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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Xi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将于2021年4月1日生效的《西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主要内容。
Xi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主任牛莉表示,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Xi的机动车数量大幅增加,生产建设领域各种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使用量持续上升,对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的压力越来越大。《条例》的这次修订加强了监督管理,体现了联合管理的效率。
《条例》第4条规定,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应当坚持源头防治、综合治理、协调监管、超标排放责任的原则。同时,为加强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的互联互通和协同管理,规定市政府组织生态环境、公安、交通、房建、农业等部门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信息共享机制,实现排放检测、监督抽检、超标调查、维护管理等信息共享。
此外,Xi市人民政府已将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条例》在加强源头和末端控制、贯彻全过程节能环保要求方面,规定禁止销售和使用不符合本市实施标准的机动车或者越野移动机械用燃料、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润滑油添加剂等添加剂。
《条例》明确规定了报废机动车和排放不达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回收管理:市政府要加强报废机动车的回收管理,采取经济补偿、限制使用、加强超标排放监管等措施,引导、鼓励和支持淘汰高排放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
第三十三条机动车淘汰和报废有具体规定:机动车经修理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仍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强制报废。符合报废条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出售给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登记、拆解和销毁。
为了提高排气污染防治的有效性,除了加强监管外,还需要运用科技手段进行控制,提高污染防治的精度和科学水平。《条例》第27条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集中停放维修场所对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采样,也可以通过电子监控、摄像、遥感监测等方式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采样。
《条例》规定本市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实行编码登记,新购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自购买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区县生态环境部门进行编码登记。
同时,《条例》明确规定了越野移动机械的注册时限、注册信息、信息变更、环保标志发放、标志管理。要求: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所有者或使用者不得闲置、拆除、破坏或非法改装污染控制设备,不得采取临时更换或安装污染控制设备等欺诈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