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虚假诉讼案件数量逐年增加,类型越来越广泛。这在民间借贷、偿还实物债务、破产、第三人撤销诉讼和执行异议诉讼中尤为明显。
虚假诉讼现象不仅严重侵犯了当事人和外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公信力,破坏了社会诚信,这一点得到了人民的强烈反映。
为了控制虚假诉讼的混乱局面,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司法文件和司法解释,构建了预防和打击虚假诉讼的长效机制。地方法院采取各种措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帮助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摸清虚假诉讼的现状
民间借贷诉讼中发案最多,涉暴力催收、高利放贷、虚构债务等“套路贷”手段
2020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宏基米兰发展公司涉及虚假诉讼的一系列案件同时宣判。认定63起案件为虚假诉讼,对宏基米兰发展公司处以6300万元罚款,并将每起案件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这是近年来人民法院对虚假诉讼行为发出的最大“罚款”。
“这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对虚假诉讼‘零容忍’行为的态度和严打决心。”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卢建平说。
据了解,在民商事审判的各个领域都出现了虚假诉讼,其中数量最多的是民间借贷诉讼。2015年至2020年上半年,民间借贷纠纷涉及虚假诉讼案件6142起,占虚假诉讼案件的46.36%。从民事案件数量年均增长率来看,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劳动报酬纠纷、涉及虚假诉讼的外来人员执行异议案件每年都在快速增长,均超过100%。
“目前,中国虚假诉讼的数量正在迅速增长,数千万元的案件并不少见。在涉及虚假诉讼的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的案件12100件,占91.35%,共涉及1166.81亿元,平均每件涉案金额964.07万元。”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钱陈晓说,涉及虚假诉讼的民事案件,涉及1000多万元,集中在广东、江苏、浙江等主要经济省份。
虚假诉讼行为多样,隐蔽性强。双方当事人利用现有证据捏造事实,提起虚假诉讼的;还有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案外第三人利益的;有当事人与外人恶意串通,带来虚假诉讼,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等。“这使得人民法院在审判中难以准确认定虚假诉讼,出现‘错判’,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卢建平说。
虚假诉讼行为有的是为了追求非法的财产利益,有的是为了逃避国家政策的调控。据统计,从虚假诉讼的动机来看,在53.84%的案件中,被告非法获取债权、公积金、保险金等经济利益,在29.65%的案件中,被告的目的是逃避债务、履行义务,在8.45%的案件中,被告试图通过法院查封或冻结资产,以防止他人分割其资产。在某些案件中,被告意图通过虚假诉讼掩盖赌博等非法债务,或者通过法院裁定获得资产的优先分配。
虚假诉讼的危害还表现在它与刑事犯罪的密切联系上。据统计,在虚假诉讼中,24.65%的案件涉及暴力催收、高利润贷款、虚构债务等“例行贷款”手段,19.05%的案件是恶势力或犯罪集团所为。涉及虚假诉讼的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相关犯罪主要是受贿罪
2015年,最高法院第二巡回法院很快成立。在审理上海欧宝与辽宁特雷维贷款纠纷的过程中,法官发现了可疑证据。经过仔细审查,发现双方恶意串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在法庭上,他发现双方都构成了虚假诉讼。他驳回了上诉请求,并对双方各罚款50万元。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认定的第一起虚假民事诉讼,已被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
2015年12月29日,最高法第二巡回法院在审查新民市人民政府申请再审案件时,发现评估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材料,决定依法对评估机构处以1万元罚款,并对其法定代表人和两名直接责任人各处以2000元罚款。
“这些案件体现了最高法倡导当事人诚信诉讼,维护诉讼案件程序正义,坚决让不诚信、不循规蹈矩的当事人自食其果的一贯态度。”卢建平说。
近年来,根据大数据分析的情况,最高法要求各司法单位加强对虚假诉讼高发案件的研究,根据当事人实施虚假诉讼的特点,找出虚假诉讼行为的规律,确定识别虚假诉讼行为的方法,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准确识别虚假诉讼,为规范虚假诉讼提供有效指导,以加大反虚假诉讼工作力度。
“治理虚假诉讼,
要严格依法办理,惩治救济并重。对于实施虚假诉讼经查证属实的,根据情节和后果施以罚款、拘留等妨碍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副庭长王富博说,要积极研究虚假诉讼受害人救济途径,虚假诉讼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责令虚假诉讼参与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虚假诉讼受害人提出的再审申请、第三人撤销之诉、检察机关提起的抗诉案件,依法及时立案审查审理;确有错误的,依法坚决纠正。开展专项行动打击虚假诉讼
对律师、律所、鉴定机构等存在的问题,发出司法建议,将关口前移
近日,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一起虚假诉讼案件,章明方等4名被告人均因虚假诉讼罪获刑,其中有一人是从业多年的法律工作者。
2017年,为审批“零土地技改”项目,章明方需将名下针织厂的土地使用权过户至章晶名下的塑料厂,于是伙同王冬青伪造了制衣厂与塑料厂的《土地买卖协议》及一张制衣厂已收到塑料厂支付的土地款的收条。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法官从土地产权过户中发现蹊跷之处:《土地买卖协议》和收条的落款时间均为1998年,但参与协议签订的塑料厂于2013年才成立;协议和收条的纸张是“高桥街道文书稿纸”,而该街道于2001年才撤乡建街道。据此,可以认定两份证据均为伪造。
浙江高院副院长陈志君介绍,为加强虚假诉讼的防范与甄别,浙江法院要求,在立案环节,让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签署《诚信诉讼承诺书》。对于涉嫌虚假诉讼的案件,法官应尽到合理审查义务,该调查的调查,该传唤的传唤。法官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的,应当按照司法责任制要求进行追责。
近日,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对在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提供虚假授权委托书冒充他人参加诉讼,妨害民事诉讼的第三人廖某及一律师事务所分别罚款1万元、5万元。法院认为,廖某及该律师事务所在明知未得到建筑公司真实授权的情况下,向法院提交未经授权的委托书,其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客观上造成扰乱诉讼正常秩序、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不良后果,应予处罚。
“应积极探索建立虚假诉讼人名单制度和公职人员、律师参与虚假诉讼行为通报制度,在立案、审判、执行各环节将虚假诉讼拒之门外。”王富博说,对律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等在制度上、工作上存在的问题及时发出司法建议,努力将防范虚假诉讼的关口前移。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发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健全完善防范与打击“套路贷”及虚假诉讼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江苏高院民五庭相关负责人介绍,凡涉嫌“套路贷”、非法集资犯罪、非法经营犯罪的网络借贷纠纷,应裁定不予受理;进入审理环节的,应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判决书、调解书已经生效的,应依法提起再审,予以纠正。
“实现对虚假诉讼的源头治理,需要大力开展法治宣传,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虚假诉讼危害的认知,引导教育人民群众依法诉讼,弘扬诚信的社会风气。”王富博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