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印发 《关于正确认识和规范使用高校人才称号的若干意见》 的通知
[2020]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厅(单位)教育厅(局),部属高等学校,省厅共建高等学校,部内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要求,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激发人才创新活力,切实扭转高校“唯帽子”倾向。为提高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我部制定了《关于正确认识和规范使用高校人才称号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印发给
各地区、各部门、各学校要提高政治地位,强化政治责任,落实主要职责,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帮助广大人才充分认识和正确理解《意见》,营造良好的实施氛围。坚持以问题为导向,深入找出当前工作中不符合《意见》要求的问题,形成问题清单、整改清单和责任,制定详细的整改计划,逐项落实。整改计划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报我部人事司备案。严格控制《意见》的要求,全面梳理相关制度文件,抓紧修订完善,建立长效机制。根据实际情况,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开展创新工作,注重总结经验,于2021年6月30日前将《意见》的实施情况和经验报告我部人事司。各有关部门(单位)的教育厅(局)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各高校按要求实施《意见》。请将实施过程中的相关意见和建议及时向我部汇报。
教育部
2020年11月30日
关于正确认识和规范使用高校人才称号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贯彻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和人才工作的重要论述,坚持新的发展观,实践新时期党的组织路线,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贯彻《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树立正确的人才观,促进人才的优质发展,促进人才称号回归学术性和荣誉性,鼓励和引导高校人才队伍坚持最初的使命, 献身爱国主义,勇于创新,就正确认识和规范高校人才称号的使用提出以下意见。
一、正确理解人才称号的内涵。人才称号是在人才计划或项目实施过程中给予人才的评选标志,充分肯定不同阶段人才的学术成就、贡献和影响力。它不是人才的“永久卡”标签,也不是人才分类的标准。获奖者不享有学术特权。授予和使用人才称号的目的是赋予人才荣誉、使命和责任,为其成长树立标杆,鼓励和引导人才强化使命,为实现“两百年”目标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二、正确看待人才与人才职称的关系。人才称号获得者是优秀人才的代表,是高校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坚持人力资源是第一资源的理念,尊重和爱护人才,平等对待各类人才。要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完善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激励、监督和流动机制,创建
三、正确认识人才称号获得者的使命责任。高校人才称号获得者的第一个身份是教师。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牢记为党育人、为国家育人的使命,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师德师风规范,把培养德才兼备人才的根本任务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努力在培养时代新人和优秀拔尖人才中发挥突出作用。我们要坚持自主创新、自力更生,面向世界科技前沿、经济主战场、国家和人民生命健康的重大需求,实现关键核心技术的重大突破和哲学社会科学的繁荣发展,努力在科教文化强国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为实现高质量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长远目标提供支撑。要加强价值引导,坚持精神追求,勇于承担社会责任,大力弘扬优良学风,淡泊名利,潜心研究,甘当他人阶梯,回报他人后学习,努力成为爱国、创新、求实、奉献、协作、育人的楷模。
四、推进人才计划改革。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要加强人才计划的战略性、系统性和基础性建设,将人才计划实施的重点转移到鼓励和引导优秀人才围绕国家重大战略、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改革发展,履行具体工作职责,做出创新贡献。要精简教育领域各类人才计划,优化整合原有人才计划。类似的级别,类似的措施,同等的力度,原则上不会重复,也不会新建。在实施同级人才计划时,高校应避免重复推荐人选,同一人才在计划支持期内只能获得一个。要认真审视正在实施的人才计划,明确计划定位,完善管理制度,依法加强管理,全面纳入政治立场、师德、教育教学、教材编写、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团队建设等要求。纳入候选人的条件和考核内容,以避免出现只给人才授予职称,而不进行有效管理考核的现象。要对人才计划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对实施效果差、重复支持、没有实质性支持措施的要及时终止。
五、加强人才称号获得者的岗位管理。高等学校应当依法加强对人才称号获得者的合同管理,明确工作职责、目标和任务,建立健全中期绩效报告、录用考核制度和重要事项报告制度。要在履行合同、承担任务、发挥作用等方面加强对人才称号获得者的考核。考核不合格者,要严格按照规定处理,加强合同约束力,推动人才称号获得者树立法治意识,强化责任。要完善兼职和兼职薪酬管理制度,加强对人才“双聘”和“多聘”的监管。完善人才职称退出机制十分必要。如果不能按照相关规定或合同履行职责,将取消合同,不再提供计划支持;对于违反师德师风等法律法规的,将强制撤销和撤销其职称和资格,以实现人才计划。如果支持期已经结束,原则上不再使用相应的人才称号。如有必要使用,应标明支持期。如果未指定支持期,应标记所选年份。
六、规范人才招聘和引进。高等学校要紧密结合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学校定位、学科发展规划和人才队伍建设实际,制定人才队伍中长期发展规划,准确提出人才招聘和岗位引进要求,坚持人岗匹配原则,广纳人才,不把人才称号作为硬性指标,不为人才称号获得者发布“明码标价”的招聘广告。要统筹利用国内外人才资源,不以出国(境)学习或工作经历作为人才招聘和引进的限制性条件。严格按照法律、政策和合同约定招聘和引进人才,支持期内不招聘高层次人才。禁止采取“无人事档案、无流动手续”或建立单独的人事档案等非法做法招聘和引进专职人才。人才成绩严格按照签约单位确定,不跟人。发达地区不得单方面通过高薪高待遇招标方式招聘人才,尤其是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的人才。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探索建立高层次人才流动早期培训投资补偿机制。鼓励中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高校人才称号获得者与学校签订长期服务合同,为国家和地区发展战略的实施做出贡献。
七、大力培养和扶持各类人才。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要坚持分类政策,为不同发展阶段的人才提供应有的支持,搭建满足不同层次、不同类型人才需求的发展平台。高校要紧密结合国家人才计划和学校实际,统筹考虑人才职称获得者和其他高层次人才,建立具有学校特色的人才培养和支持体系。对于扶持期人才称号获得者,要按照政策和合同落实扶持条件和保障;对于其他人才,应完善针对性和包容性的支持措施。原则上不设置年龄、资历等非学历门槛,最大限度发挥人才的创造力。我们将加大青年人才的发现、培养和使用力度,根据科技创新、文化遗产创新和人才发展潜力的需要,提供长期、稳定、丰富和多样的支持。
八、改进考核、评价和评审方法。教学评估和学科评估应坚持对教师素质的综合评估,不以人才的职称和数量作为评估的直接依据,减少评估结果与学术资源配置的直接联系。人才测评、职称评定和就业工作要把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师风放在首位,突出教育教学的实效性,根据学术水平、实际贡献、发展潜力和现实表现科学设定评价指标和考核周期,优化评价标准和方法,合理运用综合评价、分类评价、代表性成果评价和同行评价等方式科学开展评价,完善面向创新能力、质量、效益和贡献的人才评价体系。各类学科基地评估、学位项目申报、项目评估、评奖评比应结合实际情况建立与其特点相适应的评估指标体系,是否获得人才称号或人才称号获得者人数不应作为限制性条件或评估的重要内容,相关申报中未设置填写人才称号的相关栏目。
九、坚持正确的收入分配取向。高校应坚持按岗定薪、按劳分配、给定工资的原则
十、净化人才称号使用外部环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注重宣传各类人才的成就和贡献,不以人才称号为宣传重点,不公布各类有关人才称号的名单、统计数字和排名,不引用和宣传以人才称号为主要指标的其他机构撰写的报告和排名。科研项目(基地、平台)负责人、项目评估专家、高被引论文作者、学术机构负责人不得作为人才使用或宣传。
十一、加强对人才职称使用的监督。高等学校要强化主体责任,将规范使用人才职称作为推进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定期开展自评和自查,听取学校各级人才的意见和建议。教育部和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人才职称规范使用纳入巡视检查工作的监督范围,加强对人才职称规范使用的监督和指导。要定期清理项目、人才、学科、基地等评估活动中单纯量化人才职称的做法。并及时纠正和纠正错误。对违规使用人才称号问题严重的,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责令限期整改。
十二、加强党对人才工作的领导。高校党委要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完善党管人才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决扭转“只戴帽子”的倾向,在人才工作的各个环节实行规范使用人才的称号。要建立人才引进的签到机制,设立专门的工作班,完善签到程序,拓宽签到渠道,加强人才政治素质、师德师风、学术观点、廉洁自律、现实表现的综合签到。要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导和政治吸收,组织培训和国情学习等教育实践活动,加强对人才的联系服务,积极为人才落户、子女上学、享受医疗卫生服务创造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