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热门 > 新闻正文

男子遛狗不拴绳被罚款2500元究竟怎么回事?男子遛狗不拴绳被罚款2500元背后的真相

警方动真格!遛狗不拴绳,罚!

最近正处高温天

动物容易烦躁

如果放任爱犬随意乱窜

很可能会发生伤人事件

8月14日,南京鼓楼公安

对辖区内的不文明养犬行为进行了清查

男子遛狗不拴绳被罚款2500元究竟怎么回事?男子遛狗不拴绳被罚款2500元背后的真相(图1)

在鼓楼区湖南路附近,民警对一名牵着狗的女士是否办理狗证进行现场核查。养犬人郑女士表示,她从2008年开始养犬,很早就办理了犬证,而且现在出门都会给爱犬拴上狗绳。

但在不远处,一名散步的女子后面跟着一只泰迪犬。民警叫住这名女子,她赶忙俯身将没有拴狗绳的泰迪犬抱起。当被询问为什么不拴狗绳时,女子称马上要到家了。警方对女子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

男子遛狗不拴绳被罚款2500元究竟怎么回事?男子遛狗不拴绳被罚款2500元背后的真相(图2)

民警表示,经过这段时间的文明养犬宣传,现在大多数人在大街上都会拴狗绳。但在小区内,有的人觉得在家门口就不拴了。

在某小区,一名50多岁的女子在楼下不牵狗绳遛狗,见到民警称,就在“家门口”逛十几分钟。警方解释,根据《南京市养犬条例》的规定,只要迈出家门,就要对犬只采取约束措施。最终这名女子接受了50元的罚款处罚。

男子遛狗不拴绳被罚款2500元究竟怎么回事?男子遛狗不拴绳被罚款2500元背后的真相(图3)

在小区里这名男士不仅拴好狗绳出门,而且随身携带犬证和犬牌。

男子遛狗不拴绳被罚款2500元究竟怎么回事?男子遛狗不拴绳被罚款2500元背后的真相(图4)

警方表示,德国牧羊犬、杜宾、阿拉斯加等烈性犬、大型犬是禁止家养,并且一家只能养一只犬。养犬的第一件事就是办狗证。

南京鼓楼公安分局湖南路派出所民警何懿

限期内没有办犬证的,警方会上门处罚,第一没收犬只,第二可对养犬人处以1000元以下的处罚。

特别提醒

如果多次被查处不拴狗绳

不仅罚款额度会增加

还会被列入征信系统

点赞“遛狗不拴绳被碰瓷”:“以毒攻毒”并不可取

男子遛狗不拴绳被罚款2500元究竟怎么回事?男子遛狗不拴绳被罚款2500元背后的真相(图5)

▲电影截图。

听说过找车碰瓷的,你见过“找狗碰瓷”的吗?

近日,甘肃兰州警方公布一段新型“碰瓷”视频:一女士正在遛狗,但却并没有拴狗绳。尾随她的男子趁女士不注意,从后面扑向大狗,随后假装被咬伤,与遛狗女士开始交涉。

不独兰州,据报道,多地警方近来都发了通告,提醒公众小心这类新型碰瓷,并提醒遛狗的主人记得要给狗拴绳。

警方本是善意提醒,可在网上,很多网友的反应明显出人意料:“这种碰瓷我支持”、“活该,恶人自有恶人磨”……支持“找狗碰瓷”的声音充斥于网络。

乍看起来,这有些诡谲:法治社会,一切都应依法而行,视频中呈现的碰瓷景象是以敲诈勒索为目的,明显不合法,也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部分网友表示“支持”,显然难言理性。

事实上,为非法之举叫好是颠倒是非,也是情绪打败了理性。那种“以毒攻毒”、用不法行为“对垒”不文明行为的做法,看似快意恩仇,但并不可取。

这么简单的道理,网友不会不知道。与其说他们是真的赞同“碰瓷治狗患”,不如说这是很多积怨已久的情绪集中宣泄。

正如“异烟肼毒狗”带来的争议那样,那些出格言论背后,还是许多民众对不文明养狗行为的严重反感,以及对部分区域无法有效根治“狗患”的不满。

近年来,尽管公众不断呼吁有关方面应该有效治理狗患,许多地方也加大了对不文明养狗行为的处罚力度,但不文明养狗、遛狗现象以及由此引发的纠纷乃至刑事案件,仍然频出。

正因如此,无论是网红无绳遛狗踢伤孕妇,还是狗吠扰邻引发凶案,以及4月底才发生的武汉男孩上学路上遭大狗撕咬致伤事件,不文明养狗已经带给社会太多伤痛和撕裂,以至于有开发商抛出了买房须签“不养狗协议”的噱头。

有些侵害行为会引起反侵害的“回应”,如“异烟肼毒狗”就是对狗患的过激式回应。这二者相生相克,是一对“双生怪物”,也难免将问题导向双方矛盾升级的局面。

拿“找狗碰瓷”来说,从法律层面看,这是违法的;从社会层面看,很多人却看到了其能间接遏制不文明养狗与遛狗行为的一面。本来规范养狗行为、治理遛狗不拴绳等乱象,要靠制度规范,但在那些支持者看来,碰瓷式的倒逼比规章制度都“好使”。

鉴于此,针对许多网友点赞“碰瓷不拴狗绳”,有关各方不宜简单视其为怪论,而应将思考转向如何能更有效地减少不文明养狗现象。毕竟,这才是问题的关键症结所在。

遛狗不拴绳 致人受伤得赔偿

遛狗不拴绳,不仅是不文明的行为,一旦造成他人受伤,还要承担法律。日前就有这样一起案例。市民范某、孟某在居住小区的公园内遛饲养的三只金毛犬,遛狗时未使用束犬链。黄某与犬相遇十分紧张,在后退过程中摔倒造成骨折,构成九级伤残。黄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范某、孟某二人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共7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天津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携犬出户时应使用束犬链牵领,并应当避让他人。范某、孟某进入小区公园内未用束犬链牵领,违反规定,属于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的行为。因饲养的犬只具有危险性,范某、孟某携三只犬至小区公园未使用束犬链,与之相遇的黄某因受到惊吓后产生心理恐惧进而摔倒在地,属于动物致害情形,范某、孟某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与黄某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二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遂判决范某、孟某赔偿黄某各项损失7万余元。

和平区人民法院法官贾丽娜介绍,饲养动物损害在《侵权法》中专门有第十章规定,基本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编第九章全部继受。饲养动物损害属于特殊侵权,一般规则是: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在构成上不以行为人存在过错为要件,只要存在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事实,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就要承担侵权。对于减轻或免除的事由,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对于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能免责。即使被侵权人故意造成损害,也只可以减轻。对于被侵权人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不能减轻。

由此可见,违反管理规定饲养动物且不采取安全措施,造成损害的很重,仅在被侵权人故意造成损害的情况下,饲养人或管理人才可以减轻,而不能全部免责。本案中,因范某、孟某违反管理规定,没有用束犬链,即便是因黄某故意导致自己受伤,范、孟二人也只能适当减轻,不能完全免责。这表明法律对违规饲养动物,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行为的严苛态度。所以再次提醒大家,养犬要合法合规,遛狗要文明。  本报记者李倩

为您推荐的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