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3月3日电(记者刘)最高人民法院3月3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号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司法解释明确,原告主张被告故意侵犯其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情节严重,请求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处理。司法解释中的故意包括商标法中的恶意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恶意。
有报道称,《民法典》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主观要件是“故意”,而《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则规定了“恶意”。在实践中,很难严格区分“故意”和“恶意”。因此,对“故意”和“恶意”的解释应该是一致的,以防止产生“恶意”适用于商标和不正当竞争领域,而“故意”适用于其他知识产权领域的误解。
为了发挥惩罚性赔偿制度在遏制侵权方面的重要作用,基于知识产权审判的现实,司法解释将原告的诉讼请求所确定的赔偿金额和提供的证据作为依据之一。同时规定,提供虚假账册和资料的,将依据民事诉讼法追究法律责任。
此外,为了保证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正确实施,避免实践中的滥用,司法解释明确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要件。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将公布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进一步准确把握司法解释规定的含义,指导各级法院正确适用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对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故意和严重情节的认定、计算基数和倍数的确定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司法解释通过明确审判标准,将指导各级法院准确适用惩罚性赔偿,惩罚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