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13日下午13点,四川省延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辖区内新九镇老地磅路段巡逻时,对车牌号为四川D63**2的重型卡车进行了检查。发现驾驶人邹某某(身份证号:5104221975****7419)持有C1M驾驶证,驾驶核载31吨的车辆,驾驶超过核定载质量222.96%,与驾驶证载明的许可驾驶车型不符,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的车辆,属于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延边交警大队对邹某某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驾驶车型不符的违法行为,处以驾驶证记载12分、罚款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邹某某驾驶货物超过核定装载质量30%以上的违法行为,被处以驾驶证6分、罚款1900元。根据法律规定,邹某某两次违法行为并罚驾照分18分,罚款2400元。
交警提醒我: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请遵守交通法规,拒绝各种违法行为。(云深夜快报记者王)






