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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银行卡的这些麻烦是由最高法规定的

新华社北京5月25日电(记者罗沙)随着社会的发展,各种银行卡在给人们日常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很多麻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25日生效,回应了公众对盗窃和透支利息的关切。

——银行卡被盗刷,损失谁负责?

近年来,许多地方发生了银行卡盗窃案件,不仅侵犯了当事人的财产,也损害了金融市场的安全与稳定。

最高法规定,遇有假卡被盗或网上被盗,借记卡持有人基于借记卡合同的法律关系要求发卡银行支付被盗存款本息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发生假卡盗窃交易或者网络盗窃交易,信用卡持有人基于信用卡合同的法律关系要求发卡银行返还扣除的透支本息、违约金、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如发卡银行要求信用卡持卡人偿还透支本息、违约金等。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如果被盗,可以要求银行赔偿损失。如果信用卡被盗,您可能无法偿还透支的本金和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解释说,发卡银行比持卡人具有更强的风险防控和容忍度,应以更安全的技术保障持卡人的卡安全。这符合风险产生者要防范风险的法律原则和风险与收益对等的原则,有利于鼓励发卡机构提供更加安全的银行卡产品和服务,从源头上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促进银行卡产业安全稳定发展。

需要注意的是,保障持卡人的权益,并不意味着每个人都可以“坐享其成”,忽视用卡的安全性。明确规定持卡人未妥善保管银行卡、密码、验证码等身份信息和交易验证信息存在过错,发卡机构主张持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持卡人未及时采取挂失等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发卡银行主张持卡人承担扩大损失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余额不翼而飞,如何证明是“盗刷”?

遇到盗刷,很多人慌了之后都很迷茫如何维权,如何举证。对此,最高法规定,根据“谁主张举证”、“谁掌握证据就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对银行卡盗窃的事实认定进行了详细规定。

明确规定持卡人声称争议交易为假卡被盗交易或网络被盗交易的,可以提供有效的法律文件、银行卡交易时的真实卡位、交易行为地点、账户交易明细、交易通知、报警记录、挂失记录等证据材料作为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强调,该规定的目的是指导持卡人全面提供证明其主张的证据,但并不意味着持卡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提交本段所列的全部证据来证明其主张。

该规定还规定,持卡人通知发卡机构其账户发生非本人交易或授权交易导致的资金或透支金额变化后,发卡机构未能及时与持卡人核实银行卡的持有和使用情况,未能及时提供或保存交易文件、监控录像等证据材料,导致无法获取相关证据材料的,应承担未能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在银行卡交易中,与支付授权相关的所有记录、数据和视频都掌握在发卡机构和其他主体手中。持卡人很难获得和掌握ab

“这种行为侵犯了持卡人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并导致公众质疑这一条款的公正性。一些金融机构为了获得银行卡的市场份额,盲目增加发卡数量,不审核持卡人的还款能力,导致一些没有还款能力的实体成为持卡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说。

对此,最高法明确规定,发卡机构在与持卡人订立银行卡合同时,未履行提示或说明利息、复利、费用、违约金等格式条款的义务,导致持卡人未能关注或理解该条款。持卡人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对其无约束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同时明确发卡银行要求持卡人支付透支利息、复利、违约金等。按信用卡合同约定,或支付分期付款费用、利息、违约金等。持卡人以发卡银行索赔总额过高为由要求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国家相关金融监管规定、不还款的金额和期限、当事人过错程度、发卡银行实际损失等因素。根据公平和诚信的原则衡量它们,并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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