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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广告法解释常识

新广告法解释常识


1.谁能解读下新广告法内容呢

第一条 定义 1。

本指引所称“素材”:创意或承载创意的实体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图片、文字、视频、动画声音、海报等。特别提示:公关营销活动策划方案亦为本指引所述“素材”。

2。本指引所称需要审核的“素材”:包括公司自行设计创作或根据客户意图进行优化、修改,以及客户直接提供给公司代为上传到媒体平台三种情况。

第二条 “极限用语”使用指引 1。绝对禁止使用: 核心规则:所有主观的最高级别形容词均绝对禁止使用;客观上无法证明或证伪的极限形容禁止使用。

示例如下: 国家级、最高级、最佳、最美、最优秀、最先进、最时尚、最受欢迎、顶尖、终极、极致、万能、永久、领袖品牌、独一无二、绝无仅有、前无古人、史无前例、世界领先品质、填补国内空白等。 2。

相对禁止使用: 核心规则:在没有限定范围,或者限定范围但无法通过客观证据证明的描述不得使用。示例如下: 第一、顶级、最高、最新、最大、最小、最多、最早、最先、金牌、冠军、王牌、独家、全球首发、全国首家、全网首发等。

3。相对禁止的例外: 核心规则:在限定范围且可以用客观证据证明的情况下,由绝对用语变为相对用语时可以使用。

示例如下: 某新款产品“第一”次发布、某款车的“顶级”配置型号、某网站某月销量“最高”产品、某公司“最新”推出产品、某楼盘“最大”户型、某鞋型“最小”尺码、某款特定型号的手机在独家平台上“全网首发”、某产品在某范围内的“独家”代理等。 4。

实际操作注意要点: a)使用相对禁止用语时,必须走法务支援流程。按照法务或律师建议,备好万一工商机关调查时可以提供的充足的证据,并应定义适用的范围。

b)使用相对禁止用语时,应当具体说明所指向的领域或者直接以可量化标准代替,以转化为事实描述(如“最大”指的是员工最多、分支机构最多、注册资本最多等)。 c)谨慎使用第三方市场调查结果。

将该结果作为“销量第一”“份额第一”的依据实务中可能被工商机关认定证明力不足,除非该数据经过国家机关的认可(如通过司法裁判确认)。 d)禁止情形不包括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及其它组织、个人的姓名、名称或荣誉性称号中本身含有极限用语的情形(例如“最高”人民法院、英格兰“超级”联赛、奥运会“金牌”获得者、某空军“王牌”飞行员)。

第三条 由业务部门判断的禁用广告素材 湖州市八里店镇资产经营公司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湖州市升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二提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摘要】金融机构作为债权人与新贷款人约定以新贷偿还新贷款人关联公司的旧贷,其性质仍然是“以贷还贷”。 旧贷和新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保证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旧贷和新贷不是同一保证人的,除新贷的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证明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以贷还贷”的举证责任,应由债权人和债务人承担。

第四条 特定行业素材审核指引 核心规则:业务部门认为素材涉嫌以下斜体部分(均为较复杂的判断标准)时,应当将素材通过公司法务支援流程提交法务或律师审核。 未标斜体部分条款所涉及内容由业务部门自行判断。

(一)招商、金融投资等涉及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服务??全部过法务审。 (二)医疗、药品、医疗器械类 1。

不可投放的广告 1)处方药、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 2)处方药(只能在监管部门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 2。

禁用内容 1)表示功效、安全性; 2)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3)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或医疗机构比较; 4)涉嫌使用广告代言人推荐、证明。 3。

素材必须具备的描述 1)药品内容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一致; 2)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 3)处方药: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 4)非处方药: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5)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6)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三)保健食品类 1)不得与其他药品、保健食品比较; 2)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3)涉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4)涉嫌使用广告代言人; 5)涉嫌表示功效、安全性; 6)涉嫌声称或暗示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四)教育、培训类 1)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保证通过升学、考试、考证; 2)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有考试机构、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 3)涉嫌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形象推荐、证明。 (五)房地产类 1)不可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2)不可违反价格管理规定; 3)不可作升值或投资承诺; 4)不可对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六)。

2.广告法的第二条关于什么是广告的司法解释

第二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释义〕 本条是关于本法适用范围的规定。

3.如何正确理解新广告法的真实性原则

在我国,广告活动应当遵守三项基本原则,即真实性原则、合法性原则、精神文明原则,其中真实性原则是《广告法》最核心的原则。

《广告法》超过一半条文直接或间接与广告的真实性有关,正确理解广告的真实性原则无论是对广告实务还是对执法工作都非常重要。真实性原则的含义 真实性原则是指广告活动必须真实、客观地宣传商品或者服务,不得弄虚作假、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商业广告的目的在于推销商品或服务,在信息爆炸且日益碎片化的当今社会,广告对消费者的选择具有很强的导向性。在现实生活中,许多关于商品和服务的信息,消费者主要是从广告中得知的。

如果广告含有虚假内容,消费者难免被欺骗或误导。因此,《广告法》将真实性列为广告的核心原则。

创意是广告的灵魂,而真实是广告的生命。广告的真实性至少应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要真实,这要求广告介绍和推销商品或服务客观存在,真实可靠。

二是广告表现要真实,这要求广告在产品的信息和传递方式上是真实的。真实性原则的具体要求 广告的基本原则在旧《广告法》中即已确立。

旧《广告法》第三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新《广告法》第三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从表面上看,新《广告法》仅完善了对精神文明的表述,即强调“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对真实性原则没有调整,其实新《广告法》对真实性原则的修订很大,主要体现在对广告活动主体的具体要求和保障真实性原则的制度安排上。新《广告法》第八条规定:“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

这是广告真实性原则对广告内容的具体化要求。根据《广告法》的真实性原则,广告的内容应当清楚、明白。

对消费者而言,辨别商品和服务的质量或决定是否消费,主要基于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等信息或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等信息的判断和认识。不同的商品,上述信息存在较大区别。

如果广告不能表述清楚这些内容,就可能对消费者产生误导。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很多法律、法规对生产者或经营者应当履行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真实信息的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广告法》的规定与这些法律的规定保持了协调一致。

除第八条外,广告真实性原则的要求还体现在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六条中。第十一条规定:“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第十二条规定:“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第十六条规定:“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

真实性原则的制度保障 新《广告法》为保障真实性原则的实现,还安排了多项保障性制度。(一)广告主对广告真实性承担第一责任制度 新《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广告主是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广告主是广告活动的发起人和原动力,对自己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最了解,由广告主对广告内容真实性进行把关最直接也最有效。因此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包括两层含义:第一,广告主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有首要责任,如果构成虚假广告,给消费者造成损害,广告主应当首先承担法律责任,其他广告活动主体依法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广告主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有举证义务,并承担因对广告内容真实性举证不能而带来的不利后果。

(二)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自律审查制度 新《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为保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有义务对其设计、制作、代理或发布的广告进行自律审查,依据法律、行政法。

4.新广告法实施了吗 2015年最严新广告法细节解析新广告法处罚新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2015新版内容

2015年9月1日起,新版《广告法》正式实施,这也是广告法实施20年来首次修订,与旧法相比,“新法”的一大亮点是完善了广告代言制度,尤其对明星代言和未成年人代言进行了严格限定。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将被禁止代言三年,还将承担连带民事责任。新《广告法》的一些条款有:

折叠发小广告规定

新法规:滥发小广告最高罚3万

新《广告法》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确保一键关闭。违反以上两种者,将对广告主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折叠儿童代言规定

新法规:禁10岁以下儿童代言

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服务广告,不得含有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服务的内容等。

折叠明星代言规定

各类明星将告别任性代言,接广告代言需使用过该产品;广告代言人如果代言虚假广告受到行政处罚,三年内不能再代言。明星代言各类生活用品、男星代言女性用品、童星代言药品在新广告法中这些情形将受到限制。

折叠保健广告规定

对于保健食品广告,要求不能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不能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能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不能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不能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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