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5日20时30分,山西高速交警四支队二旅指挥中心接到报警,京昆高速太原方向746KM处发生追尾事故。接到报警后,警方立即前往事故现场进行处理。
到达现场后,大队民警看到一辆金M牌照的小车与停在第一车道的一辆C牌照的小车相撞。据警方询问,事发时前车发生交通事故,车停在第一车道。没有打开双闪光灯,也没有在后面放置警告标志。但后车与前车没有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无法躲闪,直接撞上。幸好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在这起道路交通事故中,前方车辆承担主要责任,后方车辆承担次要责任。
高速交警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80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速超过100公里时,应当与同一车道前的车辆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当车速小于每小时100公里时,与同一车道前方车辆的距离可以适当缩短,但最小距离不得小于50米。高速公路发生事故后,有关各方应保持冷静,打开车辆的双闪光灯,在车辆后面150米处放置三角形等警示标志,在高速公路护栏外迅速疏散,第一时间报警,等待救援,不要随意走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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