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召开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根据决定,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将于2021年3月5日在北京举行。
决定建议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的议程是: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计划纲要草案和2035年长期目标;审查202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202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执行情况;审查2020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2021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的议案;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的议案;审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审查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审查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