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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政纪审理常识

党纪政纪审理常识


1.什么是党纪政纪案件被审查人

被审查人亦即党纪政纪案件的被审查人,是指审查 机关按照规定程序确定的审查对象。

它有三个层次含义:其 一,被审查人必须是按照规定程序确定的,非经规定程序并 履行必要手续,不能确定为被审查人;其二,被审查人要接 受审查,非进行审查亦不称其为被审查人;其三,被审查人 必须是审查机关的管辖对象。 在党纪政纪案件的初步核实(初步审查)期间,审查机 关的审查对象一般称为被反映人,但实践中有时也称其为被 审查人。

2.党纪政纪案件超过规定的审查时限如何处理

党纪政纪案件规定审查时限,是为了提高执纪审查 效率,节约执纪资源;也是为了更好地维护被审查人的合法权利,便于被审查人所在单位安排工作。

但不能仅仅为了追 求工作效率而进行草率审查,或使审查工作过于简单,从而 影响执纪审查的工作质量。党纪政纪案件在规定的审查时限 内不能办结的,可以按规定延长。

延长审查时间后因特殊情 况仍不能办结的,可以根据规定中止审查或终止审查。发现 错案或者符合规定的撤销案件原因的,应当撤销案件。

没有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时.间审查工作没有完成,仍在继 续执纪审查,没有办理延长执纪审查时间等手续的,是违反 规定的行为,执纪审查人员应当承担一定的违规责任。但是, 有关法律、法规并没有对违规延长执纪审查时限如何处理作 出规定,因此,容易造成一些案件办理旷日持久的情况,不 仅造成了执纪审查资源的浪费,影响被审查单位的正常工作, 而且损害了被审查人的合法权利。

3.对政纪案件如何处理

政纪案件调查、审理结束,分别不同情况,下列方式处理:(1) 有违法违纪事实,需要给予撤职以下行政处分的,作出行政处 分决定。

(2) 有违法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或者具有减轻情节,不需要给予 处分的,经批评教育后作出免予行政处分的决定。(3) 对需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的违法违纪的单位或者个人,进 行内部通报或者公开报道。

(4)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非法收入,依法应当由监察机 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以及已经给国家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 损害,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作出处理决定。(5) 提出监察建议。

(6) 认为需要由其他机关给予处理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7) 违法违纪事实不存在,或者不需要以上述方式处理的,对案件予以撤销。

以上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根据需要合并使用。

4.什么是执纪审理

执纪审理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含专兼 职案件审理人员,下同)对审查终结的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 在作出正式处理决定之前,按照规定的程序,遵循一定的原 则,根据审理案件的基本要求,对审查所认定的事实、取得 的证据和定性、处理建议,以及对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 合法和涉案款物处理是否恰当等方面所作的审核处理工作, 是纪律审查的必经程序和最后环节。

做好执纪审理工作,对保障和提高案件质量、维护党纪 政纪严肃性,端正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贯彻落实党中央确 定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总目标,提高依纪 依法审查水平;维护党员和监察对象民主权利,促进社会和 谐稳定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5.案件审理部门主要受理哪些违反政纪案件

根据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监察部《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的规定,对调查终结的有证据证明违反行政纪律,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案件,或者需要作出其他处理的,都要移送审理部门审理。

案件审理部门具体受理下列案件: (1)本级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案件; (2)下级监察机关呈报审批的案件; (3)上级监察机关批办的或本级监察机关负责人交办的案件; (4)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移送的需给予政纪处分的案件。对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如果已侦察结束或只需个别补证的,由案件审理部门受理。

如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的,由检查部门办理立案手续。对于不属于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受埋范围的,要退回原移送或呈报案件的单位。

6.案件审理部门主要受理哪些违犯党纪案件

根据《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程序的规定》第六条,案件审理部门受理下列案件:(1)下级党委、纪委呈报的需由本级党委、纪委批准的案件;(2)本级纪委检查部门直接立案检查,并需由本级党委、纪委直接决定处理的案件,(3)需呈报上级党委、纪委审批的案件;(4)本级纪委负责同志或上级党组织交办的案件;(5)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移送的需给予党纪处分的案件。

对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如已侦察结束或只需个别补证的,由案件审理部门受理。如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的,由检查部门办理立案手续,调查取证。

7.政纪案件审查期限的规定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等规定,监察机关立案审查的案件,办案期限自立案之日起算,至作 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之日终止,应在六个月内结案;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并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这里所称的 “特殊原因”,是指下列情形:(1)案件发生在交通不便的边 远地区的;(2)案件涉案人员多、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3) 案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需要报请有权机关作出解 释或者确认的。在审查处理过程中发现被审查人有新的违纪事实的,办 案期限应当自发现新的违反行政纪律事实之日起重新计算。

8.执纪审理履行哪些程序

执纪审理程序,是指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审理部门 进行执纪审理的步骤和先后次序。

它通常包括:(1) 案件受理。案件审理部门对移送的案件材料进行形 式审查,符合移送审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2) 确定承办人。执纪审理的承办人由案件审理部门负 责人指定,通常不少于两人,并指定一人牵头主办。

(3) 审阅案卷。案件审理部门根据案情需要,组成至少 两人参加的审理组,从事实、证据、定性、处理以及程序等方面,对移送审理的案件进行审核把关。

承办人经过认真阅 卷,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提 交集体审议;发现手续不完备的,请移送或报送单位补办有关手续;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进行补充审查。 (4) 补充审查。

补充审查是对审理发现的问题或疑点进 行的专项审查。|问题或疑点主要是指证据不足产生的问题, 或者证据不实出现的疑点。

(5) 审理谈话。案件审理部门对案卷进行全面审核后, 在提请纪委常委会议或者监察机关办公会议决定前,一般会安排审理人员同被审查人谈话,核对违纪事实。

这是保障被 审查人合法权利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6) 案件审理部门集体审议案件,形成审理报告。

(7) 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对属于垂直管理单位的被审查 人,在作出处理决定之前,应当征求另一方的意见。

对纪检机关直接作出党纪处分决定的,应征求被审查人所在单位党 组织的意见。 (8) 将审理报告提请纪委常委会议或者监察机关办公会 议集体审议。

常委会决定后,对由本级纪委批准的案件,案件审理部门即办理批复手续,其中需要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 委、纪委备案的,同时办理备案手续;对需要由同级党委或 上级党委、纪委批准的案件应及时办理报批手续,在接到同级党委或上级党委、纪委的批复后,及时通知犯错误党员所 在单位的党组织宣布执行。 (9) 凡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案件, 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处分决定或免予处分的结论抄送组织(人事)部门。

(10) 承办人根据有关规定立卷归档。

9.党纪政纪在处分审批程序上如何衔接

党纪处分审批程序,应根据党员组织隶属关系和干 部管理权限,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条、中央纪委《关于处分违犯党纪的党员批准权限的具体规定》、中央纪委 《关于修改〈关于处分违犯党纪的党员批准权限的具体规定〉 的通知》等规定办理。

-政纪处分审批程序,应根据管理权限,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四条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四章、第 五章等规定办理。 对拟同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党纪上拟给予党内严重警 告或警告处分、政纪上拟给予降级以下处分的,如系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公务员以及具有党委系统担负的党 的领导机关工作职能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 员,政纪处分可与党纪处分一并呈报审批;如系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务员以及具有政府系统行使的行政管理职能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党纪处分 与政纪处分可分别呈报审批。

党纪上拟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 上处分(含未担任党内职务拟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政纪上拟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的,如系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公务员以及具有党委系统担负的党的领导机关工作 职能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政纪处分可与党纪处分一并呈报审批;如系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 机关公务员以及具有政府系统行使的行政管理职能的参照公 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般来说,党纪处分与政纪处分需先按照党管干部原则和干部管理权限呈报党委审批, 之后行政机关公务员以及具有政府系统行使的行政管理职能 的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监察机关呈报同级政府审批,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务员则分别依照最高人 民法院《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 检察院监察工作条例》等规定由相应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审批。 需说明的是,对需给予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副职领导人 员政纪处分的,纪检机关在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前,一般可先 行征求上一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意见;待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再提请上一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作出政纪处 分决定;依照i: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 十二条等规定,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一般应当及时作出政纪处分决定;纪检机关在征求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意见时,也可一并提出作出政纪处分决定时限方面的具体建议,并注意 跟踪做好党纪政纪处分衔接工作。

此外,对系地方党委委员或候补委员的公务员,如党纪 上拟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条规定,须呈报上级党委审批,党纪和政纪处分 决定在认定违纪事实上需注意有机衔接,政纪处分决定一般 可待上级党委批复同意党纪处分后再下达。 如其系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公务员以及具有党委系统担负的党的领 导机关工作职能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政纪处分生效时间按照本级党委审批时间确定;如其系行政机关公务员以及具有政府系统行使的行政管理职能的参照公 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则本级党委审议同意党纪 政纪处分意见后,由监察机关呈报同级政府审批,政纪处分决定生效时间按照同级政府审批时间确定;如其系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务员,则在报请同级党委审批党纪政纪处分意见 后,提请相应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作出政纪处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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