6月的“中国好人榜”,并获相应奖励。此事引发网友关注,涡阳县委宣传部当日发布通报称,已就此事展开调查,相关情况将及时公布。
7月30日,举报者郭刚告诉红星新闻记者,日前他收到法院的传票,被举报者宋志伟将其告上法庭,要求恢复名誉权并索赔6503元。该案将于8月11日上午9时在涡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被举报者起诉侵害名誉权,索赔6千余元
据当地媒体报道,2018年3月1日,涡阳县城东街道田小庙村发生一起轿车与返途校车相撞并坠河的事故,造成7人受伤,2人死亡。事发现场有多人施救。当年6月,宋志伟等四人因见义勇为登上“中国好人榜”,但其中并没有举报被冒名顶替的郭刚。
宋志伟等四人登上“中国好人榜”
据起诉书显示,原告宋志伟指称,2020年7月,被告郭刚在媒体上称2018年3月见义勇为的事迹被原告冒名顶替,是以举报为名捏造事实,散布谣言,是对原告的侮辱诽谤。相关报道发出后,原告承受巨大的舆论压力,名誉受到严重损害,并不得不辞去工作,从外地赶回家乡配合当地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宋志伟称,上述案实已对自己构成名誉权的侵害,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其侵权,并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索赔6503元。
郭刚表示将应诉,“不会妥协”。他坚称,彼时将校车司机从车内救出来的是自己和弟弟郭杨,从头至尾没见过宋志伟。7月11日回家后,他找了多位村民为其作证。据其的视频显示,十多位村民称当年在救人现场没有见过宋志伟。
郭刚称自己救人的事实被宋志伟挪用
7月30日下午,宋志伟拒绝了红星新闻的采访。此前,他接受红星新闻专访时表示,救人时没料到能获奖,自己当时确实参与救援被困校车司机,并被车窗玻璃划伤了手。“‘亳州好人’‘安徽好人’‘中国好人’这些都是后来几个月被评选上的,且进行了公示。”他反问“怎么会拿自己的名誉,去冒险顶替别人的事迹?”
7月10日,红星新闻记者曾到了当时在现场参加救援的张义军、张小伟、王廷峰三人。张义军、王廷峰两人表示,当时一心只顾着救人,并未注意到郭刚、宋志伟等人,且不认识宋志伟。张小伟则表示,确实在现场看到了郭刚,“也见着他下水了,好像是去救那个校车司机”。
红星新闻记者查询到,2018年3月4日,安徽电视台报道了郭刚的救人事迹;3月5日,亳州晚报也报道了宋志伟的救人事迹。两人表述的救援对象都是校车司机,情节也大致相同。
宋志伟姐姐所发朋友圈
2018年3月1日18时12分,宋志伟的姐姐在空间上发了一条点赞弟弟见义勇为的信息。照片中,宋志伟赤裸着上身,左手用毛巾擦着脸,右手握成拳头状。宋志伟的姐姐称,弟弟确实下水营救校车司机,且右手被碎玻璃划伤,当晚父亲还领着弟弟去村医处进行包扎。
校车司机儿子:大家都说是举报者救的 曾去其家里感谢
事故中,校车司机杨某某在被救出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其儿子杨明告诉红星新闻,父亲殁年51岁,“当天孩子都送完了,返校途中出的事儿,轿车全责,司机被判了五年”。
为父亲操办完丧事以后,杨明拎着礼物到事发地附近的田小庙村曹园自然村感谢救人者,“幼儿园园长告诉我,当时把我父亲从车里拖出来的是郭刚两兄弟,他在事发后第一时间赶到了现场。”
村民证词
“后来我去村里问,村民们也是这么说,一个人说或许假,但一传十都这么传的,这事应该不会假,”杨明回忆,到郭刚家中后,并没有见到郭刚本人,“只有他母亲、媳妇儿,还有一个孩子在”。
杨明称,自己后来也知道救人者被评为见义勇为,但是直到最近他才知道榜单中的四名救人者中没有郭刚两兄弟的名字,“救人就是救了,不能让好人吃亏,我愿意为他作证。”对于宋志伟救人的情况,杨明称当时不在现场,不了解情况。
红星新闻记者多次致电校车所属幼儿园园长张某某试图求证,但截至发稿未能接通。
此前报道:
男子举报:见义勇为被人冒名 “顶替者”反斥:系举报者污蔑
红星新闻记者 李文滔
村民举报镇干部工作日饮酒等被纪委认定不实,并被诉寻衅滋事
因为举报镇干部工作日不上班、喝酒,河南虞城一位村民被逮捕,目前已由当地检察院向法院起诉。
起诉书显示,该村民曾举报5名镇干部,虞城县纪委调查认定其举报内容不属实。公诉机关认为该村民涉嫌寻衅滋事罪,扰乱正常的工作秩序”。辩护律师则认为,当事人是通过相关部门网站等正常途径举报,就算举报内容不属实,也不应认定为犯罪。
根据虞城县法院的出庭通知,此案将于11月9日开庭审理。
此案的被告人卢继华,是河南省虞城县张集镇卢庙村人。2018年2月15日,他涉嫌敲诈勒索被刑事拘留,一月后被当地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执行逮捕。9月14日,虞城县检察院对此案提起公诉。
起诉书显示,2014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卢继华多次举报张集镇政府工作人员任圣义、王仲奎、刘开庆、刘富强、张秋兰等人工作日不上班或工作日饮酒等。上述被举报的5名镇干部中,包括镇党委书记、镇长、驻村干部等。
起诉书称,卢继华的举报内容并不属实,后经虞城县纪委调查,其举报均不属实,扰乱正常的工作秩序。”
虞城县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卢继华无事生非,扰乱正常的办公秩序,情节严重,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责。
辩护律师刘征介绍,卢继华因为土地租赁纠纷等问题向镇干部反映过程中,发现有干部存在工作作风问题遂开始举报。他认为卢继华的举报没有破坏现实的社会秩序,也没有扰乱网络空间秩序”,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条件。
他的举报,都是发在中纪委、国家信访局等部门的内部网站上,没有在其他网上散布。”刘征说,关于举报内容是否属实,那是相关部门的调查职能,不是举报者的职责,按照正常程序举报,就算举报的内容不属实,也不应该是犯罪行为。”
除了寻衅滋事罪外,卢继华还被指控犯敲诈勒索罪。
起诉书称:2014年,卢继华举报张集镇原国土所长马景存工作日饮酒睡觉,后来卢继华以在网上删除举报贴子并不再举报为由,敲诈马景存现金6000元。辩护人刘征认为,马景存称6千元是当面支付给卢继华的,但时间、地点等关键细节存在诸多疑点,而卢继华称他从未与马景存见过面。
虞城县检察院认为,应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卢继华刑责,数罪并罚。刘征则表示,他将为卢继华作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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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