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2月19日电近日,教育部发布《202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指出6月7日开始全国统考。
《规定》第46条规定,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招考委员会可以根据当地录取办法决定,并在其文化考试成绩总分中加一定分数;符合条件的高校,由考试院校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符合多项加分条件的,只能考幅度最大的一项,不得超过20分。(1)烈士子女;(二)服役期间获得二等功以上或者被战区(原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士兵;(三)边境地区、山区、牧区、少数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4)归侨、侨眷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考生(含台湾省户籍)。
第四十七条指出,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可以在其文化考试总成绩中加分,不得超过10分。
同时,符合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相关情况的考生,只能取幅度最大的分数。
各省(区、市)要落实中央的有关安排,按照法律法规充分考虑近几年基础教育的发展,准确确定加分资格,合理降低加分。根据高考加分实施方案的地方调整和规范,相关省(区、市)的地方加分政策只适用于省(区、市)所属高校使用,分值不得超过20分,不得与其他项目分值(包括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分值)累计。所有高考加分和分数不得用于艺术类专业、高水平艺术院团、高水平运动队、非省安排的高校专项计划等招生项目。
符合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相关情况及相关省(区、市)增加的政策关怀项目的考生,必须自行申报,经相关部门审核,并在省、地学校网上公示后,予以认定。高级中等教育学校也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公布考生的班级。未经公示的考生及其加分和扣分不得计入成绩报备和使用。
此外,《规定》指出,平时获得二等功或战时获得三等功以上的军人子女,因公牺牲的军人子女,在国家和西藏自治区确定的三种以上艰苦边远地区以及解放军总部指定的两种以上海岛工作累计20年的军人子女, 在国家指定的四个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指定的特殊岛屿工作满十年的军人子女,飞行或者停飞不满一年或者达到最大飞行年限的空勤人员子女,在船上工作满二十年的军人子女,在航天、核相关岗位工作满十五年的军人子女,参加过国家统一考试并符合有关大学要求的,应当优先考虑。
一级至四级因公牺牲、因公致残的公安烈士、公安英雄和公安干警子女,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巩峥〔2018〕27号)的有关规定予以收容。国家综合消防救援队人员及其子女参加国家考试录取,参照军人相关优惠政策执行。退出现役的考生和参加考试的残疾人警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