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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在过去的25年里发布了25个国家赔偿的典型案例

新华社北京12月29日电(记者任勤勤、罗沙)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实施。今年是《国家赔偿法》实施25周年。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25年来国家赔偿的25个典型案例,展示了国家赔偿制度从扎根到发展和完善,对于规范公共机关公正司法和依法行政的重大意义。

“国家赔偿法是一部保护人权和规范公共权力行使的宪法。在过去的25年里,国家赔偿审判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健康发展,有效地保护了人权,规范了公共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赔偿委员会主任陶凯元说。

1995年,湖南省人民法院在一起错误执行国家赔偿的案件中,解除了对500件洋河大曲酒的扣押,并将其返还给原告进行赔偿。这也是《国家赔偿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起申请人依据《国家赔偿法》请求国家赔偿,人民法院依据《国家赔偿法》审理并作出赔偿决定的国家赔偿案件。

1997年,广东一起刑讯逼供致死国家赔偿案,法院判决公安局赔偿死者近15万元,支付未成年子女生活费,每年支付父母生活费,直至死亡。本案是我国第一起国家赔偿的刑讯逼供案件,由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使死者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得到了应有的赔偿,其权利得到了最大限度的保障。

十八大以来,各级法院进一步加强人权和财产权保障,妥善审结“张叔叔”、胡歌吉列托亲属、聂树斌亲属等一批刑事赔偿案件;审理沈阳北鹏公司、丹东益阳公司等一批财产赔偿案件,依法保护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大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高司法公信力。

“新时期,人民法院在国家赔偿审判工作中提出了‘赔偿’和‘做好事’的新理念,充分利用现有法律体系框架内的各种法律政策,尽可能在司法裁量范围内进行。有利于原告的解释。”陶凯元说。

2013年,张辉和张高平被拘留了近10年后无罪释放,分别获得110多万元的赔偿。人民法院坚持“改革与赔偿”的紧密联系,再审后向张辉、张高平道歉,并在收到赔偿申请十五天后作出国家赔偿决定。

在2018年广西一起国家赔偿案件中,1997年被警方非法枪击受伤,1998年获得近30万元赔偿的原告,20年后再次提出赔偿申请,最终再次获得49万余元赔偿。该案的审理打破了不合理做法的束缚,体现了人民法院试图突破国家责任制度的封锁点、疏通国家赔偿渠道的明确态度。

陶凯元表示,人民法院将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共同落实国家赔偿审判的新任务和新要求,全面提高国家赔偿审判工作的发展质量和效率,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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