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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全职太太离婚,领家务补偿金12万。法官:家务的价值应该得到尊重

家庭生活中,家庭义务需要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当一方逃避、不履行义务时,承担了更多家庭义务的另一方是否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经济补偿?近日,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在一起离婚纠纷的审理中,适用了民法典中“家务补偿制度”的新规定,依法维护了负有较多家庭义务一方的合法权益。

经审理查明,原告杨(女)与被告胡(男)于2011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结婚近十年,杨没有外出打工,全职照顾家人。胡虽然在外打工,但从来不提供钱补贴家用,家庭开销主要靠杨家。随着孩子长大,家庭开销也增加,夫妻间经常吵架,关系越来越紧张。杨起诉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胡给他经济补偿。

经审理,法院认为,杨承担了更多的家庭义务,婚后无抚养子女和照顾老人的收入来源,故法院支持杨向胡提出的经济赔偿请求。

关于经济补偿金的数额问题,本院认为,本案中在外工作的胡未负担家庭费用,未尽到夫妻相互扶养的义务。所以,除了要考虑杨个人发展机会全职照顾家庭所造成的经济、社会地位、能力等方面的损失外,还要考虑胡在婚姻期间应该承担的家庭义务。考虑到2015-2020年重庆市农村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并结合当地生活、教育、医疗水平及胡实际经济情况,本院认定经济补偿金数额为12万元为宜。

最终,经承办人解释法律后,原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自愿离婚;已婚妇女由杨抚养并抚养,已婚子女由胡抚养并抚养;胡给杨经济补偿金12万元。

法官说法

家务劳动的价值应该得到尊重,承担更多家庭义务的配偶有权要求离婚经济补偿。

《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而承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要求赔偿,另一方应当赔偿。

家务劳动补偿是对家庭贡献者利益损失的补偿。《民法典》关于“家务补偿”的新规定扩大了家务补偿的适用范围,增加了支持家务补偿的可能性。无论夫妻之间采取什么样的财产制度,由于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对方工作的负担沉重,离婚时任何一方都可以要求经济补偿。

(来源: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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