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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批民法典案件在很多地方宣判,带来了重要变化?

新华社北京一月五日电(记者题:首批适用民法典案在多地宣判,带来哪些重要变化?)

新华社《新华观点》记者毛、吴、兰、

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民法典于1月1日生效。元旦假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广州、北京、上海等地法院先后宣判了一批适用《民法典》的案件,涉及高空抛掷物致残、艾滋病隐瞒病史结婚、金融贷款“砍头利息”如何认定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领域。这些案件的量刑引起了广泛关注。

首批宣判案件多涉民生痛点

4日上午8时30分,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就一起高空抛物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举行公开审理。这是《民法典》1月1日正式实施后,广州宣判的第一例。

被告黄某某的孩子从35楼摔下一个矿泉水瓶,导致年近70岁的原告于阿波受惊摔倒,造成十级伤残。法院当庭裁定,黄赔偿于阿波医疗费、护理费共计9万余元。

审理此案的法官罗英杰表示,近年来,全国各地高空抛物、坠物事件层出不穷,成为“全城之痛”。《民法典》的实施对于遏制高空抛物行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据不完全统计,4日,仅广州、北京、上海等地法院就宣判了7起适用民法典的案件,这些案件与民生息息相关。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梅陇法院判决一桩婚姻案件。原告李与被告姜经介绍认识,确认恋爱关系,已订婚并同居。李怀孕后,双方登记结婚。登记后,姜向妻子坦白,自己患艾滋病已有数年,长期服药。经过几次内心的挣扎,李决定终止妊娠,并起诉法院,要求取消她的婚姻。法院依据《民法典》宣告原被告的婚姻关系无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侵犯健康权纠纷案。原告宋在一次自发组织的羽毛球比赛中被对手击中,右眼受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法院认定宋系“自行冒险”行为,被告无故意或重大过失,裁定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此外,北京和上海的基层法院宣布了两起保理合同纠纷案件。上海金融法院也首次适用民法典,二审审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裁定贷款机构有义务在贷款合同中明确披露实际利率,贷款机构收取的超过约定利率的部分利息应当返还。

厘清边界、填补空白,避免和稀泥式审判

业内人士认为,新宣布的民法典案例反映了以下重要变化:

——明确责任边界,突出“以人为本”。

曾代理高空抛物侵权纠纷的广东律师孙炳文告诉记者,《民法典》细化了高空抛物造成损害的责任主体,强调只有在调查后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才适用共同赔偿原则,有望改变过去“一人诉整栋楼”的现象,体现“以人为本”的法治精神。

《民法典》还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责任和公安机关的侦查责任。原告于阿波在广州的代理律师黄表示:“高空抛物事故发生后,物业公司立即提供社区视频监控,帮助查明事故原因,并没有推卸责任。”

——添加原则

“在体育比赛中,一方因进攻、防守等原因受伤。而对方只要不是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就不需要承担责任。”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杨洁表示,《民法典》增加“自己承担风险”原则填补了立法空白。

北京天池君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梦认为,本案判决具有说服力。过去法院通常按照侵权责任法中的公平责任原则处理。即使被告根本没有过错,但在损害过程中存在因果关系,仍会要求原告给予一定的赔偿或补偿。这种引导会对整个社会的价值导向产生不利影响,甚至变成“谁受伤谁对,谁死”。

——管辖“霸王条款”,主张诚信。

在上海市金融法院二审判决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中,田、周与中原信托有限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利率为11.88%,实际利率高达20.94%。法院命令中原信托将84万元的额外利息返还给阿贝尔塔马塔的某个人。

上海金融法院审判组组长申表示,一些贷款机构利用其与借款人在专业知识上的不对称,一些机构只显示较低的日利率或月利率,以掩盖较高的年利率;有的收取“砍头利息”,造成“利率幻觉”,损害金融消费者权益。

法院二审认为,《民法典》规定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应当采取合理措施,提醒对方注意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明确未履行义务

时的法律后果。若因贷款人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导致借款人没有注意或者理解借款合同的实际利率,贷款人无权主张按照该利率计算利息。

“该判决体现了弘扬正义的契约精神、诚信负责的法治精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说,民法典提倡诚信为本、规范经营,为治理“霸王条款”提供了法律依据。

——新经济、新业态有法可依。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标的额近3000万元的保理合同纠纷,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也援引民法典中的新规定对一起保理合同纠纷案件进行一审宣判。

审理相关案件的法官认为,商业保理业务在我国属于较为新兴的金融服务,相关立法相对滞后。民法典的实施实现了这一领域的历史性突破,保理合同不再是“无名合同”,司法裁决终于有法可依。

民法典落地尚需多方努力

刘俊海认为,首次“亮相”的7个判决案例,多数来自基层法院,当事人一方不服还可以上诉,增强了民法典的可诉性。同时,判决辨法析理,令人信服,也给社会公众上了一堂生动的普法课。

专家认为,民法典从纸面到落地依旧任重道远,仍需多方努力。

一是完善新旧法衔接。

刘俊海认为,落实民法典还需解决新旧法律衔接问题,理顺上位法和下位法、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问题。“如果某些问题旧法中没有规定,原则上适用民法典;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特别法中已有特别规定,应优先适用特别法。民法典是基础性法律,行政法规和各部门规章都不得与作为上位法的民法典相抵触。”

杨杰说,虽然最高法院及时公布了关于适用效力的司法解释,但是新旧法的衔接适用问题将持续一段时间。除了明确规定的适用情形外,其他原则性的规定还有待进一步细化,否则法官在审理一些个案时,对于溯及力仍存在一些不确定性。

陈猛认为,民法典在适用中确实存在“碰撞”问题,这需要尽快把现有的司法解释、专门的法律法规进行全面的补充完善,然后与民法典相配套,这样才能形成法律上的合力。

二是尽快出台司法解释,加强案例指导。

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吕红兵表示,在“公正司法”环节,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或系统修正有关民事法律的司法解释,让人民群众从民法典中看得见、从司法政策中摸得着、在司法案例中感受得到民事权利的维护度与公平正义的获得感。

刘俊海建议,抓住难点、疑点、争议点,通过司法解释和指导案例,消除同案不同判现象,从平等保护向精准保护过渡,增强司法公信力。

三是立法机关要加强对民法典实践的监督,防止审判偏离初衷。

上海一中院民事审判庭审判长李兴认为,民法典落地后,要关注和司法实践的融合问题。民法典可能和其他法律存在“碰撞”,可能出现法律适用不统一、裁判不统一的情况,建议形成争议解决机制,小到一个合议庭,大到全国人大,要有畅通的专报机制和问题逐级传导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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