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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药品销售新规征求意见的电子处方应确保来源可靠

为加强药品网上销售的监督管理,规范药品网上销售行为,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日公布《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意见。

根据征求意见稿,网上药品销售者应为药品上市许可证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或药品经营企业。中药材生产企业销售其生产的中药材,应当履行本办法规定的持有人的相关义务。

药品网络销售不得超出企业的经营模式和药品经营范围。如果药品网络销售者是持有人,则只能销售有批准文号的药品。未取得药品零售资格的,不得向个人销售药品。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等国家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通过互联网销售。药品零售企业通过互联网销售药品,不得以购买药品为礼品或者购买商品为礼品的方式向社会提供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药品零售企业通过互联网销售处方药时,应当确保电子处方来源真实可靠,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处方调剂审核,对使用的处方进行电子标记。

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履行建立药品网络销售安全管理制度,实现药品销售全过程的可追溯性和验证性,建立并实施配送管理制度,确保药品质量安全。向个人销售药品的,还应与执业药师建立网上药学服务系统,指导合理用药;执业药师的数量应与经营规模相适应。

允许药品网络销售者通过自建网站、网络客户端应用、第三方平台或其他形式依托相关网络服务商自建网店进行药品网络销售。开展药品网络销售的企业应当具备符合业务发展要求的应用软件、网络安全措施和相关数据库。

关于药品销售第三方网络平台的义务,《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要建立检查制度,对发布的药品信息进行检查,对交易行为进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主动制止,对涉及药品质量安全的重大问题及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平台应保存药品展示信息、交易记录、销售凭证、评价和投诉举报信息。保存期为药品有效期后不少于3年且不少于1年。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药品网上销售的监督管理措施和法律责任。(记者沈绍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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