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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从明年3月开始实行痛经假!不允许因为女职工结婚怀孕而降薪、限制晋升

辽宁省政府网站近日消息,《辽宁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近日正式发布,将于2021年3月1日生效,为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因生理特点在工作中造成的特殊困难,保障其安全健康。

《办法》 规定,用人单位与女职工在订立书面劳动(聘用)合同时,不得与女职工约定限制结婚、生育等内容;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休产假、哺乳等原因,降低工资,限制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予以辞退,单方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对女职工经期给予劳动保护。经期不得安排从事国家禁止的劳动;从事连续站立劳动,每2小时至少安排10分钟休息;医疗机构或者妇幼保健机构诊断为重度痛经或者月经过多的,应当给予适当休息1至2天。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孕期从事国家禁止的劳动;工作时间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工作时间;如果不能适应原岗位,应减少劳动量或临时安排其他能适应的岗位。

怀孕不满3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的,或者怀孕超过7个月的,不得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工作,并在每日工作时间内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休息时间。

女职工享受98天产假,其中分娩前可休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如果是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产假将增加15天。产假期满,经本人申请并经用人单位同意,可以休哺乳假至婴儿满一周岁,哺乳假期间的工资由双方协商确定。

《办法》指出,如果女职工出现严重的更年期综合征症状,不能适应原工作,申请减少工作量或调整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可根据医疗机构或妇幼保健机构的诊断和实际情况作出适当安排。用人单位应当每年为女职工安排1次妇科检查,至少每2年为女职工安排1次宫颈癌、乳腺癌检查,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违反《办法》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有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应急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投诉。或工会和妇女组织。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和组织将及时依法调查处理,或者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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