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薪9万的总经理辞职后,公司发现他的学历和工作经历都是造假。这个工资能退吗?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件。
陆云出生于2019年3月18日,加入北京恒凯公司,担任创意中心总经理。双方于2019年3月18日签署了《劳动合同书》,但公司并未签署或盖章《劳动合同书》的存放地点,只有陆云生签署了存放地点。
陆云生试用期工资税后72800元/月,入职后工资税后91000元/月。
2019年9月12日,陆云生提出辞职,自9月26日以来一直未参加。
陆云生离开公司后,公司认为陆云生活在虚构的教育经历和工作经历中,不应该得到如此高的工资。故主张双方于2019年3月18日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并要求陆云生返还多支付的工资30万元。该案经过仲裁和诉讼。
公司的理由如下:
1.陆云生未能按照我们公司的要求提供芝加哥艺术学院的文凭和证书。当陆云生加入公司后,我们公司不断要求提供文凭,但陆云生从未提供。本公司有理由认为,可以推定陆云存在隐瞒真实教育经历和依法编造教育经历的行为。
2.鉴于后续陆云生未提供学历证明,工作表现极差,我公司对陆云学生工作经历进行了深入专项调查,发现其声称2010年8月至2014年9月工作的阿吉瓦品牌有限责任公司芝加哥公司不存在,阿吉瓦品牌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公司也不存在。此外,向陆云生出具离职证明的公司为纯内资公司,陆云生为股东、法人和执行董事,持有公司51%的股份。根据查询,公司社保缴费人数为零,没有专门的办公地址。
3.基于陆云生虚构的教育经历和工作经历,我公司同意聘用陆云生,并确认其试用期工资为税后72800元/月,入职后工资为税后91000元/月,远高于我公司其他同级管理人员。由于陆云生的欺诈行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他的聘用给我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所以他基于无效劳动合同的超高工资部分属于诈骗所得,要酌情返还。
员工原因如下:
1.我在品牌策划和创意领域有10多年的经验,成功通过了几轮面试。最后,我亲自接受了公司总裁的面试。微信工作聊天截图,说明我完全胜任这个职位。我的毕业证和学位证都丢了,只有复印件。虽然是假文凭假工作经验得到的工作机会,但在实际工作中,通过自己的努力,完全能够适应工作环境和岗位的需要,在不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下完成工作任务。
2.公司面试了我,但是要仔细检查我个人资料的真实性却没有检查出来,所以要承担不良后果。
3.当我一开始无法提供芝加哥艺术学院的毕业证书时,公司可以决定不录用我,或者如果我认为我在试用期内没有任何一个月的专业能力可以录用,公司可以解雇我。因此,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学历虚假的,应当及时作出,事后不能以此为由随意对待劳动者。
综上所述,尽管我编造了学历和工作经历,但通过自己的努力,我还是胜任了自己的岗位,得到了公司领导和同事的认可,公司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未签订或盖章劳动合同,合同尚未成立,不支持公司主张双方于2019年3月18日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然而,陆云生提供虚假学历和虚构工作经历,严重侵犯了公司的知情权,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与社会价值取向背道而驰。因此,一审法院支持该公司的主张,即陆云生应自行决定退还30万元工资,这是合理的。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虽然公司提出上诉,称其未签订和盖章劳动合同,但双方劳动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劳动合同已经成立。劳动合同应该无效,因为陆云生提供了虚假的教育背景。对此,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分别持有。”
本案中,公司承认未签订或盖章劳动合同,故一审法院认定劳动合同不成立,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不是一个概念。因此,公司上诉劳动合同成立无效,缺乏依据,法院不予受理。
陆云生上诉称,虽然他有虚假的学历和工作经验,但他的工作能力得到了公司领导的认可,完全胜任该工作,公司向陆云支付了总工资114193.5元,陆云生不应退还工资卡30万元。在这方面,法院认为,陆云生明确承认虚假学历和工作经验的存在,这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也违背了诚实、友好和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他应退还相应的工资。
关于工资的数额
,陆云生一审明确认可实际收到公司424608.54元,其二审反言公司仅支付其工资114193.5元,但未作出合理解释,故法院对其上诉主张,不予采纳。鉴于陆云生事实上为公司提供了劳动,故一审法院酌情认定陆云生返还公司工资款30万元,并无不当,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