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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计划制定医疗保障法,以明确各方的主要责任

新华社北京6月15日电(记者彭)为加快形成符合医疗保障改革、有利于制度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国家医保局15日发布《医疗保障法(征求意见稿)》号公告,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医疗保障法(征求意见稿)》共8章70条,包括总则、融资与治疗、基金管理、医疗服务、公共管理服务、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明确了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参保人员的主要职责。

根据意见草案,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并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用耗材招标采购政策,指导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建设,开展药品和医用耗材成本和价格调查,实行药品价格和招标采购信用评价制度,加强对价格垄断和价格欺诈等医疗保障资金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的履行进行管理、监督和评估。其中,定点医疗机构违反服务协议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根据服务协议给予相应处理,包括约谈相关责任人员、暂停或不支付费用等。

根据意见稿,医疗保险费征缴部门擅自变更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和费率,造成医疗保险费少缴或者多缴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其追回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或者退还不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稿明确规定了对集中采购机构和医药公司在集中采购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医药公司有低于成本报价等四种情况,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中标的,投标无效,并处以中标项目金额5至10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在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方面,意见稿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参保人员等做了相关规定。其中,个人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除给予相应处罚外,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还将处以骗取金额2倍至5倍的罚款。

国家医疗保险局表示,在《医疗保险法》的指导下,建立独立完整的医疗保险法律体系,是深化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促进医疗保险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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