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4月5日电(记者瞿、王珏)近日,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制定并发布了《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号文(简称《办法》号文),对文物资源和资产的登记、清查、保护和利用、资产申报、监督检查等进行了规范。
加强文物资源和资产的登记,可以防止文物因“家庭背景”不明而丢失或被盗。根据《办法》,文物管理和收藏单位应及时准确地将所有文物资源和资产登记到文物总登记账户,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文物登记时,除填写《文物资源资产信息卡》外,有关单位还必须加强文物资源资产的信息管理。财政部会同文物行政部门提出信息化要求,建立资产管理信息集中共享机制。
在加强文物资源资产的保护和利用方面,《办法》明确了管理和收藏单位应建立接收、登记、鉴定、编目和归档等文物资源资产的保管和保护制度,可移动文物收藏单位应建立文物仓库管理、修复和复制的保管和保护制度,并明确管理职责和流程。管理收集单位应当对文物资源资产进行维护、修缮和定期维护,不得损坏、改建、增加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等收藏单位应当加强对文物资源和资产展示利用的管理,满足公众文化需求。考古研究教学机构和其他管理收藏单位应当加强对文物资源和资产的科学研究和利用,做好文物研究标本的保存和保护工作。管理馆藏单位禁止将文物资源资产用于对外投资和担保,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禁止将馆藏文物赠送、出租或出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