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头条 > 新闻正文

本科毕业论文每年抽样一次,抽样比例不低于2%

教育部关于印发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办法(试行)》 的通知

州长[202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教育厅(局)有关部门(单位),部属高校,省厅共建高校:

为落实《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和《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加强和改进教育督导、评估和监测,确保本科人才培养的基本质量,特制定《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办法(试行)》。现将本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

2020年12月24日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教育督导、评估和监测,做好本科毕业论文(以下简称本科毕业论文)抽样检查工作,保证本科人才培养的基本质量,根据《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育部负责本科毕业论文抽样检查的全面组织和监督,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本科毕业论文抽样检查的具体实施。其中,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部门负责军队系统本科毕业论文抽样检查的具体实施。

第三条本科毕业论文抽样检查应当遵循独立、客观、科学、公正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正常的抽样检查。

第四条本科毕业论文抽样检查每年进行一次,抽样检查对象为上一学年授予学士学位的论文,抽样检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

第二章 评议要素和重点

第五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的要求和其他要求,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0年版)》的学科类别,制定本科毕业论文抽样检查与评估的要素。

第六条本科毕业论文抽样检查应重点关注选题意义、写作安排、逻辑构建、专业能力和学术规范。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七条教育部建立全国本科毕业论文抽样信息平台(以下简称抽样信息平台),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学术不端行为检测、毕业论文抽取、专家评审等定制功能,对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本科毕业论文抽样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八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抽样信息平台和当地学士学位授予信息,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抽样名单。抽样论文应覆盖本地区所有本科院校和所有本科专业。

第九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利用抽样信息平台对抽样论文的学术不端行为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提供给专家评审参考。

第十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同行专家采用随机匹配的方式对抽样论文进行评议,并提出意见。每篇论文将发给3名同行专家,其中2篇以上(含2篇)评论为“不合格”的毕业论文将被认定为“有问题的毕业论文”。三位专家中有一位评价为“不合格”,将送两位同行专家重新评价。两个再评价专家(含一个)中有一个以上评价意见“不合格”的,将认定为“毕业论文有问题”。

第四章 结果反馈与使用

第十一条本科毕业论文抽样结果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向相关高校反馈,抄送省级学位委员会,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二条本科毕业论文抽样结果的使用。

(一)抽样

(四)对涉嫌抄袭、伪造、篡改、买卖、代写的毕业论文,高校应按有关程序进行调查核实,核实无误的,依法撤销授予的学位,注销学位证书。

(五)抽样结果将作为本科教育教学评估、一流本科专业建设、本科专业认证、专业建设资金投入等教育资源配置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章 监督与保障

第十三条教育部应当定期对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本科毕业论文的抽样检查进行监督检查,并将其纳入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考核范围。

第十四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保障本科毕业论文抽样检查的经费,并将其纳入年度工作预算,保证抽样检查的顺利开展。

第十五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本科毕业论文抽检申诉机制,规范申诉处理程序,保障有关高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各有关高校应按照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积极配合本科毕业论文抽检工作,准确完整地提供本科毕业论文、学位授予信息等材料。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参照本办法,结合地方实际,制定本省(区、市)本科毕业论文抽检工作实施细则,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教育督导局负责人就《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办法(试行)》答记者问

为您推荐的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