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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驾驶汽车将在深圳获得合法许可,以改善立法

[爱歌汽车工业信息原件]

近日,爱歌汽车获悉,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于《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发布公告,公开征求意见。据了解,全球已有17个国家制定了专门规范智能联网车辆的法律法规或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了修订,为智能联网车辆的创新发展扫清了法律障碍。

相比之下,目前我国智能联网车辆的发展面临着许多法律问题,如车辆无法进入市场、牌照、运营收费、车辆保险制度不完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到位、相关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缺乏监管等。

这次深圳人大常委会利用经济特区立法权,对智能联网汽车管理从路试到准入登记、使用管理、道路运输、交通事故与违法处理、法律责任等全链进行立法。

《条例》将智能联网汽车分为三个技术层面:有条件自动驾驶、高度自动驾驶、全自动驾驶。根据现行交通运输法律法规,客货服务均要求合格驾驶员并取得客货营运牌照,而无人驾驶智能联网车辆明显不符合要求,无法开展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针对行业发展需求,在《条例》允许智能联网汽车进入市场、注册、许可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市交通部门将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和车辆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建立道路运输经营能力规模动态调整机制,鼓励多元化运输服务,允许依法收取服务费,解决智能联网汽车无法取得经营资质、无法开展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问题。

《条例》还规定实施智能联网汽车登记系统。智能联网汽车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智能联网汽车登记证、号牌和行驶证后,方可在特区道路上行驶。尚未登记,需要临时上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证。

至于事故责任,这个《条例》也在不同情况下做了规定。其中,无人驾驶智能联网汽车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车辆控制人或者所有人进行处罚;发生交通事故,智能联网车辆负有责任的,车辆的控制人或者所有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因智能联网车辆质量缺陷造成交通事故的,车辆控制人或者所有人在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智能联网车辆的生产者、销售者主张赔偿。

在连续执行所有动态驾驶任务和使用自动驾驶系统接管动态驾驶任务过程中发生的交通违章和事故,由车辆的控制器承担;除上述情况外,因车辆管理、使用和维护不当造成的交通违章和事故,由车辆所有人承担。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解释说,建立这样的处理规则是基于以下考虑:第一,无人智能联网车辆的“运营效益”按照“谁受益,谁承担责任”归属于车辆控制器和车主。原则使得车辆控制人员和车主承担责任更加合理;二是无人智能联网车辆的控制权和使用权由车辆控制器和车主控制,让他们负起责任,督促他们谨慎使用,定期保养车辆;第三,交警和交通监控设备一般无法判断智能ne的技术问题

在保险方面,《条例》还提出规定无人驾驶车辆在道路行驶时必须购买保险金额不低于500万元的交强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具有载人功能的无人驾驶车辆还应投保机动车车载人员责任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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