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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女用车贷款刚过,车商却说“不卖”,原因其实是…

“过年买新车”是现在很多市民的年终愿望,但对于柳州市民周女士来说,这个愿望很可能会落空。她是去年12月份订的车,现在车商回复她:车涨价了,不卖了。虽然汽车经销商同意全额退还押金,但周女士没有接受这个结果。

贷款买车有困难

2020年12月4日,经朋友介绍,周女士在柳州盛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达公司”)预定了一辆沃尔沃XC40。双方商定车价后,同意以15万元抵押购车,双方为此签订了“车辆订购合同”。

根据本合同,“定金: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向甲方支付定金人民币18600元”。同日,周女士向车商支付了1.86万元。

周女士与汽车经销商一起到A银行申请15万元抵押贷款时,发现抵押金额变成了15.2万元,比协议多了2000元,利息也不低。她立即拒绝申请抵押,并向车商提出以较低的利息去B银行,抵押金额为人民币15万元。

贷款被批准了,但是汽车价格上涨了

车商同意周女士变更银行按揭的建议,同时到B银行办理手续,提醒周B银行办理周期比较长,可能会影响周的取车流程。对此,周女士表示无所谓。

今年元旦过后,B银行的房贷通过,但车商通知周女士,车的价格上涨了,不能再按原约定价格卖给她,同意退款。对于这样的结果,周女士当然不能接受。她向车商提出退款可以,但是车商要支付违约金。汽车经销商拒绝了她的请求。

1月20日上午,升达公司负责人秦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如果不是第一周换了银行,审批早就通过了,早就可以去取车了。秦说,由于审批周期太长,当他收到B银行的审批信息向厂家下单时,车已经不是原价了,只能选择给周退款。

秦表示,盛大与周签订的是“车辆订购合同”,而不是“订购合同”。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任何一方解除合同,只需返还定金即可。因此,周要求违约金是毫无根据的。

愿望的失败该由谁来买单?

本合同双方发生纠纷如何处理,会“解决”和“暂时解决”?广西鼎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海毅认为,“车辆订购合同”是针对汽车经销商的格式合同,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应承担不利解释的后果。在这份合同中,“首付”在整个合同中都可以看到,金额中只写了“首付”。无论是故意还是文书错误,商家都有故意免除自己首付责任的嫌疑,需要承担实际赔偿。因此,周女士有权要求商家按照定金条款双倍支付。

杨海一还表示,消费者选择双倍定金,就不能再主张违约责任。如果这两种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同时出现在一份民事合同中,则属于维权时二选一的排他性选择。

目前,周女士已经向12315投诉,她想对这种不尽如人意的经历做出解释。

存款?存款?笨的看不出来.

“存款”和“存款”看似相同,但含义和法律责任不同。

“首付”具有担保功能,不能超过总价的20%。商家违约,将向消费者支付双倍“定金”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消费者违约,商家不会返还“定金”。

“定金”具有预付款的性质,但不具有“定金”的担保性质。不管是商家还是消费者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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