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消息,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月22日发布关于印发《铁路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铁集团有限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导向作用,积极支持“十四五”期间铁路项目建设,加强事后监管,我们修订了《中西部地区铁路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发改基本规定[2020]1079号),组建了《铁路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全文如下:
铁路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央预算内铁路项目投资管理,充分发挥中央资金使用效益,促进铁路项目建设,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钟发〔2016〕18号)、《国务院关于改革铁路投融资体制加快推进铁路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号)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预算内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铁路项目。
第三条对符合本办法规定及相关条件的项目,原则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以注资形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由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投资者代表进行投资。
第四条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公开公平、有效监督的原则,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和使用管理。
第二章 支持方向
第五条按照客货并重、新建、改建、扩建并举的原则,支持打通中西部和东北骨干通道、加强边境地区国防支援的铁路干线工程;支持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城际铁路项目;支持铁路货运能力提升项目;支持中欧列车铁路基础设施升级改造和铁路重点港口扩建改造。
第六条干线铁路的扶持范围包括中西部和东北地区,以及中央苏区、革命老区有关县市和明确享受中西部扶持政策的贫困地区。
第三章 资金安排
第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已承诺投资,并在可行性研究批复中明确投资额度。原则上根据承诺额度上限,结合年度投资计划和项目建设进度合理安排中央预算内年度投资计划。
第八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已承诺投资可行性研究,但未明确投资额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将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合理安排。国铁集团有限公司批准的新建铁路项目,在下达年度投资计划时,按照集中力量应对重大事件、困难和突发事件的要求,统筹考虑。根据铁路项目的性质和区域,按照不同比例计算财政支持规模。
第九条项目资本金的计算应考虑不高于项目总投资的70%。“十四五”期间,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标准为: (一)西部、东北、中部地区干线铁路项目累计安排规模分别不高于资金的40%、40%、30%。(2)东、中、西三省重点城市群省际和区域骨干城际铁路项目累计安排规模分别不高于资本的10%、15%和20%。(三)铁路货运能力提升项目规模不高于资金的20%。(4)中国升级改造项目的规模
第十一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统一发布中央预算内年度投资计划编制通知,明确年度投资计划编制的主要原则、重点安排方向、工作进展及相关工作要求。中铁集团有限公司根据要求编制下一年度铁路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请书,填写申请的资金项目,并录入重大建设项目库。未进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在中央预算内申请投资。
第十二条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确定的领域和方向;(二)符合国家批准的中长期铁路网规划、五年发展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3)根据相关规定,项目已通过国家投资项目网上审批监管平台审批、核准或备案,具备开工条件;(4)建设资金来源和建设条件已基本落实;(5)合规年
度申报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应对铁路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申请是否符合政策要求、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建设资金来源和建设条件是否落实等进行严格审查,对审查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并提出年度工作重点任务、投资需求以及推进项目实施的保障和监管措施。
第五章 审核下达
第十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中央预算投资计划申请后,重点对以下事项进行审核:(一)是否符合铁路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的使用方向;(二)是否符合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安排原则;(三)项目的资金来源和主要建设条件是否基本落实。
第十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报送的中央预算投资计划申请报告进行审核,一次或分次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投资计划的,由原申请单位提出调整申请,国家发展改革委结合项目实施情况按规定进行调整,安排用于可形成有效支出的项目。
第六章 监管措施
第十六条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按照职责分工严格监管,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的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和作出处理,按月于每月10日前将项目的开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工程形象进度等数据通过重大建设项目库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单位应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第十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适时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抽查,重点检查项目管理、资金使用、施工进度、工程质量等。防止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保证中央投资的合理使用和项目建设实施。依托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和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等信息化手段,对绩效目标实行跟踪监控,动态掌握专项投资绩效执行情况,对绩效监控中发现的问题督促项目单位及时整改。
第十八条不涉及保密要求的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公众监督,对公众反映的情况,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应及时开展检查,确有问题的,要督促项目单位及时整改。
第十九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接受单位、个人对项目审批、资金安排、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应按照有关规定对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进行督导,对发现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二十一条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国家发展改革委责令限期整改,采取通报、批评或回收、扣减、暂停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等措施,并核减下一年度投资计划。(一)未按工程进度要求实施,与既定目标相差较远的;(二)擅自变更建设规模、内容和标准的;(三)未按规定使用中央投资,有转移、侵占或者挪用的;(四)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的;(五)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督导和监督检查的;(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宏观调控要求,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对城际铁路等地方项目可以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作为资金申请主体,安排铁路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作为地方资本金,相关申请及监管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加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项目管理、资金使用、施工进度、工程质量等。严禁转移、侵占、挪用,确保中央投资的合理使用和项目建设实施。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中西部地区铁路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发改基础规〔2020〕107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